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金融综述:农村信用社与非正规金融组织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723 浏览:59851

摘 要;农村金融发展可以研究的内容有很多,如农村金融发展的障碍、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结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发展、农村金融的风险防范等.其中,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主体应该是研究重点.本文主要对这两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

关 键 词 ;农村金融,民间金融,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4-037-05

一、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一直被当成中国农村信贷的主力军,因此,如何有效地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从而为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是近年来金融理论与实务部门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与经营目标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一直以来都被同时赋予了政策性、合作性与商业性兼顾的属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市场定位不明确、经营目标多元化的矛盾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研究人员在对其市场定位和经营目标的认识上还存在很大分歧;

观点一;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是恢复互助合作属性.何光(1998)指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顺应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需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金融组织,应走农村合作金融的道路.温铁军(2002)认为,农村信用社只要按商业模式运作,就无法满足小农户的需要,对生计型小农,商业银行无法提供符合自己经营理念的怎么写作.小额信贷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成本约束.农业银行虽叫“农”,但已离开了农民.农村信用社变成农村商业银行,迟早也要离开农村.

观点二;合作金融商业化是历史的必然.这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走向商业化是市场经济及金融竞争环境迫使其做出的经营策略调整,具有一定的商业化特征,并不掩盖其合作金融的本来属性.对任何组织来说,追求利润是非常重要的.遵循路径依赖原理,从实际出发,让农村信用社既从事合作金融(面向农业),又从事商业金融(面向农村工业、怎么写作业).王新安(2002)认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应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具体可分如下三步走;1郾回归“金融企业”,解决农村信用社“几不像”的问题.农村信用社改革,首先必须摒弃计划经济时期的思维方式,按照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思路彻底改革,2郾以县联社为法人,实行一级核算,解决大法人管小法人的问题,3郾组织由政府控股的农村商业银行.采取涉农部门参股、政府控股的办法,以产权为纽带组成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地(市)级农村商业银行,相应取消市、县级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

观点三;农村信用社应改成商业性金融机构.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定位不当,长期把其视为国家银行的助手和补充,从而扭曲和制约了合作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合作制观念淡化、管理弱化、为社员怎么写作宗旨异化的负面效应.针对信用社的改革,他们认为,农村信用社自有资产的产权模糊,农民股金所占比例普遍不高,通过制度变迁来恢复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有一定的难度,而通过出售股权,将农村信用社转变为真正的农村商业金融组织,是一种能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支付成本较小的制度安排.方贤明(1998)主张,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群众性,由社区内合作成员间的封闭性合作转向成员间合作与非成员扩大经营合作并存.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过程看,强行把其拉回合作金融组织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应按照兼容合作制组建农村银行.

观点四;农村信用社商业化经营不能过分强调政策化目标.农村信用社是否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始终是农村信用社改革不能回避的关键问题.李莹星(2005)认为,如果农村信用社定位为商业化企业,它应该以盈利为目标,如果被定位为政策性机构,它应该承担起为“三农”怎么写作的社会政治目标.即便如此,保本微利,实现本机构的可持续运作也应成为农村信用社努力的方向.如果农村信用社连保本都无法维持,不仅不可能更好的怎么写作“三农”,还会使它的管理者背负沉重的包袱.事实上,试点方案中没有提及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以转变为政策性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市场环境改革

客观事实说明,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县域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但是,这种垄断性的格局造成了农村信用社市场竞争和市场约束的缺乏.

研究人员认为,一是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使得农村信用社亏损也无法关闭,同时农村信用社以支持“三农”向政府要求资金支持,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的大面积亏损也不承担责任,道德风险严重,二是没有市场约束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无法完善治理结构.建立优胜劣汰的有效市场机制,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治理结构的前提,三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垄断地位的存在和退出机制的缺乏,不能有效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机制.王家传、刘廷伟(2001)认为,即使是在产权充分完备的情况下,由于农村信用社不能倒闭,因此社员不会去担心资本金的损失,从而缺乏足够的激励去要求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人员改善经营机制.Capiro和Honohan(2004)研究指出,农村信用社退出机制的缺乏还使得存款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无法有效形成,因为存款人不必担心自己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受损失,这会进一步降低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机制的激励.不仅如此,退出机制的缺乏还容易引起贷款客户和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之间的共谋,通过损害农村信用社的利益而中饱私囊.

对于农村信用社竞争性市场环境改革的主要观点有;

李伟(2005)指出,从目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三农”发展的需要看,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强化工作,首先就是解决“出”的问题,即建立并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市场退出机制,不符合市场需要、不能作到可持续发展的机构,要果断退出.其次是要解决好“入”的问题,即允许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如允许新办农村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不吸收存款只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组织和社区范围内真正意义上的资金互助组织等.农村金融市场肯定需要竞争,没有竞争就不完善. 刘民权等(2005)提出了打破农村信用社机构设立和业务范围的地理限制,促进农村信用社市场化改革的设想.汤敏(2005)认为,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农村信用社对农户的怎么写作有弱化的趋势.因此,在推动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改革的同时,应该加快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当务之急是推动欠发达地区以及金融缺乏地区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徐滇庆(2005)认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根本途径在于制度创新,即引入竞争机制,试点准入民营银行,而这一制度的创新需要按照退出、监管和准入的逻辑顺序来操作.针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如果通过增资扩股措施引进战略投资者,那一定是件好事,因为战略投资者产权清晰、操作规范、信息透明.

通过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大多数主流观点支持农村信用社竞争性市场环境的改革,竞争性市场的培育将有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与信用社的根本性改革,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中长期过程.

(三)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改革

对农村信贷利率的争论目前只是停留在贷款利率的高低上,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信贷面对的是弱小的农户和农村微小企业,他们没有能力承受市场利率,为了减轻他们的负担,应该为他们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第二种则逐步打破了传统思维,赞同放开利率管制,实施利率浮动区间.在此轮农村金融改革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实施比城市更快的利率市场化,即农村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要比城市更宽,使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存活,可以逐步扩大业务, 使三农和农村金融两方面都能得到发展.赞成后一种观点的人还认为由于农村信贷供给严重不足,相对于利率的高低来说,农户更关心的是贷款的可获得性.但也有一些人不习惯,说农村信用社现在利率过高, 未体现出“支农”特点来( 周小川, 2004).

周立等(2005)认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现有的农村金融垄断市场结构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如果只是扩大农村信用社贷款浮动利率,赋予农村信用社扩大其垄断利润的权利,则贷款利率可能会一直上浮并趋近于民间借贷市场利率.同时,由于农村信用社又不能做到像民间借贷那样借贷条件灵活,对时常发生的消费性借贷融资,也难以利用市场分割、互联安排、声誉机制等非正式制度降低信贷风险(Debraj,1998),其结果只会是进一步加大农村融资成本,降低信贷可得性,不仅会制约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抑制农村消费水平的提高,并使我国的农村地区由于不能具备经济起飞的前提条件,而像现在的许多非洲国家一样,最终陷入贫困陷阱.任常青(2007)认为,如果跳出利率范畴来关注农户的借款成本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他认为,真正应该关心的是如何降低农户的借款成本,而非利息.建立高效的农村金融机构是降低农户借款成本的关键,要降低农户的借款成本,就要从利率、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三方面着手,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里,农村金融机构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收取足够的利息来覆盖其成本和实现盈余,这时的利率水平就是能使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利率.黄宝新(2003)认为,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政策公开,增加透明度,降低农村信贷门槛要以市场为导向,使银行利率进一步市场化.要改革和调整现行融资体制和政策.贷款管理要使风险防范与强化怎么写作相结合,贷款应通过法规和措施进行管理制约,不应该把惟一的希望寄托在向上收权上.在贷款条件上,不应该对农民的小额贷款过分苛刻,要千方百计进行支持,使他们走出困境.与此同时,银行政策要尽量公开,要有一定的透明度,能够给予农民平等享有金融怎么写作的权利,农民需要贷款就不用找关系.要降低信贷门槛,防止将“弱势群体”过滤掉.

(四)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支持

短短几年的时间,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即来自财政部、央行和地方政府多个渠道的“输血”措施,近年来央行票据置换额度就有1688亿元(截至2005),但这仅仅置换掉农村信用社一半的历史包袱.如此巨额的改革成本,政策优惠在所难免,但与此同时,优惠政策是否应该延续的问题又引发出种种争议.

李伟(2005)指出,资金扶持政策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制度设计中的一种正向经济激励机制.这一扶持政策要求与农村信用社自身努力挂钩.从试点情况看,这一系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央行资金扶持政策保障了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对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建议在脱贫之前,营业税全部免征,对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建议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建议采取措施将部分邮储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返还农村使用.王家传(2005)认为,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根据地区情况延长几年,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以便使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能够依靠自身力量消化部分历史包袱,进一步增强支农实力.何道成(2005)认为,改革试点两年以来,还有一些问题悬而未决,首先,是央行票据兑现以后如何处置的问题,如需不需要提前扣除税收,资产到底归到哪一类,其次,改革过程中,地方政府给予的利息补贴还需不需要征税,最后,从改革角度看,政策优惠是必要的.但是,如果长期不征税,很容易掩盖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哪怕是减半征收,优惠时间长一点,也比全免掉好一些.现在看来,改革效果不错,但国家扶持政策一旦终止,农村信用社真正的机制能否建立起来,这是关键.齐逢昌(2005)认为,不能总按现代化的银行标准和理想的市场标准来看待农村类银行,资金扶持的确解决了很大问题,起码在这一两年农村信用社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和活力,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对政策扶持也不能割裂历史来看,看起来给一些金融机构减免税,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减免税,好像不平等,但如果一视同仁,实际是用所谓的平等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对信用社来说,国家的补贴是需要的,只不过现在还需在补贴方式、渠道和期限上加以研究.李均锋(2005)认为,在政策扶持上,农村信用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同,采取的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两者结合的原则.央行在票据发行和兑付的时候,设置了门槛,这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不太一样,农村信用社必须通过自己努力达到一定条件.


总结以上观点,可以认为,政策扶持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阶段性的安排,一方面考虑到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本的巨额支出,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其肩负的支农任务,其最终目的还是让农村信用社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经济主体.从长期来看,政策支持是需要有阶段性的淡化和退出,从短期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的化解与可持续发展仍然需要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只是在政府支持的方式、渠道和期限上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加以研究和区别对待.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建议

1.强化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强化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效的转换经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内控执行效果,修订和完善相关信贷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强化增资扩股工作,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规合法性,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2.坚持完善合作制.从产权改革的实际来看,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金融怎么写作稀缺的矛盾,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使农村信用社真正面向农村,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以农业、农村和农户为主要怎么写作对象的农村信用社,应该坚持完善合作制,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社区型金融机构,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应该是在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广泛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中小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户等参股,着力优化股权结构.

3.妥善处理好省级政府、省级联社、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基层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关系,建立公平合理的制衡机制,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需要完善省信用联社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清晰界定与规范农村信用社与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的同时,用制度来约束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干预,对省级联社的评价和考核体系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关办法.

4.完善农村金融法制建设.一方面,加快出台《合作金融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规范与发展.特别在经济较不发达地区,以及在金融活动较多的村级层次,应该鼓励农民自上而下的建立真正属于自己的互助合作性质的金融组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适当支持和引导,但不宜直接参与组建.另一方面,颁布实行《社区投资法》.建议参照国外的经验,规定在县以下区域内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县以下地区,可以自己贷款投放,也可以通过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将资金返还农村.

二、农村非正式金融组织

对于何谓非正式金融,已有的文献虽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与清晰的界定,但在较多的研究中,均是从法律特征和金融监管角度的界定,将之称为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民有金融、非制度金融等.在国外的文献中,多将之界定为“非正式金融”,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即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大致遵循了以下几个思路;

(一)农村民间金融成因研究

国外学者对民间金融产生的原因分析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民间金融是由于政策扭曲和金融抑制导致(Fry,1995),进而提出民间金融不受管制比正规金融更有效率,因此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的方法就是金融自由化,另一种就是,即使实融自由化,民间金融在市场机制中同样有其存在优势(Wai,1992),正规金融在农村需要支付高额的信息成本,借贷者缺少抵押时会使得合同缺少有效的保证,民间金融可以利用名誉、群体的责任感以及相互之间的其他交易处理.

国内的学者主要从微观经济学、制度变迁以及金融抑制角度分析了民间金融产生的理由.刘少波(1999)作了概括性总结,认为;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孕育出一批新的资金需求主体,是民间信用产生的直接原因,国家对金融的垄断式控制及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充当主角,是我国民间信用产生的根本原因,农村资金的“离心”倾向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短缺状况,使农村地区民间信用比城市更为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民间的资金供给能力的增强及其越来越明显的趋利性,为民间金融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可能,经济自由化趋势与金融抑制之间的矛盾,是民间信用存在和发展的体制性原因,“地下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是促使我国民间信用生成和发展的又一个原因.

(二)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决定

Anders Isaksson(2002)认为民间金融利率并不作为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参照,高监管成本、高风险是民间金融利率高的主要原因,事实上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正规金融机构的实际利率可能会比民间金融高.有学者对民间高利率的解释为民间里具有过滤风险的功能,还受交易成本的影响,有学者提出民间金融定价遵循基准利率风险加成定价法,其利率在利率基础上考虑了风险和借款人在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的交易费用,还有学者提出民间信用高一方面是由于正规金融部门的利率备受政府管制扭曲,偏离正常的市场利率,另一种解释就是它与正规金融部门经营方式不同,不仅要获得利差收入,还要参与投资收益分享.

(三)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对于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合理性问题,理论界存在不同的建议主张,主要有以下三种;

1.取缔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持这种主张的人一般认为农村非正式金融利率过高,造成借贷者遭受重力盘剥,同时,农村市场的无序也会引发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认为应用正式金融制度安排来挤压或取代非正式金融.通过对农村民间金融发生率的分析,郭沛(2004)证明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有“挤出”效应,高帆(2003)通过对关系型信用与契约型信用的区分同样认为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资金需求有“挤出”效应.也有学者认为通过正式金融制度安排来挤压或取代非正式金融不是一种最优选择.

2.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持这种主张的人认为,农村非正式金融对我国农村地区储蓄与投资的资金融通过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建议将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政府仅采取法律措施来保障农村非正式金融借贷人的权益,由此可以产生降低农村非正式金融风险的效果,从而降低农村非正式金融利率,增加农村非正式金融数量.

3.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有些学者认为农村非正式金融市场的形成主要是源于政府不适当的金融管制,认为利率管制政策是形成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唯一因素,因此建议取消利率管制,利率由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决定,即实施利率市场化改革.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就可以在既不需要取缔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也不用立法保障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情况下,由农村正式金融完全取代农村非正式金融.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宜取缔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虽然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的合法化涉及制度、立法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整体考虑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但农村非正式金融活动合法化对金融体系的资本形成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是个值得考虑的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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