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课程2016年,法律硕士课程北京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752 浏览:82325

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委托培养协议书

编号:法硕委

协议方:甲方(接受培养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乙方(委托培养单位):

丙方(拟录取考生):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培养的规定,经协商,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推荐同志攻读甲方2016级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复试和资格审查,甲方拟录取丙方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三年,课程学习以集中授课为主.

二,按规定,丙方作为我校委托培养的学生,需缴纳委托培养费共人民币叁万叁仟圆($33000.00),每年人民币壹万壹仟圆($11000.00).第一年的费用在报到前付清,否则甲方不予丙方的报到手续,其它费用分别在每年第一次面授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按规定对丙方作退学处理.

(注:1.丙方住宿费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另行收取,2.丙方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均自理.)

三,丙方在校学习期间,甲方按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和学籍管理,乙方应主动配合做好丙方的培养和管理工作.若丙方在学习期间因生病,学习成绩不合格以及其它原因中途需停止培养的,由甲方根据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丙方停学后返回乙方,甲方不再收取下一学年的培养费.

四,丙方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国家学位授予条例,可向甲方申请学位,经甲方审查合格,甲方可向丙方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五、丙方毕业后须回乙方工作.

六,丙方的党团组织关系,人事档案,户口,粮油,工资关系等不转入甲方.

七,乙,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有关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但其内容不得与本协议冲突,否则以本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书须在甲方发录取通知书之前协商确定有效.

九,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均不得中止本协议,否则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南京师范大学乙方:丙方(签字):

联系部门:南师大研究生招生办负责人:邮政编码:

联系:025-85891892联系:联系:

单位盖章(研究生招生办代章):单位盖章:邮寄地址:

2016年1月20日2016年月日2016年月日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