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先队辅导员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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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先队辅导员职称工作

文件资料选编

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2016年8月

目录

1.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112号)···············································3

2.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号)·························16

3.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9号)························26

4.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8号)·······················32

5.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6号)······················42

6.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青联发[2016]33号)····································45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

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怎么写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中学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中学教师应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中学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教师职责.

第十条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以及担任中学教师二年以上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教学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较好.

3.基本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十一条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二级教师任教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教育效果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第十二条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着,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显着的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着,或者在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着贡献.

第十三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凡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中学教师,到小学任教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根据加强和改革基础教育的需要,在小学任教,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从事基础教育科学研究的小学教师,亦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或任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中学教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和确定工资级别时,可比只胜任一门学科教学的教师从优,其中优秀者可高定一级职务.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中学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考核和评审

第十六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怎么写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小学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工作.

第六条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年级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小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小学教师应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师德,遵守法纪,品德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结合工作需要,努力进修,提高教育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小学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任教一年以上的小学教师,经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并能履行教师职责.

第十条小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2.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小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第十一条小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2.具有正确教育小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好.

第十二条小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的小学一级教师任教五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着.

2.掌握小学教育的比较扎实的理论,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着.

3.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要求,在小学的教育或教学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

第四章考核和评审

第十四条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或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措施.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实行教师岗位责任制,有利于做好教师的培养,使用,考核和晋升工作,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对鼓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调动广大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一支合格而稳定的教师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鉴于中小学教师人数多,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在中小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制度,是一项关系到几百万教师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扎扎实实地把这件事情办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小学试行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必须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展开.从全国范围来说,这项工作应在今明两年内基本完成.以后转入经常化,制度化.在步骤上,今后先进行试点和做好考核以及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明年全面展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大中城市后城镇农村,先基础较好的学校后其它学校,先评审高级,一级教师后评审二,教师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切忌在没有做好准备工作的情况下一哄而起,一拥而上.

三,中小学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队伍结构及编制来确定.由于我国各地中小学教育发展不平衡,城市和农村,大中城市和县城乡镇,学校条件和教师状况各不相同,差别较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通过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各级教师职务定额.不要搞"一刀切"或互相攀比.

四,根据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现实情况,目前中小学教师职务一般宜实行任命制.有条件的地区或学校,可以实行聘任制.但是,一定要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拟定适当的聘任办法,经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逐步实行.实行聘任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聘任的教师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学校,由校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向被任命的教师发任命书.

五,凡是目前尚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通过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对一九八六年底已从事教育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教师,经考核,文化业务基础比较扎实,教育教学效果好的,可不要求其获得专业合格证书或者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只能聘任或任命其担任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二级教师以上职务,还必须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二级教师晋升一级教师时,只具有专业合格证书的,其晋升职务的年限一般应比具有合格书的稍长一些.一九八六年底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的教师,应取得合格书,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才能聘任或任命为高级教师职务.

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以后到中小学任教,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格书,才能根据其具备的任职条件聘任或任命其担任一级,高级教师职务.

六,《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十四条所作的"能胜任两门学科教学工作"的规定,系指具有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专科书,以及不具备合格学历但已取得专业合格证书者,同时担任中学两门学科教学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两门学科的教学工作.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九条所作的"能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的规定,系指必须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

七,中小学各级教师任职条件,分别由各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学校校长,教师和专家组成,教师和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各级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各级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评审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工作.学校可以设立评审小组,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其中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负责对本校教师任职条件的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小组的成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威信.各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任期二至三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连任.学校评审小组成员由教师酝酿推荐,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常设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教师任职条件时,出席的人数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评审意见必须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评审教师任职条件,先由学校行政领导对被评审的教师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五个方面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考核要重视政治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工作的实绩.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不能片面地看学生的分数,而要着重看教师在德,智,体等方面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获得提高所作出的成绩.评审程序,一般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任职条件评审申报表》,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连同考核材料报送各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一九八三年八月原教育部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83)教师字014号〕以后,有些地方对教师进行了考核,其考绩可作为评审教师任职条件的参考,已经考核过的内容确实符合要求的,可不必重新考核.

九,从其他部门调到中小学任教,未受过师范教育或未从事过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一般须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方可聘任或任命其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

十,中小学教师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经评审表明,符合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按规定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职务,其承担的教师职务部分的职责与任务,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资待遇,按教师职务或行政职务中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原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由于工作需要调做学校电化教育,理科实验教学和劳动技术教育等工作的教师,可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

职业中学的生产实习课教师的职务,按技工学校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系列进行聘任或任命.

十一,中小学教师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凡具备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应先确定相应职务,再离退休手续,不计入各级教师职务的定额.教师离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返聘,并可领取离退休金以外的合理报酬.返聘教师不占学校编制.

十二,各地试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或任命的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领导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的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各地在确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应注意防止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要尊重和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对在职务评审过程中弄虚作检测,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按党纪政纪予以惩处.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绩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免除其职务,并根据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职改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3号

吉林省,山东省,陕西省人事厅,教育厅: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按照党,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吉林省,山东省和陕西省各选择一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和地(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未纳入试点范围的省份和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制度,是贯彻党,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还存在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试点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各试点省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试点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职称评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实际需要.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试点本身涉及人员过渡,标准制定和评审等诸多环节,工作十分复杂,各地情况又差别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开展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成立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省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试点省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综合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学校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工作安排,负责教师的推荐,聘用和聘后管理等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试点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方案,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开展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要选择一个地级市,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省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为整体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探索积累经验.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试点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有序推进.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过渡手续.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则上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再按照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各级别新的职称(职务)评聘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聘程序等,结合岗位聘用工作,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进行.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的评聘工作,由各试点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试点阶段正高级教师的评价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统一部署,各试点省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批准.

各试点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报告.试点地区改革试点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加职称评审.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着,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着,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着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29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要求,国家同时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3号),《意见》中提出: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与艺术,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各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试点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对于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可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评价标准要体现中学,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并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各试点省可根据本地教育发展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要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试点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推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职称评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适应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实际需要.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申报.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要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当地制定的评价标准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考核推荐.学校对参加竞聘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根据核准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择优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拟聘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聘用.中小学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

5.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意见》的附件提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正高级教师

1.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着,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着,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着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级教师

1.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有较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4.在培养,指导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

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按照党,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前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省(区,市)和试点地(市)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地区,不得自行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

中小学教师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力量.1986年开始建立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教师队伍结构的不断优化,现行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不够衔接等问题.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是贯彻党,国务院人才工作决定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任务,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6一2020)》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6一2020)》要求,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