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旅游目的地治理综述

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157 浏览:156191

[摘 要 ]治理是理解目的地复杂性和推动目的地管理模式优化的新范式.目前,国外基于治理范式的旅游研究正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重视,目的地治理实践的空间范围也正在不断扩大.文章通过对国外公开发表的以“tourigovernance”、“destination

governance”、“touri partnership”为主题的英文文献进行综述,分析了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的时空特征、研究内容和研究不足.基于此,文章提出进一步的目的地治理研究要加强理论体系构建,扩充研究的对象和领域,拓展研究的空间范围,构建各主体的有效参与机制,探索目的地治理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的适用性.

[关 键 词 ]旅游目的地;治理;公私伙伴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1.引言

治理(governance)范式是以国外20世纪90年始形成的治理理论为基础的现代公共管理新范式.其既不同于传统的公共行政范式,也与新公共管理范式有明显的区别.治理范式倡导政府与私营部门以及公民社会的伙伴关系,主张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以及个体公民共同参与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追求实现4E(经济、效率、效益、公平)之目标.其突破了公共管理中传统的二元论之认识论,从而实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渗透、外部理性化与内部经济化的整合、政治价值与工具理性的互补.

治理范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应对社会的复杂性、多元性和动态性方面.而旅游业发展环境正是动荡多变(turbulent)的,同时,目的地的构成要素、利益主体及其利益诉求等也都具有分散性和多元性.因此,旅游目的地是一个具有多边性、不确定性、动态性和冲突性的系统.旅游目的地管理要基于整体视角对目的地的不同资源、不同活动、不同利益及其主体进行整合,创造一个能够同时满足各方需求并确保可持续发展的独特的旅游产品系统.这表明,旅游目的地管理必须要依靠包括目的地管理组织(destination management anization,DMO)在内的多个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方可有效实现.基于此,治理正是理解目的地管理之规范、规则与程序,从而更好地掌舵(steer)和控制(govern)目的地发展的重要范式.

国外旅游研究关注治理范式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6年国外文献中开始使用“目的地治理”一词,2011年英国出版了以旅游目的地治理为专题的研究论文集.这表明国外旅游目的地治理理论正在逐渐形成,治理范式也正在实践中推动着国外旅游目的地管理模式的优化.基于此,本文将对目前国外已经公开发表的治理范式在旅游业中应用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以阐释国外旅游目的地治理理论的形成及其实践应用,并提出其研究的不足和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文献概况

本文所使用的国外文献是指在中国以外国家出版或发表,并以非中国机构为作者单位的英文文献.其研究者主要是外国学者,也包括少数在外国机构从事研究的中国学者;研究对象主要是外国旅游目的地,亦有少数研究针对的是中国旅游目的地.

2.1 文献来源

笔者通过Science Direct、Springer Link、SagePublications、EBSCO、Emerald、PQDT等国外文献数据库以及Google学术搜索,以“touri governance”、“destination governance”为题名、主题、关 键 词 分别进行搜索,共获得国外公开发表的英文文献122篇.同时,基于公私伙伴关系是一种新的目的地治理方式,笔者又以“touri partnership”为关 键 词 进行搜索,并识别出搜索结果中属于公私部门伙伴关系研究之文献共28篇.最后合并两次搜索的重复文献18篇,共获得国外基于治理范式的旅游研究文献132篇(图1,截止到2013年2月15日).文献类型共4类:研究论文(期刊、论文集、会议)、研究报告、学位论文以及著作专题章节.

2.2 文献的时间分布特征

根据现有文献,国外基于治理范式之旅游研究的最早文献出现在1993年.2000年以后,该领域文献数量逐渐增加,其中,1999年到2003年欧盟资助的“欧洲可持续城市旅游治理项目”(sustainableurban touri governance,SUTG)成为该领域研究的最主要推动者,而2011年则是该领域研究的一个高峰,当年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文献达到40篇.可见,治理范式正在旅游研究中日益得到接受和认同,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正在成为一个日渐兴起的课题.

2.3 文献研究对象的空间分布特征

本研究所取得的国外文献中有105篇是以具体的某一个或多个目的地为对象的研究.其中,针对全球范围者有4篇,其余文献的研究对象集中在欧洲的英国、土耳其、荷兰等国,共有56篇;美洲和亚洲的研究文献分别为14篇和13篇,前者主要涉及巴西和美国等,后者主要是中国与泰国等;大洋洲12篇,非洲6篇(图2).

2.4 文献使用的研究方法

本研究所取得的国外文献中,仅有3篇为理论研究,其余均为应用性研究.案例研究为现有研究中最常用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人员访谈法、对比分析法、行动研究法;定量研究法多用于目的地治理模式评价,主要方法为问卷调查法及相应的计量统计分析法、网络分析法.近年来,国外该领域研究还引入了公司治理、复杂科学、政治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的理论和方法.

3.研究内容

国外现有研究的内容既包括对治理之概念与内涵及其在旅游目的地应用价值的探讨,又包括对多层次治理、伙伴关系治理、协作治理等的理论构建与案例解析.另外,还有文献探讨了目的营销组织治理模式、旅游价值链治理模式心等专题.

3.1 目的地治理的概念与内涵 国外现有研究所使用之主题词的演变过程是从“旅游业治理”到“旅游目的地中的治理”,再到“旅游目的地治理”.但是其研究基本上都是基于旅游目的地层面而展开的.如格瑞伍德(Greenwood)以“旅游业治理”为主题,研究英国国家层面旅游目的地中各商业利益集团对旅游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

国外旅游研究中的治理概念接纳了政治学和管理学研究中的主流观点,主要是罗德斯(Rhodes)、斯托克(Stoker)、库伊曼(Kooiman)、格雷汉姆(Graham)等学者对治理概念的界定.整体来看,国外旅游研究中所使用的治理之概念与内涵包括3个方面:政府管理视角的治理、社会自组织治理、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后两者是国外对治理界定的核心观点.

基于政府管理的视角,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目的地治理是指目的地管理组织的行动和运行.其界定了目的地管理组织的执行性活动、期望、优先权和目标,主要涉及目的地管理组织的政策设计与实施、一致性的管理体系、有效的政策制定等主题.

基于社会自组织治理的视角,诺丁和斯文森(Nordin & Svensson)认为目的地治理是将治理概念应用到旅游业情境之中,是将目的地与治理两个概念转化为一个概念,而其中治理是指以相互依赖、资源交换、博弈规则和政府以外的自治为特征的自组织和跨组织网络.这表明,目的地治理意味着较少的控制和可预测性,没有明显的领导权和给定的权威,其是一个掌舵目的地的非正式但稳定的联盟和网络.基于此,网络基础上的目的地治理应该是一种建立在目的地相关个人与公司合作基础上的自组织形式.

基于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视角,目的地治理是政府与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模式不同的一种自下而上的新模式.治理包括政府,但要超越政府,还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格瑞伍德提出商业利益集团也应被视为治理机制,托马斯和托马斯(Thomas &Thomas)则进一步提出需要多元主体参与目的地政策制定.特劳斯代尔(Trousdale)将目的地治理界定为协调不同利益以推动能够代表公共利益之政策、项目及计划,包括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决策透明等.基于此,目的地治理意味着去中心化,也就是将旅游政策制定、基础设施与公共怎么写作供给等的主体从政府转移到那些接近作为被怎么写作者之公众的个体或机构,从而使政府、私人、志愿部门等形成治理网络.目的地治理所体现的是由目的地统治向治理的转变,是政府与其他社区组织包括市民的相互作用以及在日益复杂环境中的决策制定,善治是其目标.它包括作为决策制定与实施之基础的私营与公共部门之间的正式与非正式安排,因此,公私伙伴关系是一种日渐重要的新的治理方式.在此基础上,弗朗赤等(Franch,etal.)提出社区参与水平、私人与公共行动者角色、信任与控制等是目的地治理的主要指标.概括来说,基于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视角,目的地治理是指通过目的地所有组织和个体的共同参与来制定和设计其政策和商业战略之规则与机制;而且治理之对象不仅包括决策性事务,还包括执行性事务(如营销).

3.2 目的地治理的意义

齐默尔曼(Zimmermann)提出旅游目的地规划与管理的主要目标不应仅是增加游客数量,要注重目的地内部的环境、人权等问题,而治理正是基于内外部平衡视角对旅游业发展的认识.斯文森等(Svensson,et al.)提出目的地具有行动者多元化、行动者间的资源依赖、结果的低预测性等复杂性,治理范式在应对目的地这些问题方面具有很强的适用性.治理不仅有助于人们对一个目的地拥有动力或缺少动力的理解,还直接影响目的地的旅游业发展绩效.基于此,治理与目的地能否成功发展有直接关系,其主要体现在:


首先,治理能够影响目的地竞争力.旅游系统治理质量正在成为目的地竞争力之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因素.巴吉奥等(Baggio,et al.)强调不同的目的地治理模式能够导致利益相关者之间互动效率的差异,并由此影响目的地的竞争力.公私伙伴关系是一种新的治理方式,而公私部门合作与目的地竞争力是存在交集的(intersection),这种合作能够提高目的地竞争力.因此,当前目的地地方政府正在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并越来越多地使用合作联盟以及公共、私人与志愿部门之间的伙伴关系,从而通过这种新的治理模式提高目的地的竞争力.西奥顿和帕克(Sheldon & Park)还提出治理能够影响旅游者的体验质量,因而能够对目的地竞争力产生影响.此外,康奈利(Connelly)基于1980-2000年间的利物浦旅游政策,实证分析了各不同历史阶段参与治理的主要行动者之角色以及治理进程对旅游竞争力的提升程度,并提出应强化创新性政策以提高目的地竞争力.

其次,治理能够影响目的地的可持续发展.治理是旅游业成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其中高效和透明的政治制度、协调和一致的政策、政府与私人以及公民社会的伙伴关系是其3个核心要素.进一步来看,治理是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五大原则之一;合适和有效的治理是可持续旅游实施的一个核心条件,其能够推动目的地的进程,建立导向并能够为实践中取得进步而提供途径;强化目的地治理能够提高其旅游扶贫的收益,并推动其可持续发展;而且建立在沟通与咨询基础上的治理模式,能够强化信任与合法性,其与可持续旅游原则是一致的.

再次,治理是旅游规划实施的推动力.特劳斯代尔基于菲律宾的案例提出,好的旅游规划应建立在广泛的系统性评价基础上,并与治理提升相结合,才能实现由理论到实施的转化.而且更好的治理应当清晰界定地方、区域和国家的角色,并包括社区的投入,以在旅游业发展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减少负面作用.

同时,治理是目的地适应变化的有效工具.巴吉奥等(Baggio,et al.)认为在目的地网络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是动态性和受外部影响的.目的地系统之动态性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复杂性,而目的地变化正是发生在这种复杂性之中.因此,在将目的地作为网络治理客体的过程中,治理是目的地适应变化的有效工具. 3.3 目的地治理模式

3.3.1 类型

斯文森等提出伙伴关系、产业集群、创新系统分别代表不同的治理模式.其中,伙伴关系模式适用于大多数目的地,产业集群模式和创新系统模式则仅适用于少数目的地.而弗朗科斯和艾曼纽雷(Frangoise & Emmanuelle)则认为公司模式和社区模式是目的地治理的最基本模式,其中,公司模式重视主要经营者,但忽视与其他私营以及公共组织间的关系;而社区模式则是重视当地权威以及行动的合法性,强调主体间的合作.更深入地来看,社区治理模式是由行动者之间的交易性和个体性关系联结而成的一种网络模式,包括非正式联系、知识和信任,而且在网络形成和演化过程中动态性维度尤为关键;而公司治理模式则是以权威等级关系为核心,强调二元的视角.在此基础上,豪尔(Hall)主张应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治理,并提出了权威型、市场型、网络型和社区型4种目的地治理模式.

针对具体旅游目的地,博蒙特和德瑞治(Beaumonta & Dredge)基于澳大利亚红市(RedlandCity)的实证分析,提出了3种类型的目的地治理结构:当地委员会领导型、参与者主导的社区型、旅游机构领导的产业型;奎兹特(Ozttir)通过荷兰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和土耳其安塔利亚(Antalya)的比较,提出政权类型会影响目的地治理模式及其具体形式,因此,两城市的治理模式是不同的;安格勒等(Angella,et al.)则通过对欧洲13个目的地的比较,根据管理者特征、管理者控制的资金数量、财务模式、参与者的数量、元管理参与者的数量之指标对目的地治理模式进行了划分.同时,对于景区型目的地来说,所有权、经营权等的多元化往往会推动形成不同的治理模式.苏等(Su,et al.)借鉴产权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根据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控制方式和收入分配共5个维度,将中国自然景区型目的地治理模式划分为3种:租赁模式、非上市股份制模式、上市股份制模式;艾格雷斯(Eagles)针对公园及保护区型旅游目的地,按照资源所有权、管理收入来源、管理主体等的不同共识别出36种治理模式.

3.3.2 评价

善治是国外目的地治理模式评价的主要标准.其中,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等是善治的核心要素,也是国外目的地治理模式评价研究的最基本评价维度.萨皮若(Shapira)提出好的城市旅游治理应具备可持续性、去中心化、公平性、有效性、透明性、责任性和公众参与之特征.艾格雷斯基于公园和保护区之景区层次的目的地,借鉴格雷汉姆提出的合法性、绩效、方向和愿景、责任性和公平5条善治原则,采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提出的公众参与、共识程度、战略愿景、对利益相关者的回应、效率、效益等10个指标评价了国家公园模式、半模式、非营利模式等8种治理模式;杜斯查沃等(Duitschaever,et al.)基于游客感知的视角,采用相同的指标评价了加拿大安大略(Ontario)省立公园和哥伦比亚(British Columbia)省立公园的不同治理模式,并通过对比发现前者半模式的治理更接近善治.博蒙特和德瑞治则提出目的地治理有效性应包括如下几个维度:积极的文化、构建性沟通与社区参与;透明性和责任性;愿景和领导能力;认可多元化,并追求平等和包容性;发展知识,学习与分享专业知识;参与者的角色与责任明确,清晰的执行结构与网络进程.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应从包容性、责任性和一致性等维度来评价旅游伙伴关系.

3.4 目的地多层次治理

全球化既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形成,又为治理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全球化使治理的空间层次已不再局限于单个国家内部,超越国家层次的治理以及全球治理已成为治理的重要内容.因此,治理可以发生在由拥有不同形式权威的多元化行动者所构成的不同地理空间以及不同规模组织之中,其可被应用到全球、国家、组织和社区等多种环境中.基于此,库珀和豪尔(Cooper & Hall)认为,全球化时代目的地治理应超越国家内部区域层次,并提出了基于地理空间和独立主权的旅游目的地多层次治理模型(图3).具体来看,国外学者对目的地治理研究的空间层次主要有全球、跨国区域、国家、国内区域、地方、社区等.

基于全球层面,世界旅游组织通过对全球687个目的地管理组织的问卷调查,全面评估了当前世界各地目的地管理组织的性质、形式、业务范围等,以推动将卓越治理系统应用到实践中,从而提高各目的地的绩效.该调查表明,全球各目的地治理正在由传统的公共导向转向公司化,而且公私伙伴关系已经成为各目的地管理组织确保治理效率和组织绩效的有效工具,但是当地利益相关者参与目的地决策和规划进程的程度仍然相当低.

基于跨国区域层面,由欧盟“欧洲的明天与文化遗产”行动资助的“欧洲可持续城市旅游治理项目”构建了欧洲范围内可持续城市旅游的新型治理模式.该项目以奥地利、保加利亚、德国、希腊的11个城市为案例和海德堡、格拉茨、塞萨洛尼基、大特尔沃诺4城市为“最佳实践”,具体探讨了当地机构参与城市旅游治理的机制,并构建了基于当地机构参与的可持续城市旅游治理模式之整合性框架体系.伯格(B)重构了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实施的“指挥链”(chain ofmand),强调旅游委员会、目的地管理组织等的组织结构、能力以及治理是目的地成功的重要因素,并根据西班牙、法国、英国、奥地利的具体案例提出私营部门亦需要参与目的地旅游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及注重正式与非正式手段的平衡,以能够有效控制区域旅游营销的进程.

基于国家层面,戈奥曼(Goymen)基于土耳其21世纪80年代以来旅游业发展之纵向维度,解析了旅游业发展模式与治理的动态演变之间的关系——土耳其80年代以来的政治变革带来了国家旅游行政体系的革新,并推动旅游治理模式出现新的变化:新的行动者和新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且这种新的治理精神在旅游促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教育、旅游环境维护等领域已经得到实践;迪内卡(Dinica)基于推动可持续旅游实现的政策措施视角,分析了荷兰旅游业治理问题,提出了4种新的协调模式:建立荷兰旅游业基金、激励自愿参与“蓝色旗帜”认证、更新“国内水上体育活动环境管理”之治理工具、激励自愿参与“环境晴雨表”认证,并提出国内各地方层面的行动固然重要,但需要在国家层次建立新政策与调控机构以推动地方行动的有效开展;奥兹特克和特豪斯特(Ozturk & Terhorst)则基于土耳其国家层面入境旅游视角,分析了全球旅游价值链治理模式,并根据荷兰客源市场之案例发现该价值链是根植于目的地国家而不是客源国. 基于国内区域和地方层面,国外学者多是针对具体目的地治理实践进行案例研究.代表性研究成果有:库珀等(Cooper,et al.)基于澳大利亚黄金海岸线区域型目的地,实证研究了利益相关者在目的地治理中的地位;维格纳提(Vignati)基于莫桑比克马普托省层面的旅游价值链分析(VCA),提出对话与合作能够推动目的地的有效治理;于克赛尔等(Yuksel,et al.)以土耳其海滨型目的地贝莱克(Belek)为案例,提出目的地治理中应该去中心化.此外,托马斯和托马斯、印度公平组织(Equations)、吉尔和威廉姆斯(Gill &Williams)、诺丁和斯文森、康提和皮瑞雷(Conti & Perelli)、博蒙特和德瑞治等分别对英国、印度、加拿大、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各国的目的地治理进行了案例研究.

基于社区和旅游区层面,国外学者从小尺度范围的视角对多元化的目的地治理实践进行了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针对社区层面,吉默尔和瓦特(Jamal & Watt)提出了社区目的地治理的概念,并强调治理需要多数人的参与而不是仅将之掌控在少数人手中;博瑞特力等(Beritelli,et al.)基于交易成本、权力均衡、相互依赖、信任与控制、知识、非正式和个人联系等多个指标对瑞士12个社区型目的地治理实践进行了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的比较,提出目的地治理结构的差异本质上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如社区的历史、长期发展进程、当前的环境等都会影响信任并进而影响治理结构及其演化,并发现,社区目的地管理组织之委员会的规模若过大,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导致低效率;若过小,则会存在道德风险;弗朗赤、马蒂尼和巴佛等通过对意大利、德国等6国乡村社区目的地的实地调查构建了社区型目的地治理模型(图4).针对旅游区层面,弗朗科斯和艾曼纽雷分析了法国4个山地旅游区的治理实践,提出了基于政治、经济、公民、消费者4个领域的目的地治理分析框架;艾格雷斯、杜斯查沃等研究了公园景区的治理模式,而卡菲和吉宾斯(Caffn & Jobbins)、卫斯理和布佛尔(Wesley &Pforr)则对摩洛哥、突尼斯、澳大利亚海滨旅游区的治理方式、治理能力等进行了研究.

3.5 目的地伙伴关系治理

作为现代治理理论的基础,伙伴关系是一种多元行动者之间的动员和合作机制,其目的是形成能够直接影响所有成员的政治共识和行动共识.公共、私营以及公众之间的伙伴关系是可持续发展和《21世纪议程》的原则,也是推动可持续旅游发展的战略工具.作为一种新的目的地治理方式,公私伙伴关系正在实践中被国外各目的地作为提高治理绩效以及目的地整体绩效的有效工具.

国外目的地伙伴关系治理研究主要有两个主题:伙伴关系动态进程、伙伴关系评价与评估.基于前者,瑟琳和查韦斯(Selin & Chez)认为伙伴关系治理是在财政限制背景下减轻政府资源不足的手段,并构建了一个由前提(包括危机、发起者、授权、共同愿景、领导能力、激励等因素)、问题设定(基于资源依赖、合法利益相关者的共识、共同问题的界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感知、利益相关者突出性感知等)、目标设定(包括建立目标、制定基本规则、联合信息获取、寻求替代选择等)、结构化(包括关系正式化、角色分配、任务阐述、设计监控与控制系统)、结果(包括项目、影响和利益取得)共5个阶段构成的旅游伙伴关系演化进程模型,同时以美国鹰谷(Eagle Valley)为案例对之进行了实证研究;罗伯斯和辛普森(Roberts & Simpson)提出旅游政策制定中相关主体的广泛参与仍未实现,并根据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案例构建了由政府、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当地社区等多元化主体参与的整体性旅游伙伴关系模型;欧洲可持续城市旅游治理项目重视政府、私营部门、社会的三角伙伴关系,并提出一个由框架性条件、伙伴关系进程与行动、可持续含义3个维度构成的整合性可持续城市旅游有效伙伴关系模型.基于后者,罗伯斯和辛普森采用各主体对资源依赖的认知、利益获取的认知、决策能否得以实施的判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范围、召集者的合法性、目标形成等维度对伙伴关系进行评价;奥格斯坦和瑙利斯(Augustyn & Knowles)则将专业化准备、适当的深层次目标、扩展性结构、效率和有效性、可持续性等视之为旅游伙伴关系成功的主要因素,并对英国约克郡的旅游公私伙伴关系绩效进行了评估;马赤和威克森(March & Wilkinson)将网络和利益相关者分析用作评估区域性旅游伙伴关系的概念性工具,并据此对澳大利亚猎人谷(HunterValley)旅游区之旅游网络中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估,进而发现其中公共部门的参与具有主导性而私人部门参与不够;凯利等(Kelly,et al.)构建了由背景、进程、结构3个要素构成的旅游伙伴关系有效性评价之概念模型,并提出了由利益相关者代表性、问题领域的共识、对伙伴关系的忠诚、生产效率、社会学习等7个评价指标.

3.6 目的地协作治理

协作治理是治理范式的一种新模式和新战略,其涉及政策制定与实施、公共项目管理等内容.协作治理的核心理念是将多元化利益相关者与公共部门聚集到一个共同平台以实现共识导向的治理.基于此,沃南等(Vernon,et al.)分析了旅游政策制定中参与者的协作机制,以英国凯尔登区(Caradon)议会1991-2006年的可持续旅游战略制定为案例,研究了参与者的协作范围、协作强度、共识取得程度等,并强调治理要重视政府部门在推动自下而上的治理中的角色、时间动态性进程以及创新等因素;罗伯特森(Robertson)的案例研究表明,协作治理实施需要政府具有协作性,并以参与者而不是管理者之身份参与,且协作中参与者的自我利益中心因素会导致“协作惰性”;载皮尔(Zeppel)探讨了澳大利亚低碳旅游发展中的协作治理实践,并对不同部门之行动倡议的责任性、透明性、参与性、结构、有效性和权力等进行了比较.

3.7 目的地网络治理 网络是能够影响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之间协作行动的正式或非正式安排.治理之多元行动者往往会形成网络结构,因此,协作网络以及网络治理也正在成为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的一个新主题.国外目的地网络治理研究主要是关注目的地网络形成、构成要素及其结构特征.马赤和威克森构建了澳大利亚猎人谷旅游区的商业网络,并分析了由消费者、供给者、竞争者、互补者及旅游区自身共同组成的价值网络;罗伯特森分析了巴西里约热内卢瑞德旅游(Rede Turis)之协作网络的类型及其形成与发展,提出在旅游网络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冲突;奥兹特克和埃瑞丁(Ozturk &Eraydin)构建了包括政策与规划网络、行动导向网络两个层面的可持续旅游网络模型,并以土耳其安塔利亚为案例进行了模型应用与检验;在提出用网络测量法来研究目的地治理的基础上,库珀等运用网络分析法对澳大利亚黄金海岸线区域旅游网络的等级(degree)、紧密度(closeness)、中间性(betweeness)、特征值(eigenvector)等进行了测量.

4.研究述评与展望

基于以上对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的总体分析,可以看出国外现有目的地治理研究能够将治理理论的相关成果引入并用之解析旅游系统的复杂性和动态性,而且研究者已经在目的地治理的概念与内涵、模式构建、绩效评价等一些问题上取得一定共识.从实践层面,国外研究者关注各个国家或地区重要旅游目的地的治理实践经验总结及其进程与模式优化的研究,并特别重视地方层面和社区层面目的地之多元化治理模式的构建.从最新研究趋势来看,国外旅游目的地治理研究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重视,而且目的地治理实践的空间范围正在由传统的中心区域欧洲向其他地区延伸.但是,目前旅游目的地治理研究并不完善,还需要从以下5个方面来进一步加强与深化.

4.1 国外目的地治理理论的体系不健全,尚需继续深化而真正将目的地与治理两个概念转化为一个概念

治理是一个适用性广泛的概念.因此,将其引入目的地管理领域尚需对其概念与内涵进行清晰界定.国外现有研究中,有很多学者并未对概念界定,而直接使用治理作为其研究主题,这直接导致其研究主题的模糊性.现有理论研究多是从治理模式、善治、网络、制度等某一视角的研究,缺少系统性;实践层面研究虽对治理理论有所引入,但也大都是简单的理论介绍.进一步的研究要更全面地引入治理理论,全面探讨治理与目的地复杂性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构建目的地治理的概念、主体、客体、模式以及评价指标等,并建立目的地治理之共同的概念性框架;要强化对目的地网络治理的整合性研究,更全面地采用网络分析法评估目的地网络,从而真正将目的地与治理两个概念转化为一个概念.

4.2 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领域不够广泛,尚需将旅游目的地公共事务整体性纳入研究范畴之中

虽然库珀等已经提出治理之对象既包括决策性事务,又包括执行性事务,但是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大都是以决策性事务为中心,关注的领域是政策制定、旅游规划、战略制定等,而针对执行性事务的研究仅集中在目的地营销方面.因此,进一步研究中,决策性事务治理的范畴应该扩充到其制定、实施与评估的多个层面,执行性事务治理尚需在目的地营销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到旅游公共怎么写作、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环境维护、旅游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而且对于执行性事务治理研究要特别关注其动态进程性、长效性和持续性,其中相关制度设计是现有研究尚未涉及、但的确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4.3 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案例的空间分布具有局限性,尚需进一步拓展并注重目的地治理之个性研究与共性研究的整合

基于空间分布,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所选取的案例主要集中在欧洲,这与欧洲是治理理论的起源地有密切关系.欧洲的英国、德国、瑞士、土耳其等是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之案例地的主要所在国,而且这些国家的治理实践也超越了政府管理层面治理内涵而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和自组织治理.与之相比较来看,针对亚洲、非洲等国家的案例研究较少,而且现有的少数研究也多针对政府管理层面之治理实践.同时,就某一国家或地区内部来看,研究者选取的案例也多集中在少数几个成熟目的地,这导致目的地治理研究之结论缺少共性.也就是说,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结论的适用面尚难以扩大,类似“欧洲可持续城市旅游治理项目”之具有一定空间跨度的研究尚较少.进一步的研究,一方面要注意选择欧洲以外的更多国家或地区之目的地作为研究对象,从而探索更多元化的目的地治理实践模式;另一方面要注意在政治、经济等因素具有一定共性的范围内进行较大尺度(包括跨国区域、国内区域、同类型目的地等多个维度)的研究,从而探索具有更广泛适用性的目的地治理之共性因素.基于亚太地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要加强对该地区主要国际旅游目的地治理之案例的研究.

4.4 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对非政府主体参与治理之实现机制的关注较少,尚需构建公众参与旅游目的地治理之有效机制

治理要求的是多元行动者的行动和合作机制,因此,利益相关者参与是更具有回应性和更有效的治理方式.国外现有研究中虽然已有基于网络分析等视角对目的地治理中参与者及其相互关系的探讨,但是大都停留在概念化阶段而尚未构建完整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之实现机制.基于参与主体的视角,国外目的地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特征就是更广泛主体的参与,这也正是治理理论之社会主导思想的核心体现.治理范式下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是伙伴关系,公众是治理进程的主要行动者.因此,目的地治理研究要与公众参与理论相结合,研究如何让公众有序、有效的参与到目的地治理实践中,探讨公众参与治理的可行性机制,并基于制度视角构建相应的制度保障机制.

4.5 国外目的地治理研究对治理理论在发展中国家适用性及其实践的研究较少,尚需加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目的地治理的理论构建和实践应用

治理范式是在化程度、公众参与意识及能力均较高的国家所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与之差异较大.这表明,发展中国家目的地治理不可能简单套用发达国家模式,而应借鉴治理范式而对其现有治理模式进行优化,并注重对公众参与意识的激发和参与能力的提升.

对中国来说,治理范式正在得到国内公共管理领域的接纳,公众参与国家或地区公共事务治理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体制创新的方向.但是由于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限制,各界对目的地治理理念的理解尚停留在初步认知层面,实践中政府过分主导现象突出.因此,我国目的地治理理论尚未得以构建,实践模式也尚处在传统公共行政范式的限制之下.基于此,研究中国目的地治理理论与实践是未来的一个重要课题,将对推动中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