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柯尔律治文学批评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78 浏览:12611

(一)关于诗的本体

这里的所谓“本体”,亦即回答诗从根本上说来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在柯氏看来,诗必须是一个整体;同时它又是用文字再现自然环境和人类思想感情的艺术,它的目的是给人以快乐.

柯氏《文学传记》第十四章在强调诗歌的整体性时说:“如果是给一首符合诗的标准的诗下定义,我的答复是:它必须是一个整体,它的各部分相互支持、彼此说明;所有这些部分都按其应有的比例与格律的安排所要达到的目的和它那众所周知的影响相谐和,并且支持它们.”[1]但他在《关于莎士比亚和弥尔顿的演讲》第二讲中,对诗的特征,他讲得最详细、具体,也最能说明他对诗歌本质的看法.他说:“诗歌是自然环境和人类思想感情的文字再现的艺术(如果大家能在我们的语言中找到更恰当的词,请选用),这种文字再现作用于我们的情感并能给人以直接的快乐,而且由已塑出来的画面的个别部分所引起的快乐,应胜过整个画面给人带来的那种快乐.”[2]为了表达得更明确,他进一步运用了另一种说法:“诗歌是表达我们想要表达的东西的艺术,其目的在于同时表现并激起以直接的快乐为结果的内心的激荡情绪,而且诗歌作品中的每一个部分都应给人以快乐,这种快乐按其自身的强烈程度应不亚于整个作品给人带来的那种快乐.”[2]诗歌的目的是给人以直接的快乐,他认为快乐的强烈程度决定了诗歌的价值大小,如果诗人不能给人以快乐,那他在感觉不到预期的快乐的人的心目中就不能称其为诗人.为了与散文区别开来,他要求诗歌的每个组成部分都能给人以最大限度的快乐.这并不是说部分重于整体,违背了整体性原则,而是“真正的诗人力求使‘诗歌作品的每一部分都能提供愉快,这种愉快应与整个诗作提供的愉快相符合’.必须不仅注意个别情节的优劣,而且要注意全诗的好坏(即整个诗作的全面效果).”[2]如果一组诗句脱离整体而突出出来成为独立的整体,它不是好诗,同样如果不能持久的作品,读者很快就从其中收集到了笼统的效果而对其组成部分完全不感兴趣,它也不是好诗.

(二)关于创作与鉴赏

谈到创作,柯氏首先关注的是创作主体.柯氏的理想诗人是天才诗人,总括《文学传记》有关这方面的论述不难看出,柯氏认为,诗的天才的一般特性是:第一,诗要写得具有完善的音调,写法切合主题,步调合乎诗意的表达,而不用那些比诗意所要求的或保持主调感所允许的更高、更庄严的节奏.第二,主题的选择和作者本人的兴趣或环境相去甚远.第三,诗的天才没有主导的的制约,或者是由这种引起联想或意象的制约,或者是集众多为统一、缩持续为刹那,也就是一种融合分解的能力.第四,天才昙花一现的光芒,和一种似陨星般转瞬即逝的力量,要求思想的深度与活力.第五,对文字的掌握,恰当、准确、自如地把意象、思想表达出来是诗人的必要本领.

上述这五个方面,都是柯氏有关诗的天才的论述.创作最重要的是主体,这个主体必须是天才、全才.

关于鉴赏主体的问题,柯氏在《关于莎士比亚和弥尔顿的演讲》第二讲中,根据自己的鉴赏经验,特意把读者分为四个类型.第一类为海绵类:他们轻而易举地把他们能读到的一切吸入体内,但又会立刻彻底摆脱汲取的知识.第二类是沙漏计时器类:为了胡乱地消磨时间,他们一本接一本地把书通过自身漏一遍,到头来依然如故――空空如也.第三类是过滤器类:在他们的记忆中只沉积下他们读过东西的可怜的一鳞半爪.第四类应是传播类:这些人犹如绚丽的一样既贵重又稀有,他们读书不仅是为了自己获益,而且也为了使别人有可能来运用他们的知识.如果结合我们鉴赏的实践去审视柯氏的论述,应该说他揭示了不少有价值的东西.他反对那些不经意地、散漫地、无所事事地阅读、鉴赏者,提倡读书不仅为了自己获益,同时也对他人有好处.遗憾得是,这样的读者却“既贵重又稀有”.

(三)关于艺术的本质

这里所论“艺术的本质”,是基于柯氏全面的艺术观而言,它包括了诗而又不仅仅局限于诗.所以有别于上述“诗的本体”.

柯氏文艺思想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其宗教形而上学色彩,人和自然同质.所以他认为:“艺术是自然的模仿者”[1].而这里的“模仿”和“自然”两个词的含义又常常是含混的,也是有争议的.他对此有自己独特的解释,而不是传统的看法.柯氏所说的模仿是似与不似、同一与殊异的统一,而不是丝毫不差地客观记录.他承认艺术模仿自然,但其所谓模仿不是外界事物的抄袭,而是诗人再现人物内心的真情实感,再现诗人从自然中感悟到的真理,再现自然的精神.

在他看来,自然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外表美与内在活力的统一.如果只临摹自然,那是无谓的努力;相反,如果只是模仿心中符合于美的概念的既定形式的作品,则是空虚和不真实的.必须做到客观自然与人的灵魂之间的结合.无论形象本身多么美好,多么忠实地把它抄袭下来,多么准确地用词语表达出来,都不能说明诗人的本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形象才变成为独创天才的印证:这就是,当形象受到了一个主导热情的陶铸,或受到主导热情所唤醒的联想和形象陶铸的时候;或是当形象达到能够化多样为统一、缩持续为刹那的时候;最后,当形象从诗人的精神中接受过来一种富有人性和谐力的生命的时候;在这些情况下,主观和客观相统一,使客观事物改变了原有的面貌,按照主观情感的要求而成为合理的.即是说,任何诗都不可能是纯粹客观的,因为情感是基本的,它使诗歌超乎单纯客观之上,因而可以推知也是主观的,是主客观的统一.


在《论诗或艺术》中,他概括地指出,“艺术具有一种介于思想与事物之间的性质;或者,如上所述,是属于自然的东西和完全属于人的东西的结合.它是思想的形象化了的语言,而又不同于自然,由于其各个部分是统一于一个思想或者概念之内的.”[1]至此,艺术的本质问题在柯氏这里得到了一种独特的解释.

应该指出,柯氏有关艺术本质的论述,在今天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理论价值.它既揭示出自然事物对于艺术的重要性,又强调指出主观创造对于艺术的根本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