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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开展"暑期有偿补课情况"自查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精神,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近日发出了《关于开展对区县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暑期有偿补课情况专项督导的通知》,并将在近阶段对全市中小学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实地督查.为贯彻《通知》精神,我区将组织开展对全区公民办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暑期有偿补课情况"的自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政策宣传.

各中小学要把对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暑期有偿补课情况的自查工作作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为学生减负,提升教育社会满意度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校长作为自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校长要将"六个严禁"告知所有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确保人人知晓,校长要认真组织学习《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建立处置校内教师有偿补课的工作机制,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落实"六个严禁".

各中小学要在7月25日-7月31日期间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纠正违规有偿补课等行为,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和师德教育.学校自查的重点是"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即落实"六个严禁"情况:

1.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5.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6.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

各中小学校要开展全覆盖摸底自查,针对"六个严禁"要求逐一对照,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学校关于落实"六个严禁"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电子稿同时通过OA发到区教育督导室,其中,中学(包括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中职校,特殊教育学校)发给陈惠红督学,小学发给张国民督学).


三,严格督查,问责追究,接受公众监督.

根据此次督查要求,教育局将组织召开全区中小学校长会议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会议,明确督查要求.教育局还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本区所有中小学及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专项督查,同时接受7月底-8月初市级督查组的实地抽查.对自查,督查和抽查中发现违反"六个严禁"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敦促整改.对涉及的教师和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将按照《中小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区教育局设立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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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教育局

闵行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6年7月24日

附件2: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教师[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现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深入解决"四风"问题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标本兼治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化的违规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紧盯寒暑检测,法定节检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扎实有序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活动,坚决制止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

二,开展专项督查,严格责任追究.我部将把治理有偿补课纳入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开展自查,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对《规定》中所列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三,强化宣传教育,注重正面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迅速将《规定》要求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将学习《规定》作为2016年师德教育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德树人,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每名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检测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怎么写作.选树并宣传优秀教师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无私奉献,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传播教育正能量.

四,严格教师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各地教育部门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中小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规定,坚决杜绝学校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并加强对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体系,畅通和公开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公布统一监督:010-66092315,66093315,:12391@moe.edu..

各省级教育部门请于2016年底前将《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理办法报送我部教师工作司,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部

2016年6月29日

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 有偿补课的规定

一,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附件3:

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检测,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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