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名人品牌开发的法律之维

更新时间:2023-1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048 浏览:80809

摘 要 武松是一个被人们视为英雄的文学人物形象,对武松的形象进行法律评论,可以丰富武松英雄符号的多重意义.武松的行为受到封建社会人们的同情和支持,究其原因在于武松为兄复仇的行为合乎封建情理.以现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武松的人物形象是复杂的,其江湖义气应被当代法律文化所屏弃,但其积极向上的文化价值应受法律保护.

关 键 词文学形象 英雄 文学评论 法律评论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34-03

2010年5月中国经济周刊发表了南开大学人文学者裴钰的文章《西门庆故里:野百合也有春天》,文章报道了山东阳谷、临清县和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两省三地争夺西门庆故里的旅游竞争纠纷.在、国家文物局的干预下,西门庆故里争夺虽然平息,但该类名人故里争夺事件的频繁发生值得我们反思.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历史名著《水浒传》和《梅》中刻画的武松、西门庆这样的一些人物形象,当代社会人们应该从这些人物形象中吸取什么样的财富?这些问题不仅是文学评论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以前我们往往重视前者、忽视后者,笔者在此从法律视角重新审视和评价《水浒传》中武松这一人物形象,期许向大家展现一个立体型的武松形象,并探讨一下文学人物的法律对待问题.

一、武松是英雄还是罪犯

打虎英雄武松为兄长武大复仇,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沦为杀人犯.老百姓集体为他在衙门求情,知县和府尹念其是“义气烈汉”,重罪轻判,“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终免一死.武松“重情重义、英雄侠胆”的形象不仅受到当时人们的称道,也活在当代人的心中.武松英雄形象的塑造,虽然与作者施耐庵的高超艺术描写有关,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主要是武松的行为符合当时封建社会的道德,虽然杀人犯罪,但封建社会的统治规则是,是“本”,法律是“用”,情比法还大,所以在当时老百姓心中,武松成为了英雄.

武松从小父母双亡,由哥哥武大抚养长大,兄弟二人感情深厚.武大是个侏儒,娶了如花似玉的潘金莲,其美貌妻子试图勾引武松不成功后,不久就与西门庆成奸.在王婆的教唆下,西门庆和潘金莲用砒霜毒死发现奸情的武大.公干回来的武松,觉得哥哥死得蹊跷,上阳谷县衙门状告西门庆与潘金莲合谋杀人.知县因收受西门庆的贿赂,以武松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敷衍他.武松见官府不给主持公道,其后就杀了潘金莲和西门庆为兄报仇雪恨.最后,不管是知县,还是府尹,都认为武松是为兄弟大义复仇杀人,虽然于法不合,于理却是情有可原的,所以故意减轻武松的罪行.我国封建社会很重视“情”对“法”影响,这从提点刑狱司对王婆和武松做出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对于王婆,提点刑狱司的判决是:诱惑潘金莲与西门庆通奸,教唆潘金莲毒杀亲夫,之后又叫潘金莲赶走武松,不让武松祭祀亲哥哥,导致武松杀人,乱了,拟判凌迟处死.至于武松,提点刑狱司的判决是:虽然是为兄报仇而杀了西门庆和潘金莲,事后也向官府自首,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最后被杖打背部、在脸上刺字并流放两千里之外.从武松减轻刑罚的事实可以看到,武松之所以要为兄报仇,是因为其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强调复仇的道义,《礼记》中讲子夏就复仇之事问孔子,孔子说: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自古以来,替父母报仇,虽杀人亦不认为有罪.复仇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不得推卸的责任.在儒家纲常礼教的熏染下,人们维护伦常的意识远大于法律.武松从小失去父母,由哥哥一手将他抚养长大,长兄如父.武松为兄弟大义复仇杀人,符合封建.

在当时老百姓看来,武松是一名英雄.他爱憎分明,嫉恶如仇,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维护着“天道”.所以在兄长被毒杀,官府不主持公道后,必定会用他所认为的公正的方式实现正义.封建社会普通民众面对不公正的审判只能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武松的复仇行为替他们出了一口恶气,揭示被压迫被剥削者的反抗心理.武松“说出了广大平民百姓想说不敢说的话,想做而不敢做的事.这种品格是封建社会中平民百姓特别景仰的.”所以,刚开始不愿惹上官司的街坊邻居也被武松宁愿牺牲自己生命也“替天行道”的大义所感动,纷纷站出来替武松作证和求情.即使是主持审判的,也良心觉得武松的行为合情合理,所以虽不合法,也尽力为武松开拓罪责.但是若依据现在现代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我们重新来分析武松形象,他还是英雄吗?

二、法律能否识别好坏

文学以情动人,《水浒传》用武松冲破既定规则束缚的叛逆行径来凸显英雄形象,而法律是一项行为准则,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追求普遍性与稳定性,用以指导和约束人们的日常行为.作为社会人,我们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条文本身,使思维机械与平面化.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更能理解法律所蕴涵的人性光芒.作为文学人,也不能只是“唯美主义者”,在刻画人物现象中,不仅要以情动人,还要体现理性的力量.因此从法律视野来分析武松形象,可以使我们在对文学作品进行感性欣赏的同时,也进行理性的反思.

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现代社会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成为新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另一种学派是分析实证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与道德是无关的,法律就是法律,道德就是道德,恶法亦法.前者相当于文学流派中的浪漫主义文学,后者相当于批评现实主义文学.在分析实证法学看来,道德与法律相比较,具有感性化和不稳定特征,以情代法会导致无秩序.《水浒传》为了刻画武松的英雄形象,为武松设计了不少打架斗殴的情节,从法律角度看,对于这样一个暴力性的累犯法律不追究是不可能的.正如生活世界不同于文学世界,法律不同于道德.法官不能根据情感来左右司法判决,武松杀死潘金莲和西门庆都是出于故意,犯了故意杀人罪.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管在什么年代都是不合法的,因此,武松就是一个罪犯.法律就是“客观”的规则,与道德“主观”地辨别人们的好坏不同.文学作品为了刻画人物形象,通过夸张、比喻等修辞性手段描述人物,以情感人.法律评价人物则以是否遵守规则来判断,遵守规则者是守法,不遵守者是违法.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对一些优秀古典文学作品进行艺术鉴赏的同时,我们应进行理性的反思,将法律评价与文学评论分离开来. 可新自然法学派却不这样认为,他们认为人们不可能绝对理性地去评价人物形象,文学中的人物也是来源于生活,中国古代文学大师韩愈就主张提倡“文以载道”,因此,态度决定了法律的疆界,也影响着我们用理性来评价人物形象.《水浒传》中武松复仇前后有两次,一次为兄长,一次为自己.武松第一次报复斗杀西门庆之前,开始是希望借助官府力量名正言顺地将坏人绳之以法,无奈官府收受贿赂,以各种理由搪塞武松的控诉,使武松采取“公力救济”的愿望破灭.在看透了腐败的官场政治后,武松不再寄希望于官府,最后才选择复仇这一私力救济手段.金圣叹在评论这一回时,有一段话,他说:“然则,武松何如人也?曰:‘武松,天人也’”.武松第二次复仇是在孟州血溅鸳鸯楼,共杀了十九口人.在杀夫人和玉兰之前,他说:“一不做,二不休,杀了一百个,也只是这一死.”李卓吾评论说:“恶.”都是杀人行为,为什么评价结果不同,是因为武松的杀人动机、态度不同造成的.在新自然法学派看来,恶法非法,武松第一次杀人不是犯罪,而是替天行道.第二次则不同,武松滥杀无辜,违反了法律应具备道德的最低底线的标准,所以同样是杀人行为,前者是好人,后者却成为了坏人.所以,法律与道德相互关联,法律的适用受道德的影响,法律也应是一种识别人们“好”与“坏”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富勒划分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法律的外在道德是由“正确、好坏、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富勒认为法律将一部分“义务的道德”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变化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但法律不能强迫人们按外在于法律的“愿望的道德”去生活.

三、法律究竟该如何对待文学人物

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命题,是法律理论研究的永恒主题.在当代社会,二省三地为争夺西门庆故里干戈相见,争夺背后是各地“饥不择食”发展经济的冲动,也是经济转型压力下的一幅另类生态图谱.


按照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西门庆这一文学人物形象在人们心中的“反正”,印证了他们关于道德的多变性观点,也说明法律没有必要去强制和维护某种道德的遵守,道德就是道德,法律就是法律,法律不要去干涉道德领域内的事情.与武松复仇情节相类似,莎士比亚的悲剧作品《哈姆莱特》也是描述复仇的故事,戏剧主人公丹麦王子被称为“忧郁的人文学者”, 与武松的“快刀”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哈姆莱特多次有杀死克劳斯迪的机会,可由于他认为证据不充分,错过了机会,只是最后在被陷害致死的一刻才与仇人同归于尽.在当代法治社会,我们不能学习武松为兄复仇的义气之举.复仇是一种落后的报复方式,在当代法治社会是不可取的.封建社会之所以提倡“情理法”,是因为这样有利于封建社会的人治和皇权专制.就武松斗杀西门庆一案来说,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依宋代法律本应被处死.法官在判决书中却未提及武松替兄报仇,只写武松与潘金莲、西门庆斗殴,失手杀死二人,将故意杀人改为过失杀人,为重罪轻判提供“事实”依据,给予武松宽大处理.究其原因在于法官以心中的道德尺度替代法律标准,依据纲常而不是法律条款作出判决.这种重人伦、重情理而轻法条、轻律意的封建法制思想对当代法治的负面影响是不能忽视的,因此,还是应该将道德和法律加以区分.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认为道德与法律虽有联系,但无必然联系.不过,受新自然法学派思想影响,分析实证法学也承认法律具有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

文学人物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解读,这不仅表征着人类社会道德水平的发展,也表征着一国法律文化的文明化程度.从法律视野对武松的形象进行评论,可以展现武松“重情重义、英雄侠胆”的新时代形象,这有利于提高公民法律文化素质,摈弃封建社会的江湖义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因此法律应该在一定范围内介入人们的文化生活.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当代社会,某些利益群体为了发展经济,对文学人物作为经济发展的品牌使用,不仅涉及道德问题,也必然涉及法律问题.的确,我们不仅应重视文学人物的文化价值,也不能忽略文化遗产带给我们的经济价值.2009年11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美国好莱坞把中国传统文化中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数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被日韩数十家公司分别注册为计算机网络游戏商标,这些中国的文化遗产被别人利用,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文学人物也是一种品牌.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刘继卣的组画中的第11幅进行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其所生产的白酒瓶上.之后,该厂又于1989年将该图案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偶然发现上述情况后,认为景阳岗酒厂未经《武松打虎》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认可,擅自对该画加以修改并使用,侵害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于是便诉到法院,引发了轰动一时的《武松打虎》案.复制发行《武松打虎》连环画,可以直接唤起人们对英雄的崇敬,从而引导人们购写出版物但是,这种利用除满足人的审美需要外,与人的任何物质需要以及其他精神需要应没有直接的联系.为了发展经济,绑架古人现象如同感冒病毒一样蔓延.针对这种现象,法律是否持一种与己无关的姿态保持沉默?如果武松还活着,就必然会去大闹西门庆的故里了.法律不是与道德无关的,文学世界来源于生活世界,文以载道,因此对文学人物的法律评价反映着法律文化发展的水平.为此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国家文物局发出《关于把握正确导向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严禁利用历史或文学作品中反面或负面的人物形象建设主题文化公园、举办主题文化活动等.为保证命名的严肃性,各地不宜对一些负面的文化现象、历史人物和文艺形象、文艺作品中虚构的人物进行命名故里等活动.西门庆旧居、府邸等故里文化设施,如主题公园、景点演出等,似属《通知》中“严禁”和“不宜”之列,或将偃旗息鼓,大幕落下.但法律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介入文学艺术等人文领域,争论还没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