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类文发表浙江大学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231 浏览:155999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教学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和修订

第一条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培养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均需编制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并经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和修订应配合专业培养计划的修订进行.专业培养计划修订后一个学期内,学院应完成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修订和审核工作,实验教学大纲应以课程为单位制定,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因教学要求变更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必须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条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总学时,实验总学时,适用专业,实验类别,

实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实验课程的基本要求(包括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要求,对于独立设置实验课程还应包括创新能力,科研能力及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要求),

实验课程与主要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关系,

实验课程教学内容安排(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学时,实验内容,实验性质等),

实验报告要求,

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应明确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应明确评分依据及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百分比,

采用的实验指导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二、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的选用

第三条实验课程应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优秀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实验教材.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院(系)可组织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具有专业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条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基本内容,应充分体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实验指导书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设备,实验内容及步骤,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原始数据记录及数据处理方式,实验报告撰写要求,思考题等.对于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还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手段,整理数据,实验结果分析等要求.

三、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的变更程序

第五条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中,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及专业特点,符合对学生能力培养的要求.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一经审核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包括更改,删减).如因专业培养要求需要变更实验内容和实验项目,应由各专业负责人填写"实验内容变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通过,并提交变更后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所需仪器清单及实验指导教师配备情况等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批准.

鼓励指导教师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及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实验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学院分管领导应督促理论课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方案,在开学第二周内与实验室协商确定实验教学的日期和节次安排,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课程教学方案,在开学第一周内与实验室协商确定实验教学的日期和节次安排.实验教学安排过程中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协调,并填写"实验教学预安排表",经学院领导审核,在每学期第三周内报教务处备案.学期结束时,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教学实际执行情况,填写"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报教务处归档.

第七条各学院应建立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每学期对实验教学实施情况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并以此作为考核实验室和实验指导教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每学期第四周开始,学校邀请督导组专家对上学期和本学期全校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五、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可以是理论课任课教师,实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理论课任课教师应参加本门课程实验教学的指导,以便全面了解和掌握实验情况.

第十条独立设置实验课程实验指导教师应写出实验教案.实验教案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原理,内容,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及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非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理论课任课教师在教案中应包含实验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在实验教学指导中预期达到的教学效果.实验课开课前,负责该实验课开设的院,部(中心)领导应检查教师实验课备课情况.

第十一条对新开设的实验,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实验开设前撰写实验教案,按照实验指导书进行试做并完成试做报告.对新任实验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应指定有实验指导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其对所担任指导的实验项目进行预做,写出实验教案并进行试讲,合格者方能担任该实验课的教学.

第十二条为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每名实验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对于计算机上机类,缝纫类,绘图类实验,原则上一个自然班配一名实验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做好考勤工作.因故不能做实验的学生,应安排其补做.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岗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实验前应以各种方式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和对实验步骤的了解情况,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实验课,不得随意离开实验教学现场.实验中要认真巡视,检查和指导学生实验,及时辅导,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实验指导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耐心细致,教书育人,特别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实验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

第十五条学生实验完毕,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及结果.检查达到要求后,实验指导教师应在原始数据上签字,并在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准许学生离开实验室.

第十六条每项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实验报告的撰写,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阅实验报告,按5等10级制批阅成绩,并给出恰当的评语,签署实验指导教师姓名和批阅日期.


第十七条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考核与综合成绩评定.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综合成绩按5等10级制评定.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中的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验指导教师提供的实验总评成绩折合计算入课程总成绩中.

第十八条实验课程结束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填写《实验课程教学分析表》,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由理论课任课教师将实验情况分析综合反映在《课程教学分析表》中.

六、实验报告的要求

第十九条实验报告是对实验的全面总结,因此学生完成实验后,应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一般包括:实验目的,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步骤,原始数据记录,数据处理及分析,实验结果与讨论,实验思考题的回答等内容.对于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鼓励学生以论文的方式撰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条实验报告中有关班级代码,学生姓名,学号,实验项目名称,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日期等信息应完整且准确无误.

七,实验教学数据统计和教学资料保存

第二十一条每项实验结束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督促实验指导教师和学生填写"实验室·教学实验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实验教学原始数据统计和教学资料保存工作.

实验教学原始数据主要指按照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统计的实验学生人数,学时数和人时数,以及实验室实际使用面积,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投入金额,实验室实验材料消耗及实验设备购置等经费,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资产额,低值仪器及附属设备资产额.

教学资料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实验试做试讲记录,"实验室·教学实验情况记录"簿,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成绩表,实验课程教学分析表,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及报修记录,实验室专职人员情况,实验教学成果相关资料,发表的实验教学论文等.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实验报告应全部保存,一般保存三个学年,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第一学年实验报告应全部保存,以后按每项实验每个自然班保存5%的优秀实验报告,保存三个学年.

实验教学原始数据与教学资料保存在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实验教学数据统计,实验教学资料保存和归档工作的责任人为各学院,部(中心)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07年4月2日起施行.

附件1实验内容变更申请表

附件2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教学预安排表

附件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

附件4实验课程教学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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