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大学化学教学会

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209 浏览:131353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有色金属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甘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省和我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甘肃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甘肃省科技发展方针,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甘肃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是兰州大学,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并接受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的评估和考核.

第四条依托单位聘任国内外专家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指导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1)为重点实验室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审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提议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验室主任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人员,协助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产管理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资产包括场地,设施设备,软件仪器,资料文件等,为公共所有,任何人不得用于重点实验室分配任务以外的工作.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资产的购写包括依托单位投入,省财政支持,课题组申请购置等方式.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资产日常管理由依托单位负责,在达到使用年限时依法报废.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资产应认真保护,因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毁损的,要求责任人视情况给予1-30%的赔偿.

四、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支出单设帐户,实施单独核算,日常财务管理由依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拨款,依托单位投入,实验室申请科研项目经费,技术咨询及开发收入等,所有资金的收,支均需纳入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省财政拨款,依托单位投入等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基础建设.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仪器管理制度大型专有设备的购置程序:根据实验室科技发展规划由使用者提出建议报告,实验室召开专家委员会对购置建议进行论证和表决,对于同意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公开招标.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及管理甘肃省金属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实行开放凡接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课题,至少派一名能独立开展课题研究的人员到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向客座研究人员提供实验室和各种工作条件,本实验室,兰州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平台所拥有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兰州大学网络中心可供客座研究人员使用.基金申请及审批条凡从事化学研究,其研究课题符合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者,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对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课题的要求: 1)符合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2)具有明确的创新性,重要的学术意义和重大的应用前景,

3)具有充分的工作基础,科学合理的技术路线和足够的研究实力.

实验室每年"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作为申请主要依据.学术委员会确定资助资助额.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从接到实验室通知之日起开始执行.

经费管理开放课题的经费主要用于分析测试,论文出版开放课题基金开支范围:

1)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金额的80%用于在实验室及兰州大学各类仪器设备上从事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的费用,如测试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用于消耗性材料(如化学试剂等)的费用不超过总金额的15%,

3)5%用于资料费,包括与开放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投稿所需的费用,

4)外埠客座研究人员的住宿,交通等费用,不超过20%.

科研成果管理提交报告.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实验室主任检查开放课题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归本实验室和研究所在单位共享.学术论文,专利,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合同等必须署本实验室名,不得以脚注或致谢的方式出现.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申请指南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依托于兰州大学和金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兰州大学-金川公司金属化合物联合实验室的基础上组建.其目的在于集中兰州大学化学及相关学科和联合实验室的综合研究力量与设备,结合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技术与我省的金属资源优势,瞄准有色金属化学的前沿化学问题及国家和甘肃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进行高水平的基础研究与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研发.

资助课题方向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1.稀土发光材料研究,

2.新型催化材料研究,

3.新能源材料研究二,申请要求

1.申请资格

(1)申者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积累.

(2)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应是具有副高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年龄不超过60岁.

(3)申者所在单位具有良好的研究条件.

(4)每项课题需有1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

2.申请和审批程序

(1)每项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为1-2万元,资助周期一般为1-2年.

(2)申请者在认真阅读并认可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开放课题申请书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式份,寄至本实验室,同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书电子版.

(3)实验室将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开放课题的评审将按照办公室会议审查,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的程序进行.

(4)获得通过的课题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实验室主任签署批准意见后通知申请者.

(5)与获批准者签订课题合同书,课题合同书内容应与申报表保持一致,但可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适当修改.

(6)获批准者一律为本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

课题管理及经费使用

严格按照《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

SCI收录学术论文,影响因子6.0以上的一区刊物论文每篇奖1万元,影响因子6.0以下的一区刊物论文每篇奖0.4万元,影响因子3.0以上的二区刊物论文每篇奖0.2万元.

第六条出版专着奖励.对获得各种全额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着或编写教材(15万字以上)给予奖励:

1.国家级常设出版基金(科技部国家出版基金和国家基金委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着:每项奖励1万元,

2.省部级常设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专着:每项奖励0.5万元,

3.编写教材(15万字以上):奖励0.5万元.

第七条授权专利奖励.

l.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八条承担的国家级重点,重大项目:"863"高技术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每项奖励课题组5万元,"863"高技术项目子课题,"973"计划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课题组2万元,重大横向课题进款100万~200万(不含200万)奖励2万元,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具体奖励金额由重点实验室审定.对进入重点实验室经费总额前三名给予奖励.

第九条以上奖励金额不含已获得的其他各种层次的奖励.对同时署名为"甘肃省有色金属化学与资源利用重点实验室"和其他单位且本实验室排名第二的科研成果,论文,专利,专着和国家级资助科研项目等,以上奖励金额按四分之一发放.

第十条对非重点实验室人员采用重点实验室名义(本室排名第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利,专着等奖励额度给予上述额度的2倍奖励.

附则

第十一条本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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