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判断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212 浏览:141922

摘 要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依法收集的各种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对证据进行选择、组合、论证的步骤和方法.电子签名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类型,对其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关 键 词 电子签名证据 证据属性 审查判断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6-01

一、电子签名证据概述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第二条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或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我国在《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对电子签名也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电子签名是在电子数据交换中,附属于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以表明签名人身份的数据.当今理论界又把电子签名有分为广义的电子签名和狭义的电子签名.广义的电子签名的定义可以简单的分解成以下几点:一是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二是电子签名能确认电子合同的内容,三是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表明其身份,并表明接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继之表明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合同责任,狭义的电子签名则是指利用特定的加密算法而进行的签名,通常是指数字签名.

二、电子签名证据的种类

1.数字签名(DigitalSignature),即狭义的电子签名,是以特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所进行的签名.如前所述,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这种观点被广泛的学者所认可,一般是指以非对称加密技术所进行的电子签名.它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最为普遍的电子签名方式.此外,通过动态签名的识别,也可以使个人身份与其签名发生特定的联系.

2.生物特征签名(SignatureByBiometries),是指籍由使用者的指纹、声波、视网膜纹等生理特征作为辨识的根据,而达到鉴别作用的签名.它是与用户个人生理特征相联系的.

三、电子签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方法

(一)电子签名证据收集主体的审查

审查判断电子签名的收集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是程序审查的首要步骤.对电子签名证据进行收集和保全的主体都应当是特定的,不具备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机关和个人将会否定其证据资格.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除法律规定之外,需要认证方能授予的主体资格一般需要具有相关资格的主体出具相应的证明.此外,由于电子签名其特殊的证据特征,这就要求对我们电子签名证据进行收集的个人进行审查时,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相关的身份资格,而且要审查判断其是否掌握收集电子签名证据的相关技术.若身份适格但是缺乏相应的技术,我们可以认定其不具有证据收集主体资格.

(二)电子签名证据能力的审查

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证据使用而在法律上享有正当性.通常情况下,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等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能力.”对电子签名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审查,也就是对其是否满足作为证据使用条件进行审查.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四条规定:“可靠地电子签名与手写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从以上条文可知,我国从立法上对于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给予了肯定.

另外,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初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数据电文在储存和经行数据交换时发生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上述的规定表明我国对电子签名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在功能相同的情况下,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三)电子签名证据来源的审查

对电子签名证据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审查电子签名证据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其次,由于电子签名证据是易变的数字信息,需要可靠的来源进行稳定性保障,因此我们对电子签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要检验电子签名证据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例如,对生物特征签名的收集时,我们不仅要利用计算机取证技术进行合法的取证,而且要对取证的对象的真实性进行逐一的审查.最后,对未经公证的电子签名证据的审查,不能因为其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丧失证据资格.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签名证据只会导致其证明力下降而非消失.例如EDI中心提供的提单签发、传输记录,CA认证中心提供的认证或公证书以及其他数字签名等就具有较强的来源可靠性,而没有经过这些认证的数据,证据资格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不因此而失去证据资格,可以通过数据鉴定进行补强.


注释:

何峰,李鹏.论电子证据的审查与举证.信息网络安全.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