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的价值与形式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612 浏览:94452

摘 要 :量刑规范化近来是学界的主要热点之一,各个学者对这个问题都有自己的看法,本文也希望从价值层面和形式层面去谈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关 键 词 :量刑规范化;刑法学;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6-0061-01

一、价值层面

1.公正

司法追求的是公正,能剥夺人身自由和生命的刑事司法尤其如此.不少学者认为限制司法裁量权、不断地压缩法官意志存在的空间就能达到司法公正.这与贝卡里亚的思路是类似的.在这些学者的眼中,对司法公正的威胁只有一个,就是法官本身,似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无争议,法官的自由意志就是唯一能影响公正的因素.这样的看法在我看来未免把整个世界看得过得机械、或者说过于理想.

公正是一个包含着价值内涵的概念,并不是一个与案件事实所直接对应的东西.在案件事实、法条之间存在着一个包含着人的主观判断与裁量的价值判断,而正是这个价值判断将决犯罪、正当防卫剔除出法条的适用对象之列.一味地强调祛除和否定法官对案件的主观判断,就是在否定司法和公正本身.

在面对国内各种标准化考试中,我们总是习惯于对各种法律事实做出唯一的定性,而这个定性就是标准答案中的A、B、C或D选项,渐渐地我们就习惯地认为在法律王国事物的性质都是唯一的并且是内在的.可是世界远远比ABCD要复杂,并且这个ABCD的性质事实上是我们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赋予给这个事实的.当我们面对着不同的需要,处于不同的位置,面对同一件事情就具有了多维度、多面向的性质,而这些性质之间甚至于是矛盾的.在这么复杂的社会中,追求公正这个价值,法官主观的裁量是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民众和制度设计者都不愿意看到和承认这个要素的存在,那么公正的实现必将更加困难.

立法、司法和执法并不是相互独立的部分,而是有着承接关系的关联组合.公正并不仅是某一部分的公正,是整个系统的结果.要输出一个公正的结果,立法、司法和执法都要完成自己本应有的任务.此外,司法还要在其权限范围承担纠正不妥善的立法所带来的负面后果的使命.立法面对的是一个过去的世界,但却要规制未来,这种内在的矛盾就使得其不能在适用时达到预期的公正.加上立法技术的限制,相当程度的公正是需要在法律的适用――司法中觅得的.而司法要完成这样的使命,必须要有着司法权力的运用空间,而这往往就是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存在的.

那量刑规范化本身违背了公正?非也,违背公正的是以否定法官自由意志作用、过分压缩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量刑规范化.量刑规范化其初衷是为了防止法官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祛除自由裁量权的量权规范化当然能防止这些现象――因为法官根本无权可用,自然无处腐败,那么自然达到了目的.但是这样做并不能得到本来希望借量刑规范化以追求的公正,同时法官也成为了无大脑的法律背书者,一个纯粹的机器.因此,量刑规范化是可以的,但是我们应该运用的是预防权力寻租的方法而不是祛除自由裁量的方法.有人担心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会产生司法权力寻租的问题.这的确是问题,但要解决司法权力寻租并不能通过压缩自由裁量的空间这种方式来实现.从两方面进行考虑,如果自由裁量不存在,立法不公而司法无能力改变这种现状,最后得到的必然是不公正;即使自由裁量存在而法官故意偏私,仍然有着检察院等监督机构来纠正这个不公正.

2.效率

量刑规范化还有着另一个价值意义,就是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实践中有着疑难问题的案件比例并不高,而在大多数的普通案件中,案件事实、定性基本都不存在着疑问,量刑规范化对于这些案件而言,就有着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的作用,有利于法院把资源投入到一些疑难案件、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去,增加法院的公信力,建设良好的法院形象.

二、形式层面

量刑规范化是一个工程,这个工程不仅需要一个内在的价值作为支撑,同时需要外在程序和规则的设计.

第一,量刑规范化与立法的性质相类似,说是二次立法也不为过.而立法工程往往并不只是法律人的事情,就量刑而言,最起码还涉及到社会学和心理学.什么程度的刑种和刑期会对社会一般人、犯罪分子起到何种程度的预防作用,我们的经验早就告诉我们刑罚同样存在着边际效应,而不是刑罚愈严,预防效果愈佳.而这需要大量的社会调查和统计才能得到一个相对科学的范围.

第二,量刑要与犯罪行为的可责性相适应.犯罪行为是一个由犯罪行为、行为环境、加害人和被害人构成的有机组合,一个行为要定性为犯罪大多数情况下只需要考察该行为的性质,但进入了量刑,就要综合考虑以上的各个因素.而这些因素的组合是多种多样的,简单划一的量刑规范化难以对应这样一个系统.难以想像没有经过大量调查统计工作得出的简单加减公式能应付复杂的刑事量刑问题.

第三,按目前最高法院所欲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方式来看,就是在刑法的法定刑中进行更细密的刑段划分,而在何刑段中量刑则是依据某一个或几个关键的情节.这种规范化的方式的意旨是想通过明确和细分罪刑对应的范围,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而减少司法权力寻租、防止司法腐败,从而达到量刑规范化预期所要追求的公正,但是减少自由裁量权本身就会造成不公正.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进行量刑规范化,在现行法中再进行细分刑段的方式,有可能是不适当的.至于用何种方式进行规范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跳出用实体法解决规范化问题的窠臼,用程序来解决公正问题.但是这样貌似回避了如何对量刑进行规范化的问题.我认为,可以跳出具体罪名对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化,与此对应的,则是不再规定某量刑情节加减多少具体刑期,而是在基准刑中加减多少比例.而具体的合适比例,则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学调查和统计才能得出.此处就不作无益的建议了.


作者简介:薄敏(1989―);女;山东日照人;学历: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陈琦(1988―);广东廉江人;学历:法学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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