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人员情况登记表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751 浏览:129469

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领取)填表说明

本表由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人填写一份,填好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本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二,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时,须填写除阴影部分外的所有栏目,如无相关信息,则在相关栏目中填写"无"或"——".

三,"政治面貌"栏,"所属国家或地区"栏,"有效件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持港,澳,台件的申请人,其"有效件类型"栏选填"9.其他",同时在"有效件号"栏按以下原则填写:


1.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香港居民,其有效件号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号,

2.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澳门居民,其有效件号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号,

3.在中国内地从事会计工作的台湾居民,其有效件号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

四,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位)栏按最高学历(位)选择其中一栏填写.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五、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信息栏按如下要求填写:

1."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类型"栏优先选填"1.会计类",

2.在"取得方式"栏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考评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考试和评审双重环节取得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3.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六,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会计工作时间栏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事项时需提供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属地证明(包括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相关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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