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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081 浏览:117650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校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使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福建省关于博士后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怎么写作集团,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博士后工作小组(五人以上),组长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

第四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校博管会:研究和讨论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和发展,制定和修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计划,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博士后的进出站,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与转送,科学基金申报,日常经费的下拨,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学(托)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设站单位抓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及组织博士后的评优工作.

3.研究生院:协助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和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申报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建设等工作.

4.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以及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等事宜.

5.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及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为博士后创造较好的生活条件.

6.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有关经费的预算与会计核算,按照全国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财务报销手续,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7.保卫处:负责联系属地的门根据相关规定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落户或暂住证等手续.

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境外博士后和在站博士后的涉外工作.

9.图书馆:为博士后借阅图书资料等提供方便.

10.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制订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博士后的思想品德教育,科研和日常管理,怎么写作及考核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和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审核申请入站人员相关情况,对拟进站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接受进站意见,

(2)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协助博士后选定研究方向,对博士后的开题报告做出评议,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和考核,提出博士后中期考核意见,

(4)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6)组织博士后出站报告会,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状况(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作风及态度等)做出全面评价,确定期满考核结果,做出是否出站结论.

第二章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五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

1.我校已设立流动站及其相关的具有博士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

2.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或研究方向必须与流动站所在学科一致或相关.

3.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应不少于两年.

第六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1.严格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资质和科研潜力,协助安排申请人参加进站考核等事宜.

2.博士后进站报到后,指导博士后拟定工作目标和研究计划,并指导其在两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

3.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指导博士后完成一定的教学课时量或开设若干学术讲座.

4.督促博士后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促使博士后如期出站.

5.服从学校和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工作安排,参与学校有关博士后流动站建设.

6.为了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一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招收的博士后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章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博士后招收条件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常年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属于在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供单位(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4.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学校鼓励各设站单位招收留学博士到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支持鼓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

第八条博士后工作时间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凡申请入站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可与校博管办或流动站所在学院联系,提出申请意向,同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入站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博士期间具有学术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等材料.

2.流动站所在学院根据坚持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博士后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初步意见.

3.经进站考核的拟招收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校博管办.

4.校博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提出招收意见,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上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四章博士后考核

第十条博士后进站考核

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应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博士后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要做一次中期研究报告,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向专家小组提供博士后工作状况评价意见,并参与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术作风,工作态度以及科研进展情况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束后须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校博管办备案.对考核不合格且三个月后复查无明显进步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劝退.

第十二条博士后出站考核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博士后出站考核各等级基本要求

类别

等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理工类优秀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并主持省级重点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正式出版学术着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在SCI一区,二区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三区,A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SCI四区发表论文3篇,或在B类,EI源期刊发表论文3篇,并主持省级重点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良好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主持省级重点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在B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学术着作,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或在B类,EI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SCI三区,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主持省级重点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在SCI四区发表论文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获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合格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主持省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或正式出版学术着作,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获省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三名).2.在站期间应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或学术讲座,辅导,协助指导硕士生,博士生等.


3.在站期间,经专家鉴定,取得与上述要求相当水平的其他科研成果.

4.博士后完成双方签订《工作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流动站专家评审组评审,达到考核等级合格要求者,到校博管办相应的出站手续.

5.经流动站专家评审组评审,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秀"者,可以授予"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并给予5000元奖励.

6.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未能达到上述出站考核合格等级的基本要求,即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按退站处理,不予"博士后证书".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其考核不受上述要求限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程序

博士后出站前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和相关的科研业绩复印件及完成教学任务证明书,并向流动站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作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专家评审组对其研究成果,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定,所在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小组综合《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通讯评议书》意见,将评定结论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校博管办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做出评价,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十四条博士后退站处理

1.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2.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

3.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关于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站点经费

为加强各博士后站点建设,学校每年划拨给每个博士后站点1万元建设经费,另按当年每招收1名在职博士后划拨1万元,1位统分统招或留学回国博士后划拨1.5万元,联合招收,定向委培以及个人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按照协议缴纳的博士后联合培养费和管理费用额度的二分之一划拨相应的培养,考核,评审等费用.博士后站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点宣传,管理人员参加会议差旅费,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科研评审等所需支付的专家评审费以及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奖励等.博士后站点建设经费开支标准按照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合作导师所招收的博士后在出站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予以奖励1000元/位.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配套补贴或奖励.

第十六条博士后资助经费

目前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国家资助,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筹资助,学校自筹资助,博士后所在单位(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资助,企业联合招收培养资助等.学校将统筹使用上述经费,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两年的科研资助经费,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2万元,自然科学类4万元.

企业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个人自筹经费招收的在职脱产博士后,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还须向学校缴纳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培养,管理等费用,费用标准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所有进站符合条件的各类博士后都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流动站单位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学校财务处对资助金单独立帐,代为管理,报销需经校博管办审核.流动站单位每年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获资助的博士后项目完成或出站后须向流动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和经费使用明细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校博士后基金资助

在站博士后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要求,若日常经费紧张,可向校博管办申请校博士后基金资助.资助金开支范围包括论文,专着发表,专利申请,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其它科研所需的费用等.校博士后基金资助的限额一般为1万元,留学回国博士及外籍博士后最高可达2万元,个别优秀成果资助经学校特批,可以适度增加资助额度.校博士后基金所资助的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XX博士后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十九条博士后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博士后经费报销须经合作导师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博士后用日常经费或资助金购写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出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给博士后流动站,由所在站点验收.

博士后出站后不在本校工作,其未用完的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掌握用于博士后工作,如其出站留校,可将未用完的经费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全国博管会规定,学校可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六章博士后校内待遇及职称评定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校内待遇

1.生活待遇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统分统招博士后,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学校统一按每人每月45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贴,配偶补助等),最多发放24个月,并参照校内新进博士标准为其医疗保险手续.博士后的其他有关费用学校不再承担,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有关工作适当给予劳务补贴.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

2.配偶,子女的随迁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统分统招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派出所暂住手续.博士后子女入学(托)可凭校博管办出具的介绍信在幼儿园,附小,附中借托,借读手续,接收学校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博士后出站时,其配偶子女随其迁出.

3.住宿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博士后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博士后进站后,住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房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及时从该住房迁出.博士后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应爱护使用,离站时应主动通知后勤管理处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博士后来(留)校工作待遇

博士后出站来(留)校工作的人员如符合学校的引进人员条件,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优惠待遇.

第七章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5号),国家将定期开展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情况和科研工作情况.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加大对流动站的宣传力度,做好站点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实施规范化管理.同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招收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打造成为发展科研,培育人才,吸引人才,选拔人才的良好平台.

各有关学院要按照博士后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博士后培养质量自查评估机制,做好评估相关工作,确保培养目标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站点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填报一次《福建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每年年底对本站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包括博士后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等.同时,建立博士后跟踪评价档案,及时将博士后工作成果资料存档.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流动站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评估较差的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评估结果与各单位博士后进站名额及建设经费直接挂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的成果均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须为博士后研究专业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七条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期刊按论文发表当年版本为准(下同).

第二十八条AB类学术期刊,指《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所列的期刊.

第二十九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视同为省级科研项目,特别资助项目视同为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其他获奖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持续提升我校的学术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招收对象及要求

第二条按照学校当年教师招聘计划和条件招聘的博士毕业生,符合博士后进站基本条件者,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系列进行管理.

第三条招收师资博士后的年龄,学历学位,学术水平等要求一般要与学校确定的当年选聘教师相关要求一致.

第三章进站程序

第四条由用人单位按程序确定师资博士后需求计划,报学校审定后公布.申请师资博士后的人选通过学校人才招聘系统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对其思想道德,教学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第五条经用人单位考核确定的人员,向所在站点提出进站申请,按照博士后进站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由所在站点及校博管办进行审核.

第六条经审定通过的人员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后,按照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并与学校签订《福建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工作协议》.

第四章管理方式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应确定一名教学指导教师(可以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兼任)对师资博士后进行教学指导培养.

第八条在站师资博士后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或学术讲座),每学年课堂教学不少于32学时(非教学单位招收的师资博士后教学工作量除外),

(二)协助博士后合作导师指导研究生,

(三)可以少量承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社会工作,

第九条在站期间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各项培训和考试,并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待遇

第十条师资博士后进站后享受以下待遇:

1.学校参照新进博士教师的基础工资(含国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提租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职务补贴标准发放师资博士后的生活待遇,并参照博士标准医疗保险,同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学校教学科研业绩奖.

2.用人单位按照师资博士后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计算工作量,可以发放二级单位绩效奖.

3.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优秀",按时出站并愿意留校工作,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师资博士后可以参加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可以申请博士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鼓励各用人单位与国外高水平高校的知名教授联合培养师资博士后,

5.师资博士后可以申请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签约入住,最长不超过24个月,租金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留校

第十一条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需参加由博士后流动站组织的中期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科研成果及社会怎么写作等方面.业务考核标准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执行,最终考核成绩为上述各项综合成绩.

第十二条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

师资博士后中期考核及出站考核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执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

出站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以及不合格4个等级.

1.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者,且符合留任教师标准,愿意留校任教的,出站后即可入校手续,聘任为教师,符合我校引进人才标准的,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提供科研资助费,购房补贴和安家费.

2.师资博士后出站考核等级为良好及以上但不愿意留校任教者或出站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下者,应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分统招博士后生活待遇差额后出站手续,自主择业.

3.师资博士后中途退站者和进站满24个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出站者,应退还师资博士后与统分统招博士后生活待遇差额后转为统招博士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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