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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进一步强化庭审职能,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就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中有关问题,谈点己见。
一、如何决定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简化审理
《若干意见》规定,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是指“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如何决定个案是否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笔者认为:
1、正确理解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区别。依照有关司法解释,适用“简化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一审公诉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于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或认罪但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都不得适用简易或简化审理。区别是: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简化审理的内容不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刑”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处刑在三年以上、不具有可能判处死刑或重大影响的 “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则可以适用简化审理。另外,简化审理是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一种方法,是对审理程序中具体环节的简化;而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有关法庭调查、辩论及庭前准备等,都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
2、对案件审查,应包括是否适用简化审理。审判人员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案件时,不仅应按《若干意见》的解释审查有关内容,而且应审查检察院所移送的复印材料中有关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同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有无异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检察院是否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等内容。
3、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法院对被告人负有告知义务。对于普通程序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既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适用,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依照《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的案件,在向被告人及辩护人送达起诉书时,应做到“两告知两询问”,即:告知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已向法院移送的有关证据,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适用简化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理。
4、是否适用简化审理,被告人有选择权。根据《若干意见》规定的精神,对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上,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无论是人民检察院建议、还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同意。
二、如何理解“被告人认罪案件”。
1、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是否相对稳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但因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决定了其口供的双重特征,即真实性和虚伪性。被告人在真诚认罪、悔罪的心理作用下或者慑于法律的威严,为争取好态度而作出的有罪供述,都有客观真实的可能性,且一般来说是相对稳定的。因此,相对稳定的供述是认定“被告人认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2、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实其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一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口供要辩证人分析。定案不可轻信口供,但不是不要口供。判断被告人是否认罪,关键是有相关的证据来印证。
3、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供述和证据所印证的事实。适用简化审理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如果被告人供述和证据证明的事实没有被指控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是被告人供述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属于“被告人认罪案件”。
4、被指控的事实,经法院审理认为是犯罪行为。刑事审判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有裁决权。所以,既使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经法院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也不能理解为是“被告人认罪”。
简化审理不等于简单审理。在庭审实践中,过去常常把大量时间花在诉讼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事实陈述、繁琐的举证、质证上,而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举证、质证却没有时间充分展开,控辩双方的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裁判的公正性也随之大打折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两个文件即《若干意见》,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方式。《若干意见》就是着眼深化庭审改革、试行普通程序审理方式简化制度,充分适用简化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减少重复劳动,也可以缓解人民法院日益繁重的刑事案件审判压力,缩短庭审时间,使庭审重点转移到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把检察官、律师控辩双方的精力集中到查清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问题上,确保司法公正和高效。
三、如何审判适用简化审理的案件
按《若干意见》规定,简化审理的内容包括: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针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是否适用简化审理方式,简化哪些具体环节,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但必须明确的是,简化审理的是案件中的一些具体环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