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职需要文,职申报评审实务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876 浏览:55985

2016年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解答

1,申评人员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本年度职称申评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后续学历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扣除.任职资历年限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算.着作,论文,成果等从发表或鉴定之日起计算.

2,申评人员范围的要求:

根据文件规定,本部只负责常州市所辖范围内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检验,监督等工作的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即评审对象不包括非常州市(含辖市,区)所辖范围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卫生系统单位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

3,相关专业:

相关专业包括医学,护理学,生物学.

4,申报的学历要求

中专学历:

①初聘只能选择药士职称,

②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即可申报,并只限申评药士(具体工作年限计算方法参见第1条),

③中专毕业且已取得药士资格的人员,如果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大专,本科后学历,其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大专,本科学历:

直接从药师起评,不可以从药士级别升评,后学历且已取得药士资格的除外.

5,继续教育的要求:

2016年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申评人员,只需提供1张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

其他申评人员,必须提供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5张(计120学时).

注:参加网上《公共科目继续教育合格证》考试,请登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jxjy.czks./)

"专业科目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可包括申评人员在所在单位参加的业务培训,GSP培训,GMP培训,营业员上岗培训等,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如培训合格证等).


6,年度考核的要求:

年度考核要求只针对事业单位申评人员.

7,凡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通过考试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效力与评审相同,可对照有关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直接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8,填写表格注意事项:

(1)初聘人员填写表格时,封面,个人基本情况,"本人与申评专业相关的最高学历,自取得学历起的学习经历应如实填写清楚,个人工作简历即为表格中的见习期工作情况,见习期工作小结需500字以上,所在部门,单位申评意见应详细中肯,必须写明申评人的工作表现,职业道德及评价意见,不可只填"同意申评",并加盖申评人所在单位公章,"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职称部门意见"无需申评人及其单位负责.

(2)升评人员填写表格时,个人基本情况,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聘任时间,本人专业工作年限,拟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填写清楚,继续教育情况请详细填写(可包括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培训内容,标明学时),中级职称申评人员还需填写计算机情况,本人工作业绩,论文等要求的内容.

(3)材料要求: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按照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好页码,且在目录上标清页码.各类材料复印件一律采用标准A4纸,由经办人审核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审核日期,并签名,还须加盖公章.

A,初聘人员材料要求: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单位有关职业道德的评价意见

书(原件,复印件)

任现职以来技术工作总结

复印件

B,升评人员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单位有关职业道德的评价意见

书(原件,复印件)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相关业务培训证明

任现职以来技术工作总结

复印件

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C,中级人员材料要求:

(详见职称文件附件—目录—申评材料)

9,学历认证:

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参评人员,均需持本人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常州市人才市场学历认证手续,凭认证结果方可参评,通过国家统一考试招收的全日制大专或本科生,可提供《学籍登记表》复印件,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常州市人才市场地址:市北直街35号一楼大厅.)

10,网上申报方法:

参评人员,一律在"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怎么写作平台"进行注册申报.

(1)申报系统:222.185.254.77:8080/w/apply/login_input.

(2)受理点选择:

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受理点,如"金坛市职称办"或"钟楼区职称办"等.其他单位(如市直属单位)可选择常州市人才怎么写作中心受理点.全市范围内硕士,博士生初聘中级职称请选择常州市职称办受理点.

(3)现场复审:

通过网上初审的人员,请根据短信提示携带相应的资料到所选择的受理点进行资格复审(受理点地址,联系会在短信中一并告知).

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