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交往礼仪点滴

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38 浏览:105612

一、关于挂国旗、奏国歌

一国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等领导人访问他国,在其住处及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有的元首挂元首旗),有的东道国则在上述领导人下榻的住处及交通工具上悬挂双方国旗.一些重要的活动有时也需悬挂国旗.一国驻他国外交代表在其办公处、官邸及交通工具上需悬挂本国国旗.国际会议除在会场上挂与会国国旗外,各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也可按组织者规定在一些场所或车辆上悬挂本国国旗.一些国际性展览大会和体育比赛,也要分别悬挂有关国家的国旗.

在室外或建筑物上悬挂国旗,一般是日出升旗、日落降旗.悬旗致哀,通常是先将旗升到旗杆顶,再降至离旗杆顶约三分之一处.降旗时,也是先升至旗杆顶,再降下.

悬挂双方国旗,以右为上,左为下.两国国旗并挂,以旗面本身面向为准,左挂主方国旗,右挂客方国旗.所谓主方、客方,不是以活动发生的所在国为依据,而是以举办活动的主人是谁来确定的.比如,A国总理访问B国举行答谢招待会,因为招待会的主人是A国总理,故挂国旗时A为主方.并列悬挂两国国旗,如两面旗大小比例相差较大,应将其中一面适当放大或缩小,以使其面积大体相同.


有些重要活动要奏两国国歌.先后次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主方讲话-客方国歌-客方讲话-主方国歌;另一种是按客方国歌-主方讲话-主方国歌-客方讲话.从外交讲究对等及尊重客方考虑,一般不将主方讲话和奏主方国歌都安排在客方前面.

二、国际交往中的称呼

一般对男子称先生,对女子视具体情况称夫人、女士或小姐,注意不称未婚女子为夫人,但可称已婚女子为小姐.在日本,对身份高的妇女也称先生.上述称呼前均可冠以职称、衔称、姓名等,如“市长先生”“少校先生”“秘书小姐”“贝克夫人”等.

对部长及其以上高官,在多数国家可尊称为“阁下”,也有称职衔或先生的,如“总统阁下”“部长先生阁下”等.对大使一般都尊称为“大使先生阁下”或“大使阁下”.对任高官的妇女,同样可称“阁下”.对君主制国家的国王、王后、王太后尊称“陛下”,对亲王、王子、公主等称“殿下”,对有爵位的可称爵位,也可称“阁下”或“先生”.

对军官、警官一般要以军衔、警衔或军衔、警衔加先生相称,知道姓名的可冠以姓名,如称“某某上校”“少校先生”“某某上尉先生”等.对神职人员一般可称教会的职称,或姓名加职称,如“牧师先生”“布莱克神父”等.对主教以上神职人员也可称“阁下”.对有学位、职称的人员可单独称“教授”“律师”“法官”等,也可在学衔、职称前加姓氏,或在学衔、职称后加先生,如“怀特教授”“律师先生”“怀特博士先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