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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www.eduxue.com 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6-11-16 【字体:
推荐文章: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在实施中应亟须
推荐文章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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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择,与办案质量和效率,与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密切相关。文章针对刑事“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点,提出在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特别程序的构想,并从设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了简要阐述。

    刑事案件错综复杂,案件性质、难易各不相同,如何选择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肖扬院长曾要求,要“积极探索被告人认罪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2003年3月,两高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期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本文以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为切入点,构想在我国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增设一个特别程序,同时从尽快结案、减少被告人羁押时间等角度,考虑实行一审终审。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国外有关刑事案件非正式审理模式的立法例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设置特别程序具有可行性,对于增强司法机关依法惩罚刑事犯罪的能力也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试从设立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立法模式、适用条件及运作规则等方面作一简要阐述,如有谬误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多元价值目标及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㈠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价值目标1、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首要价值目标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简便、高效的特别程序,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及时作出有罪裁判,终结审理程序,从而迅速实现打击犯罪的刑事诉讼目的。同时,通过特别程序的适用,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了诉讼成本,缓解了刑事审判力量不足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矛盾,也便于人民法院集中主要力量、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以全面提高刑事审判工作的效率。

    2、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另一价值目标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如果通过作有罪答辩,自愿接受快捷、一审终审的特别程序审理,可以迅速摆脱被羁押以及长时间正式审判的巨大身心压力,并可能得到比作无罪答辩较轻的处刑,这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客观要求。

    3、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还应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实体公正目标,体现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特别程序时,同样应以查明犯罪事实并准确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地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目标。而程序公正目标则要求通过公开、有序及高效的诉讼方式和过程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法官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以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为基础,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的辩解、陈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给予同等的对待,对控辩双方的刑事诉讼权利予以同等的尊重和关注。同时也应要求双方承担对等的刑事诉讼义务。

    ㈡价值目标间的冲突与协调事实上,如果人民法院依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处理具体案件,上述价值目标间肯定会或多或少存在冲突与对抗。因此,在适用特别程序时应当注意,不应将某一价值目标绝对化、片面化。同时,当价值目标间出现冲突时应当尽量予以协调,力求各价值目标能均衡、充分地实现。比如,为追求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价值目标,特别程序中的被告人放弃通过正式的庭审程序受审,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充分,但是该被告人部分诉讼权利的丧失,并非司法机关强行剥夺,而是被告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因为被告人对特别程序的适用有权同意或者不同意。因此,我们不能片面认为适用特别程序就是程序的不正义,相反,这反倒可理解为是诉讼效率、程序公正等价值目标的一种协调与统一。又如,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是适用特别程序的基础,这与追求发现案件真实、准确适用刑罚实现刑事诉讼实体公正的价值目标也有冲突。因为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时,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相对减轻,这可能导致有的被告人通过作有罪答辩而掩盖某些罪行或犯罪情节,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或者,无罪的被告人出于某种压力或原因,作出了有罪答辩,法官如果仅看重被告人的认罪答辩而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未予充分的关注,则有可能作出错误的有罪判决,从而冤枉无辜,放纵真正的罪犯,造成司法不公正。另外还应考虑处刑不均衡的问题,即同样危害程度的犯罪在适用特别程序所作的处刑可能与适用普通程序时的处刑区别较大,这也影响实体公正目标的实现。因此,为协调上述冲突,本文认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程序时,应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的刑事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的条件,即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有事实基础,不能仅凭被告人的认罪便径行判决。同时,人民法院在对特别程序案件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应当注意严格依法律规定的幅度处刑,不能因适用特别程序就处刑偏轻。

    ㈠国外有关不经过正式审判而终结案件的刑事诉讼模式介绍1、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为使被告人认罪,以减少指控罪行、减轻指控罪名或刑罚为条件,与被告方(一般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谈判,如达成协议,法院就依据双方商定的罪名和刑罚判决,遂不经过正当程序而终结案件的诉讼模式。辩诉交易在美国普遍推行,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案件众多,正规程序的诉讼期限过长,致使检察官、法官的负担过重,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因而需要寻求一种简易、快速处理案件的途径。但是,由于作认罪答辩,被告人必然放弃若干重要的权利,如陪审团审裁权、不得强迫其自证有罪权,因而对被告人认罪答辩的有效性提出某些要求,比如被告人应懂得认罪答辩的意义及后果并是自愿作出,否则法官允许被告人在判决前撤回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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