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意义下的尊严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761 浏览:18686

【摘 要】在哲学价值论的层面阐明“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探讨生命尊严的基本特征,或许可以开拓一个与其他文化共同体就重大问题进行相互对话、增进共识的思想平台.更重要的是,当我们对人的尊严、生命的尊严都达到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并趋向于认同它们在现代价值体系中的崇高地位的时候,各种漠视生命、侵犯尊严的现象才能在思想源头上得到清算,一个正确的生命价值观才会深植于我们民族的精神世界.

【关 键 词】学;尊严;生命尊严

尊严是指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拥有应有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被其他人和具有人性特征的事物所尊重.简而言之,尊严就是权利被尊重.尊严是对人的身份、地位等的认同,是人人共有的平等的权利,应该受到尊重;自尊就是尊自,即尊重自己.

一、学的研究对象

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与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尊严因统筹于道德之中,也是学研究的对象.探讨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与尊严之间的关系也是学的重点.

尊严是个体或群体意识里带有的强烈的被认同感.它是一种更高级的意识,是个体或群体在对周围环境、所处地位做出的可以接受的态度,是能够生存的底线,是生命抗争的不屈精神.构成人的生命尊严的必要条件是以人为主体.作为人,最起码的生物学条件就是具有人的基因组和人的生命特征.只要是基于人类基因组形成的个体生命,不再需要附加其他任何条件,都应享有人的生命尊严.

尊严以人为对象,伴随着社会而产生,在人与人的交往之中建立起来.单个人都有尊严,表现为人权,但是在不同的社会,人与人的尊严是不一样的.原始人类的意识刚刚开始,社会发展到母系氏族社会的时期女性地位高于男性意味着女性期望拥有更高的尊严,父系氏族社会则相反,现代社会强调人人平等,人与人有着相同的权利,在这里人的尊严得到了修正,体现了社会的进步.

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力落后的原始社会人的尊严意味着能在残酷的周围环境中存活下来,当生产力发展、人类已经适应自然界并建立起社会后尊严便不再仅限于物质生活资料了.人的尊严的提高离不开经济的发展,而人类要求有更好的尊严也会促使经济的前进.

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社会中,人的尊严也会相对固定,此时经济利益低于平均水平意味着失去了部分尊严--属于经济上的尊严.高于平均水平则意味着要求有更高的尊严.然而,综观人类历史,作为人的条件是有变化的,享有生命尊严的人的范围也随之变化.如果在和法律上,对人的生命概念附加生物学以外的其他条件,就会使一部分人丧失生命的尊严,所以,我们在哲学上可以把人的完整性概括为生物、心理和社会三种属性,却不能将此概念推延到判断和法律实务中去,否则上面提及的那些人就将将面临丧失生命尊严的危险.

随着社会主要是经济的发展,学越来越展现出其具有的深刻的内在意义.在经济大发展的今天,各种矛盾、现象、风气与之俱生,挑动人们的神经的同时也在挑战者道德的极限,这还远远不止,它败坏着社会,动摇着社会的根基.

新闻媒体并不是只做出误导大众的工作,有意义的是表现了一些能引发深思的现象,经济问题导致一些人失去了尊严.这一部分人在剩余大众眼中已经严重失去了尊严,才会使得我们惊愕.实际上是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在为经济配置合适的软件的同时我们所有人屈服于了它.当今社会对于经济的重视过之犹不及.

二、人的生命尊严

我们在现代化进程中,亟需强调人的尊严.从目前人们极为关注的一些社会问题看,尤其需要强调保护人的生命尊严,需要明确生命尊严在人的尊严理念中的基础地位.

(一)生命尊严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形成人的生命尊严的条件——个人生命的存在是客观可测的.个体生命的客观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必须是人类基因组所表达的生命形式,另一个是必须处在生活状态的个体生命.生命标准是一个敏感的学问题,它与生命尊严的条件直接关联.


与生命尊严的客观性不同,人的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建立在人的人格意识、社会地位、个人品格、荣誉、名望等条件之上,因而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色彩.

2.普遍性

人的生命尊严的普遍性是指尊严主体的普遍性.我们强调生命尊严的普遍性,一方面是得到历史的启发,另一方面,是来自康德等先哲的启发.康德关于人是目的、道德命令必须是可以普遍化的理论非常有洞见力,给我们以深刻的启迪.

3.至上性

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指它相对于心理尊严和社会尊严是最高尊严.生命尊严的至上性是由生命价值的至上性决定的.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会把生命的价值视为最高价值.

人的自我意识使其深知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意义,深知人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并由此而产生出一种深刻的人类情感——人的尊严.这是从本体观点出发.

人的创造性是无限的,只要生命存在,人通过创造性活动,可以从很低的起点开始,创造出卓越的人生价值,赢得社会的尊重.这是从价值观点出发.

4.平等性

人的生命尊严的平等性是指个体生命所享有的尊严,既无质的差异,也无量的差别,是人人平等的;他人和社会应当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生命尊严的平等性是由生命标准的统一性和生命价值的最高性决定的.只要是属于人的生命,无一例外地具有生命的尊严,所以生命的尊严没有质的差异;只要是生命的尊严都是最高尊严,因为人的生命具有最高价值,所以生命的尊严没有量的差异.

(二)生命尊严的意义

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生命尊严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只要是人,且生命存续,就不分种族、阶层和信仰,不论地位高低和能力大小,不究其以何种生殖方式出生,都享有其作为人而高于物、高于其他生命形式的价值地位和道德地位,因此人的生命有了一份独特的尊贵和庄严.不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就会埋下人道主义灾难的隐患.这是从道义论的立场论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如果从功利论的角度看问题,是可以计较、权衡生命的价值的.现实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医疗保健水平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差异.但这些都是实然,而道德是应然.在应然领域仍然应当坚持生命尊严的平等性,要求人们关心、尊重、爱护每一个同类的生命.

生命的尊严,作为人的尊严之基础,具有客观性、普遍性、至上性和平等性的特征.思考和认识这些特征,使我们深刻领悟到“生命神圣”这一命题的含义.在中世纪,人们认为人的生命之所以高贵是因为分有神性,是上帝的灵光使我们的生命变得神圣.在今天,无需借助神性,只要凭着人性,凭着人的自我意识,人就能够清楚明白而且确定无疑地相信生命对于自己的意义,从而建立起现代人类的生命价值观.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生命托付给一种视生命为最高价值的社会价值观时,我们的生命才有了最可靠的保障,公民才能够都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生活,共享生命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海明.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03

[2](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05

[3]张国安.人的尊严与生命学[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9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