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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政〔20〕

安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12月21日学校二届二次学位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师范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

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学分制学位实施细则通知安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安阳师范学院

学年学分制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文学,法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分别授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其主要组成人员为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院长(主任),适当从教授或副教授中遴选代表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学位授予组织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作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听取和审查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工作,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院系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材料,按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核后确定的建议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认为有必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的事项,

(四)接受本院系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将最终结果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章授予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阳师范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教育实习或教学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国家稳定等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考试者,

(四)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累计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

(五)全学程考试课程普通本科累计补考6门次(含6门)以上者,专升本4门次(含4门)以上者,

(六)留级两次的或留级一次以后累计补考3门次(含3门)以上者,

(七)学院暂不开设英语以外的公共外语课,对修非英语语种的学生,经学校组织考试,成绩达不到合格标准者,

(八)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教育实习等)没有成绩或成绩不及格者,

(九)经查实毕业论文设计剽窃者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结果,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见附件2),交学校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须2/3及以上委员到会方为有效),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拟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议:对符合条件者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其中有争议者进行讨论认定,并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及以上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报上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后,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销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因最后一个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暂作缓授学位处理,待补考及格后,准予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根据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四)款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有见义勇为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地,市级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票决通过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根据本细则第七条(五),(六)款之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票决通过后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一)参加本学科竞赛获得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

(二)毕业时考取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者.

第五章双学位授予

第十七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学士学位:

(一)完成了双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二)获得了主修专业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主修专业书和学士学位的,

(二)双学位(辅修)课程考试违反纪律的,

(三)双学位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四)经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双学位的.

第十九条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二十条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双学位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负责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位学生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申请条件合格者授予双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六章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书面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处理意见由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肃认真,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发现有弄虚作检测,徇私舞弊等严重违反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消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河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与专升本毕业生.双学位授予自201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安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院政〔2016〕8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安阳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审定一览表

2.安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

附件1:

安阳师范学院

学院届专业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审定一览表

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制民族政治面貌生源地授予学位学科补考门数是否受过处分不授学位的原因分会秘书签名:教学副院长签名:院系学位委员会分会:(公章)(代)分会主席签名:

附件2:

安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年级专业学号个


申请学位学业及其综合评定情况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教务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情况

年月日授予学士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本表填一式三份.批复后,毕业生档案,所在院系,教务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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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师范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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