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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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档案学会,省直各会员小组,各理事所在单位:

现将山东省档案学会第七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山东省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档案学会

2016年6月30日

山东省档案学会

档案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群众性档案学术研究活动的开展,更好的为山东档案事业的发展怎么写作,根据《山东省档案学会章程》和档案工作形势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修订稿).

第二条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促进档案专业人才成长和科研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条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奖,为全省性一级学会奖.

第二章评奖范围

第四条成果类型:

(一)档案学着作类,

(二)档案学术论文,评估咨询报告类,

(三)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四)档案科研成果推广类.

第五条凡山东省档案学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档案工作者,在市地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公开发表(有正式书刊号)和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有准印证号)印刷的档案学术专着,教材,科普读物,工具书,译着,档案文献史料汇编,学术资料,论文,调研报告,实验报告,评估咨询报告等均可申报评奖.凡档案科研成果转化推广取得效益的也可申报评奖,且不受是否公开发表的限制.

第六条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同时设立组织奖.

第三章评奖标准

第七条档案学着作类

凡在档案学研究中有突出创见,提出了有影响的新观点,新理论,或对档案工作的重大问题,做了大量分析研究,所获成果对档案学或实际工作有突出贡献,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为一等奖.

凡对原有理论,观点做了新的补充和发展,对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工作提出了解决意见,有重要参考价值,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为二等奖.

凡在某些方面对原有理论,观点有所补充,对本地区或本专业系统工作有较好参考价值,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八条档案学术论文,评估咨询报告类

凡属于对档案学研究和现代化技术应用,有突出创见,提出了有影响的新观点,新结论,或对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实验,所获成果对全省档案工作和现代化管理有较大贡献的,为一等奖.

凡对原有理论有较多补充和发展,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在全省或专业系统内有较大影响的,为二等奖.

凡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九条档案文献史料汇编类

凡内容丰富,文字准确,编排合理,考订注释清楚,检索方便,得到史学界或档案界较高评价,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为一等奖.

凡内容丰富,编排合理,检索方便,得到全省或本专业系统肯定,有一定影响的,为二等奖.

凡内容较丰富,编排合理,检索方便,得到某些单位或部门肯定,对实际工作有参考作用的,为三等奖.

第十条档案科研成果推广类

凡积极推广应用档案学研究新成果和采用新技术,档案征集,收集有新发现,新拓展,档案现代化管理有重大突破,档案利用取得显着效益,对山东档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为一等奖.

凡积极推广应用档案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成绩突出,在本省或专业系统内有较大影响的为二等奖.

凡积极推广应用档案学研究新成果,新技术有较突出成绩,在本地区或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为三等奖.

第四章申报与评奖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规定:

(一)山东省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档案工作者,都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申报,但每一项成果只能申报一次.

(二)申报评奖成果,要填写《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多人合作的成果只填写前5名,集体成果以集体名义申报,署名次序应以成果正式发表时的顺序为准.每年每人申报评选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三)申报评奖成果,论文每项评审费100元,着作,汇编和3人以上集体项目评审费200元.

(四)评奖材料(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按以下渠道申报:市属及以下单位,交由各市档案学会审核汇总后报山东省档案学会办公室,省属及驻鲁单位,交由会员小组或主管部门档案科(处,室)汇总上报,也可直接向山东省档案学会办公室申报.

(五)各市档案学会和省级机关会员小组及主管部门,应在《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报山东省档案学会.

第十二条评奖的程序和组织

(一)山东省档案学会办公室收到会员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汇总,并向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报告.

(二)山东省档案学会根据申报材料的情况,先将参评成果分别送交有关专业委员会初评,并提出初评意见.

(三)山东省档案学会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组成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负责档案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评奖委员会对初评意见,在进一步审核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决定.

(四)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评出的获奖成果,报省档案学会并经理事长审查后公布,30天内无争议者方可确认.

第五章奖励

第十三条山东省档案学会公布获奖名单,并向获奖者颁发《山东省档案学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建议获奖者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也给予获奖者适当奖励,并作为考核,晋级和评定专业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分别给前5名各发一份证书,集体获奖成果的证书,只发给集体,不发给个人.

第十五条组织奖依据各单位申报项目的质量,数量确定.在每年的档案学术年会上予以表彰.

第六章对评奖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六条评奖工作人员(包括评委会成员和与评奖有关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按标准和条件评审,不循私情.

第十七条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奖活动中,遇有涉及本人或亲属的申报成果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严守秘密,不得将评审情况向外泄露,不得擅自向申报评奖成果者解释和回答评审中的问题,遇有问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评奖委员会或办公室统一解答.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山东省档案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