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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234 浏览:23043

同济大学文件

同研〔2016〕50号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1997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和《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3次修订,2016年5月29日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授予在职临床医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试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有良好医德,医风,身体身心健康,热爱临床医学事业.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能对下级医师进行业务指导,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二阶段培训结束时要求的临床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行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

(五)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专业外语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的能力.

(六)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要求.

第二条资格认定

(一)在职临床医师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后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在我校相应学科导师的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其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证书或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证书,

3.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4.两位临床医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书,

5.近三年,以第一作者在拟申请学科专业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论文.

第三条学制及课程学习

(一)学制3年,最长修读年限6年.

(二)申请人自通过资格认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我校《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参加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学习通过后,完成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一)考核答辩委员会

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具有临床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临床医学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1至2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之外的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两位推荐人和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考核答辩委员会委员,考核答辩委员会可以按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分别设立委员会.

委员会设主席1位,主持临床能力考核,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主席由教授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考核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须经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考核答辩委员会工作职责:

1.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2.学位论文答辩:以论文答辩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考核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位,由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考核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

1.完成申请人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工作,

2.协核答辩委员会主席有关事务,做好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二)学位论文要求

1.应是一篇紧密结合临床实际的专题研究性论文,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学位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4.学位论文格式应符合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5.学位论文由本人独立完成,并接受指导教师的必要指导.

(三)学位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答辩前2个月,考核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将学位论文送交5-7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必须是医学临床领域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位,校内专家至少2位,校内,校外至少各有2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人的两位推荐人和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评阅专家.


2.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3.为保证授予学位质量,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学位论文开展匿名评审,学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四)考核与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2.考核答辩委员会根据对申请人临床能力的考核和学位论文的答辩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申请人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表决方式,经到会委员2/3(含2/3)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考核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临床能力考核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考核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五条学位审议与授予

对申请人的学位审议与授予按照《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八条执行.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校授予申请人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证书,不涉及学历.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我校博士生培养成本支付课程学习和申请学位的费用.

第七条本细则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参照《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实施办法由校学位办制定,报研究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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