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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37 浏览:80257

上海理工大学德育思政高教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养和造就我校一批党建工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研究工作骨干人才,形成一批高质量的党建,思政和高教工作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党建,思政和高教工作科学化水平,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德育思政高教专项项目(以下简称"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

第二条学校科技处是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检查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分为项目项目,项目资助不超过元/项项目资助不超过元/项.

第十条科技处将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报校领导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并公布资助项目名单.

第四章经费与管理

第十一条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项目的经费由学校全额划拨,按校有关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资助经费按项目单独建账.

第十三条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

第十四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终止研究任务或无故未按期完成项目的,学校将追回已下拨的经费,以后不得申请我校新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能更换,若因调离等特殊情况需变动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科技处核准.

第十七条科技处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五章验收和结项

第十八条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德育思政高教专项项目总结表》,并将最终成果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交至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评议.

第十九条项目研究期间获相应市级,省部级以上项目资助者,校德育思政高教专项项目可免于验收,只需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德育思政专项项目总结表》,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


第二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完成期限提出延期结题申请,经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审查备案.每个项目可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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