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872 浏览:22731

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临大校发[2016]6号)等文件进行.

一,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根据所学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学业成绩优良,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答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全学程累计有三分之一门及以上课程学业成绩在70分以上.(2)全学程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以上.(3)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等高质量就业,

4.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艺术体育类学生,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36%,其他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60%.俄语和英语类专业学生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2)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3)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且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全国统考成绩通过统一控制线.(4)在毕业前到国外学校高一级学历层次学习(留学).(5)托福,雅思等考试成绩达到欧美国家出国留学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虽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2.学习期间因学业原因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并且到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

3.学业成绩达不到优良标准者.

4.经认定有以下学术不端行为之一者:(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5.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6.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7.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三、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1.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附有关材料,报学校学位办公室(教务处)汇总.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相关备案手续,制作学士学位证书.

四、其他说明:

1.对于已取得毕业资格,因学位外语不合格等学业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返校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2.基本修业年限内学业成绩不符合毕业条件暂作结业处理者,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返校随在校生重新学习,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同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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