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水政〔2016〕149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设科研专项
基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设科研专项基金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4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原则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校设科研专项基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全体教师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进学校科技工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设专项基金包括学校青年科研基金,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学术交流基金,专利基金等.
第三条校设专项基金原则上实行年度总额控制.青年科研基金每年20万元,学术交流基金每年10万元,专利基金每年5万元.
第四条校设各类专项基金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校青年科研基金
第五条申请条件:在学校工作3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含课题组成员)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第1或2作者至少发表2篇与申请课题相关的学术论文,有一定研究工作基础和独立研究能力.
第六条申请课题应与学校设置的学科专业方向有关,省,校重点学科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学校设基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主管校长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项目申报以院系为单位统计上报.非教学单位科研人员归口学科所在院系申报.项目申报一般在每年7月份进行.
第九条课题申请人应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课题组以青年教师为主.为鼓励学科交叉,课题组中非本学科成员应不少于1人.
第十条每项课题资助额度一般在0.3~1.0万元,每年资助总经费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否则视项目验收不合格.
第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以论文(以学校为第1完成单位,第1作者发表与研究内容有关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形式提供.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者,已使用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并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各级各类科研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1年内不得申请学校青年基金.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须在本单位汇报项目研究概况,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验收结题答辩.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必须标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科技处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考核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负责管理本单位获资助的课题经费审批,并为项目研究人员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限于科研业务费:科研项目实施中支付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差旅费,资料,报告,论文等的印制费,发表论文版面费,必要的办公和交通费等.
第三章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设立的依据是《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华水政〔2004〕24号)和《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华水政〔2005〕22号)两个文件.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资格及其配套科研经费数额由人事处确认,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审计,考核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并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负责项目经费的审批,院长,系主任会签(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处负责人审批,超过2万元的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非教学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归口学科专业所在院系管理,审批.项目负责人为审批人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的项目申请人应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申请书》一式3份,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主要以青年科研人员为主,外单位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不多于1人,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二十条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须标明"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字样.
第二十一条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中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差旅费,资料,报告,论文等的印制费,发表论文版面费,必要的办公,耗材和交通费等),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本项目的鉴定费(由科技厅组织的鉴定),其中设备费(文,理学科类可购置图书期刊费)不低于科研启动费的40%(文理学科不低于20%),否则终期考核视为不合格.劳务费和招待费不得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设备购置须提交购置申请(图书期刊须在购置后提交购置清单),经院系设备管理员,实验室(或资料室)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设备处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后方可购置,并予以报销.设备购置申请和图书期刊购置清单一式3份分别留存所在单位,设备处,科技处,以备检查验收用.设备购置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经费使用计划一式4份,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所在单位及个人各执1份.使用计划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应向科技处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科技处组织专家考核验收.终期考核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者,已使用经费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除,并且项目负责人4年内不得申请各级纵向科研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终期考核不合格:
1.科研成果未达到《协议书》规定的科研任务要求,
2.使用项目经费中设备费不足40%(图书期刊费不足20%).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期间负责人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项目的实施,应及时停止经费使用,已使用经费按双方规定的协议执行.
第四章学术交流基金
第二十六条学术交流基金是邀请校外专家讲学,组织校内学术报告会和校内专家讲学等专设的基金.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专题学术报告,要求专业对口,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邀请国外专家学者应符合国家外事规定.各单位邀请省内专家每年不超过3人.
第二十八条邀请单位须提前2周向科技处提出邀请计划(内容包括专家的基本情况,演讲内容,授听对象和时间),填写《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科技处同意(重要学术报告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邀请.
第二十九条邀请专家讲学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得传播反动,不健康或伪科学内容.
第三十条邀请专家讲学的差旅费,食宿费由主办单位承担,讲学费由学校承担,具体标准由科技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术活动组织,信息发布,宣传由主办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学术报告结束后,组织单位填写《邀请报告反馈表》,活动总结,照片2~3张,1周内以电子档形式传送科技处.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年组织1~2场主要由青年教师参加的学术报告会.参加报告人员由各单位推荐,科技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科技处每年组织校内教授,副教授,博士为学生举办专题学术报告会.参加报告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科技处指定两种方式.个人申请内容包括报告题目,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和授听对象,组织单位等.
第五章专利基金
第三十四条专利基金是学校为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申请专利所设的基金.
第三十五条申请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第三十六条学校职工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保护学校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学校对违反规定者将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专利权的归属
1.项目科研成果和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项目组与学校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没有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属于共同完成单位.
第三十八条专利的申请
1.职务发明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计算机联机检索查新并进行市场调查,证明该发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由发明人或设计人填写《申请专利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初审,科技处批准后组织专利申请.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写作技巧委托,费用减缓由申请人有关手续.
3.学校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在国内申请,并报国家专利局同意后,委托国家专利局指定的专利写作技巧机构.
第三十九条专利实施许可贸易
1.职务发明创造向外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向境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经校主管领导同意,由科技处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双方必须订立合同,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布后生效.
2.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许可必须按《合同法》签订实施许可合同.合同书必须准确载明专利名称,专利号,许可范围和种类,双方权利,义务,费用,违约责任,仲裁等.
3.学校各单位实施职务专利时,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非职务发明发明人委托学校代为联系并转让或实施许可事宜,成交后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相似度检测费用.
5.以上各类合同由科技处统一签订.
第四十条职务科研成果创造的专利申请所需各项费用,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对于没有项目经费的专利申请,所需申请,写作技巧,审查等费用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学校和个人按以下比例支付:发明专利80%:20%,实用专利和外观专利50%:50%.职务科研成果创造的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授权的前3年年费由学校专利基金中支付,以后的年费从专利实施收益中支付.没有收益的,由个人支付.实用专利和外观专利的年费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职务科研成果创造的专利技术实施后的收益分配办法:25%作为学校专利基金,10%作为学校科研事业费收入,12%作为相似度检测信息费(支付专利转让相似度检测方),3%作为业务管理费,10%作为专利人所在单位提成,40%作为专利发明人和项目组科研劳务报酬.
第六章其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之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科研基金管理通知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2016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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