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音乐本体”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730 浏览:81310

在普通基本乐理或一般音乐理论表述中,所谓“音乐本体”,通常是对“音乐形态”而言,即音乐作品构成中的各种音响因素.因此,在普通基本乐理话语体系中,“音乐形态”一般就被认作是“音乐本体”,故而在过去“学院派”的音乐理论话语中,除与乐音相关的音乐形态外,就再也没有其它“音乐本体”可言了.

然而,在民族音乐学话语体系中,“音乐本体”的涵量已得到明显和明确的扩张.如格里亚姆规范的音乐本体构成三维模式“声音——行为——概念”和蒂莫西·赖斯对这一模式内涵的扩展,就是这一术语及其内涵扩张的典型表现和代表案例.这一理论简单明了:在民族音乐学理论话语中,任何音乐本体都是三维合成结构.也就是说,音乐的声音是本体,音乐的行为是本体,音乐的概念也是本体.对此,可以列一图表,作为概括:

如果不是或不做这样的认知和实践,以为“行为”不是“音乐本体”、“概念”也不是“音乐本体”,那么一些所谓“民族音乐学理论范畴”的描述和研究,就必然会形成两个背道而驰的目标错位选向:一是强调“行为”和“概念”的描述和研究,但却以为这些描述和研究可以与“音乐”本质研讨无涉,以造成相关人文内容描述和研究距离核心的“声音”形态越来越远的错位选向;二是强调“音乐本体”描述和研究,但以为这种描述和研究与“行为”和“概念”并无太多深邃关联,从而造成音乐本体描述和研究距离“行为”、“概念”本体越来越偏离的错位选向.

随便举一点例子,如民间乐器及其制作,这显然不是单纯的“声音本体”问题,它更多还包含乐器“制作过程”以及“理念折射”出的“音乐行为”和“概念树立”,难道说乐人的乐器制作和乐器的形制规范因为不是声音形态显现,也就不是“音乐本体”了吗?当然不能这样讲,也不能持这种理念去实践.再如,传统音乐理论领域中众多的民间音乐谚语以及“板眼”、“加花”、“犯腔”、“合套”、“合头”、“曲韵”、“公母声”、“乐语”(乐器说话)之类的众多传统音乐术语,也都不是单纯的“声音本体”形态显示,它们属于音乐操作后对音乐认知所做的经验总结和口碑提炼,应当从人文、义理性质的“概念”范畴来加以考量,难道说它们也因为不是声音形态显现就不是音乐本体,而是一些与音乐无关的所谓“文化”概念吗?当然不是,也不能这样讲,更不能持这种理念去实践.如果我们再将这些具体论题联系到当下民族音乐学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就会发现这些和研究成果中研究主题和具体内容选择的现状,此现状与我们“音乐本体”认知错位确实存在着某些深层的因果关联.

在民族音乐学领域和相关专业研究生的学习阶段,讨论和强调“行为”、“概念”的“音乐本体”性质,并不意味着笔者是站在音乐学立场以反对民族音乐学理论向其它非音乐学的社会科学领域“渗透”和“转换”.只是因为在一去不复返的重要“学步”和“奠基”阶段,需要非常清醒、明确的认知自身的“音乐学”背景和处境、自身知识结构的长处与短处,并将其主要学术成果和学科归属定位于与背景和处境相符合的学科及相关专业位置,我们对其它任何学科知识、理论的学习和借鉴,最终都是为了便于自身学科定位和研究成果的牢固成熟.其实,民族音乐学领域现实的情况还在于,我们不少人的知识结构基本上是——传统音乐与民间音乐功底“短”和文史哲学科“功底”更“短”的局面.我喜欢并常用“大学问家”的事例来鞭策(甚至是“鞭打”)自己,比如文史学大家郭沬若先生,尽管其政治态度上多受人非议,但其学养之深,则是不可否认的,他也曾写过《隋代大音乐家万宝常》之类与音乐相关的名篇论著,然而他并未因此被学术界定位和归属到“音乐学”或“音乐史学”专业的行列,因为他的这些著述和学科定位非常清楚,依然还是历史学的.因此,对于民族音乐学学者或音乐学学者来说,其自身学科的主项内容“音乐技术、技能和理论基本功”是否扎实,当是判断其学术成果是否具有较高音乐学价值的一个试金石.

音乐学习者(其它社会学科专业除外)在“音乐技术、音乐技能和音乐理论基本功”很不扎实的状态下,进入音乐学领域便立马大谈所谓脱离音乐本体的“文化”论,似有掩盖其音乐本体知识结构“短处”的嫌疑,这种顾此失彼的现象就好比:“虚大胖子盖小被”——盖了头则露出脚,盖了脚又露出头,盖中间两头都露!因此,笔者再次强调以音乐本体论为中心进行音乐艺能和文史哲基础理论的“双补”,仍是我们民族音乐学学者的明智选择和长期努力方向.

(摘自伍国栋个人空间,本刊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