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如何走出应用困境

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17 浏览:7967

环境学在发展中形成了各种流派和分支,不同环境观之间的分歧和悖论,导致我们无法用一个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去指导实践,从而使环境学在具体应用上陷入了困境.为了摆脱这种困境,我们必须对现有多元的环境观进行扬弃和整合,建立起基本的、普适的道德共识,为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

当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使得环境学受到了高度重视和优先发展.对环境问题的多维思考导致了环境观的多元化.其中,有俨然已成为对立阵营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在这二者之间出现的诸多流派,更有分别在二者自身之中成长起来的众多分支.这一状况,既说明环境学理论上的繁荣,同时也说明在对环境问题的思考中存在道德观上的歧义.环境学在理论上的繁荣并不能掩饰它在实践中的尴尬.它在实际应用中的困境表明,现在已是对多元的环境观进行整合的时候了.只有通过整合,建立基本的环境道德共识,才能更好地指导当代的环境实践.

现代环境学的应用困境

在当今世界,几乎每一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都存在之争,每一迟迟不能解决的环境问题背后都存在障碍,本文将这一现象称为“环境学的应用困境”.它不仅广泛发生于行业和社区层次,地区层次,国家层次,还更严重地发生于国际和全球层次,它既直接发生于环境和生态领域,同时还发生于它们的相关领域.

现代环境学的应用困境,首先表现在对一系列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处理上.

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问题,就有“继承权原则”、“生产率原则”、“与历史责任无关的人均原则”、“考虑历史责任的人均原则”等不同观点之争.关于“清洁发展”机制,有涉及“公共技术”与“非公共技术”的技术转让机制之争,有“碳减排量”的定价机制之争.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关于野生生物保护问题,有“野生生物的绝对保护”与“维持对它们的传统利用”之争.关于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问题,有“物种所有权拥有者”与“生物技术开发者”的权益平衡之争.

在生态保护领域(森林、草原、水资源、湿地、海洋等).在地区发展意义上,有生态资源保护与生态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利用之争.在上、下游意义上,有生态保护的贡献者与受益者的权益平衡之争,有生态破坏的制造者与受损者的责任和权益之争.

在污染防治领域.对于污染物的生成与输送问题,对于污染行为在城乡间、地区间、国家间转移的问题,有污染制造者与污染受害者的责任和权益之争.

环境学的应用困境还出现在与环境生态问题有关的其他领域,出现在与这些领域的传统观的冲突上.

在社会领域,人们往往发现强调环境保护的环境观与强调社会公平发展的社会观之间存在冲突.尤其在国际层面,发达国家往往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忽视这些国家的发展要求,他们对野生生物、家庭宠物的关注甚至高于对贫困人群的关注.

在经济领域,人们往往发现着眼于市场竞争的经济观与环境观的冲突.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发达国家往往倚仗作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者和发明者的先发优势(如生物技术、材料技术、航天技术、化学制药技术等),而独享这些创新的最大经济边际收益,而无须承担可能引起的负外部性的成本,包括环境成本.

在国际贸易领域,人们越来越感受到环境观与强调贸易公平的贸易观的冲突.在国际贸易关系中,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而引入的环境措施和环境标准,在实践中反而成为强化发达国家贸易优势、限制和削弱发展中国家贸易利益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在科学技术领域,人们往往会感受到环境观与科技观的冲突.建立在人的认识能力和开发能力无限性基础上的科技观,往往会冲击环境观设置的各种风险性制约(如生命问题).

对上述现象的进一步分析表明,当代环境学的应用困境有以下共同特征:

这一困境多发生于国际层面;

这一困境中的利害相关方有明显的强势与弱势之别;

这一困境中的环境观之争,环境观与其他领域观之间的冲突,其背后实质是权益之争.

环境观的理论障碍

环境学的应用困境说明,当代环境观还很不完善.这种不完善主要是由以下四方面因素造成的:

不同的利益相关方.环境规则总是由人来制定的,这些制定者构成了环境的利害相关方,根据其经济、政治、知识状况,可以将他们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位势相当的利害相关方(如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其二是位势不相当的利害相关方(如人类与自然,富人与穷人,富国与穷国).在第一种类型中,由于没有明显的强者与弱者,所建立的环境规则是较为平等的.然而,在第二种类型中,由于存在着明显的强者与弱者,所建立的环境规则的平等性则大打折扣.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家间利害冲突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国内阶级或阶层间的利害冲突.因此,环境观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国际层面,尤其表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

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社会背景.人类生存的最根本需求是对生活质量的追求.这是环境观最基本的驱动因素.处于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层次的国家和人群,其对生活质量的追求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具体表现为:对生活需求的不一致;对困难认知的不一致;对问题优先性排序的不一致;对解决问题手段的不一致.这些“不一致”必然影响着利害相关方在环境问题上的权益,影响着他们对制约和平衡环境权益规则的选择.

不同基础的知识支撑.知识是建立环境观最主要的支撑因素.不同的知识领域,不同的知识层次,以及对知识复杂性的不同认知和处理能力,都会极大地影响着环境规则的选择,如环境规则的知识着眼点,相关知识间的融合等.在排除规则功利性的情况下,知识因素的影响在于环境观的“深或浅”,“全面或局部”.在受到功利性驱使的情况下,知识因素很可能成为利用环境观保护和谋取权益优势的工具.

不同目标的价值观取向.价值观支配着环境规则的价值取向.价值观固然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背景有关,在一定意义上,它是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的集中表现,但在一定程度上,它又独立于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无疑,不同的价值观取向对环境观的建立有不同影响.应当看到,由于价值观与其经济、社会、文化、政治背景,并不总是完全一致,因此,价值观对环境的影响,既有顺从自身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功利的一面,同时也有超越这些功利的一面.

由于当代环境学对上述四大因素缺乏恰当的认知和处理,从而导致环境学出现以下理论障碍:

观鸿沟

这是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观差异.它关系着对中利害相关方的价值和权益认知、对需要解决问题的优先性排序,以及解决途径的选择等.

强势与弱势

这主要是由利害相关方之间经济、政治、知识的明显差异和差距而产生的.一般来说,具有经济、政治、知识优势的利害相关方主导着环境规则的制定,从而成为强势方,而处于经济、政治、知识劣势的利害相关方往往从属于环境规则的制定,从而成为弱势方.可见,环境观是由强势者操控和主导的.

悖论

由于存在着“观鸿沟”及“强势者主导”,必然会导致悖论的出现.所谓“悖论”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将一类人群、一个地区、一种问题上的观,套用到另一人群、另一地区、另一问题上,从而导致了“非”、“反”现象,如某些发达国家将自己的生物技术产权观、温室气体“减排观”等强加于发展中国家;其二是对自己的国家、地区、集团选择一种标准,对其他国家、地区、集团则强加以另一种标准,即所谓双重标准问题,如国际贸易规则等.上述两种情况形成的悖论,使“”之名形同虚设.

两难困境

在观鸿沟、强势主导、悖论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环境学产生各种对立,使其在应用中陷入两难困境.这些对立有:发达国家(富国)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穷国)和地区;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与生态环境利益;当代利益(现今利益)与后代利益(未来利益);局部利益(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全局利益(世界、全球).

这些理论障碍极大地制约着环境学的有效性.

整合环境观的理论平台

环境学的应用困境及理论障碍说明,当代环境学的发展需要探寻一个新的方向和途径.

环境观属于应用范畴,它的生命力取决于它在解决实际环境问题中的可接受性.因此,一个好的环境观应当具备以下特质:

实践性.即好的环境观不能仅从较为空泛的抽象概念(如“人”、“自然”等)出发,而更应重视从现实环境问题中进行更有实践意义的关系提炼.

完备性.即好的环境观应当全面考虑、评价和处理所有影响因素,切忌在单一因素或片面因素基础上对关系进行简单化处理.

跨领域性.这是指环境观的应用往往会涉及与环境有关的其他领域,从而与该领域观相互作用.因此,一个好的环境观应能与相关领域的观相融、互补、共进,而不能相互矛盾.

据此可以评价环境学迄今的发展.经过多年来多角度、多途径的探索,现已产生了多元化的环境观.一方面,这些观基本囊括了现代环境学的基本论题、概念和方法,建立了环境学的基本理论构架;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观之间的内在不一致、矛盾性或对立,从而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它们的受众范围、应用规模和应用的有效性.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多元发展的环境观进行扬弃和整合.只有通过整合层次的研究,才能为现实中的广泛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基本的、普适性的道德共识.

环境观的整合不能无的放矢.就当前而言,这一整合首先应针对它现在的应用困境和理论障碍.环境观的整合需要进行一系列工作,其中,首先需要的是建构这一整合的理论平台.


整合环境观的理论平台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问题及相应的准则:

环境安全原则

这里的“环境安全”是广义的,既包含污染防治,又包含对生物、生态、景观、地貌等的保护.“环境安全”应该是对环境观整合的首要原则.

人们对环境观的出发点有众多提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提法是套用经济中的“公平效率”原则.环境观中固然应包含“公平”和“效率”的内容,但它们不能作为环境观的首要原则,首要原则应是“环境安全”.没有环境安全,“公平”和“效率”就无从谈起.

在传统环境观中,还有“动物权利”、“生态中心”等提法.尽管它们包含“环境安全”的内容,但同时也包含可能引起争议的其他含义.因此,它们与“环境安全”并不完全等同,用它们取代“环境安全”并不恰当.

在传统环境观中,还有“人类中心”的提法.尽管可以对这一概念进行“环境安全”意义上的阐释,但“环境安全”与“人类中心”并无必然相关性,更不完全等同.因此,也不能用“人类中心”取代“环境安全”.

弱者优先原则

在现实的环境问题中,最有意义也最难解决的利害相关问题是强者与弱者的关系.观,包括环境观,其最有价值的特征之一就是同情和保护弱者.所谓“公平”、“公正”、“正义”,离开对弱者的保护,均属舍本逐末.因此弱者优先原则是环境观的整合第二个重要原则.

就环境而言,利害相关方中的弱者是广义的.在人与自然之间,自然是弱者;在富国与穷国,富人与穷人之间,穷国、穷人是弱者;在经济动机与环境动机之间,环境动机是弱者;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是弱者;在资本所有者与资本驱使者之间,资本驱使者是弱者,等等.所谓“弱者优先”,就是在处理环境及与环境相关的问题时,应将弱者的“权”和“益”放在第一位,将强者的“权”和“益”放在第二位,并兼顾效率.此外,强者不能倚仗其经济、政治、知识优势,谋求额外的权益或隐性权益.

“弱者优先”原则应当成为疗治当代环境学应用困境的基本药方,并以此取代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生态资源保护领域、污染防治领域以及其他环境相关领域中因“强者主导”而出现的种种弊病.

逐利保守原则

在环境观的整合中,这是重要性位居第三的原则.

在环境及其相关问题中,“利”有三层含义:主要是指“经济之利”,其次是指“环境之利”,再次是“社会和政治之利”.所谓“逐利保守”,是指利害相关方对“利”之总量与分配的某种制约.

在“经济之利”方面.就“利”之总量而言,为了环境安全,相关的经济活动不能无限制地逐利.可以认为,“逐利保守”是对“环境安全”原则的必然要求.就“利”之分配而言,“逐利保守”也与“弱者优先”原则相呼应,它意味着强者的逐利行为应受“弱者优先”原则的制约.

在“环境之利”与“社会和政治之利”方面,主要指“利”之分配.这些利益在利害相关方之间恰当分配,应体现一种协作和谦让精神.

损益代偿原则

在环境观整合中,它的重要性与“逐利保守”原则相同.

在解决现实环境问题及与环境相关问题的利害相关方中,必然存在着受益者与受损者.所谓“损益代偿”,是指受益者应当为此做出贡献和补偿,受损者应当接受补偿.对“损益代偿”原则,应作较为广义的理解.第一,“损益”的内容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经济、环境、生态、社会、文化,等等.第二,“代偿”方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可以直接在受益者与受损者之间进行,也可以通过政府或某一社会团体作为相似度检测进行;可以是货币化的,也可以是非货币化的.

“损益代偿”原则的实践应注重其有效性.所谓“有效性”,是指“损益代偿”是否有助于实现环境行动的目的.如果环境行动是生态保护,那么“损益代偿”的有效性应体现在使这一保护能永久持续下去.如果环境行动是为了污染防治,那么“损益代偿”的有效性应体现为这一污染现象不再出现.

上述四项原则在当代出现的每个环境问题、每种环境观的应用中均会出现.如能对它们形成共识,则意味着环境观的整合成功;如能将这些原则进一步制度化,则意味着经过整合的环境观将能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应用.(文/徐嵩龄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专家)(责任编辑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