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2007.4
『新版专业及教学计划』
『学籍管理办法』
『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下载』
『旧版专业及教学计划』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为适应科教兴国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人才的要求,充分利用上海市西南片高校群体的学科优势,拓展多元化人才培养途径,增强学生毕业后对工作的适应能力.上海西南片高校(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简称"西南片高校",本着联合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
第二条专业设置
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各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3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上海市西南片高校本科生教学协作组每年应将开设的副修专业学士学位统一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西南片高校所属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二)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四)申请副(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和主修专业应属不同的专业学科门类.(五)符合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要求.
第四条申请程序
(一)西南片高校本科生教学协作组在每年5月1日前将各校开设的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名称,专业培养计划,招收名额,招收条件,录取办法,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布.(二)凡具备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上海市西南片高校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统一报主办学校审核和录取.(三)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主办学校教务处将录取的修读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教务处.学生按规定的日期到主办学校教务处缴纳修读费,注册手续后领取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听课证.
第五条教学安排
(一)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一般不延长学制.若需延长,须获批准.(二)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两部分,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三)主办学校对副(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应与主修专业教学要求相同.
第六条证书发放条件
(一)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修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主办学校学位授予条件,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可申请授予(辅)副修专业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二)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或者修读完成2/3以上学分者,由主办学校颁发副(辅)修专业证书.(三)对未达到主办学校副(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2/3学分,发给《上海市普通高校副(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七条收费办法
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须缴纳修读学费,修读学费按学分收取,其学费标准和总额原则上不突破主修专业学费标准和总额.学生中途终止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学习,退费办法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
第八条学籍管理
参照《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试点开展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九条管理机构
修读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在上海市西南片高校本科生教学协作组的统一协调下,由各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其他
(一)上海市普通高校跨校副修专业学士学位从2006年开始招生,原上海市普通高校跨校第二专业停止招生.(二)本条例自上海市教委批准同意之日起试行.(三)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