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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484 浏览:91686

江苏师范大学重点专业(类)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专业(类)建设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有限的重点专业(类)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保障重点专业(类)建设的有序进行,根据《十二五"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苏教高〔2016〕29号)

第二条专业建设经费是指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及学校行政事业费划拨用于重点专业(类)专项建设的经费以及相关学部,学院的专业建设配套经费.

第三条专业建设经费是专业建设的重要保证,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按需预算,统筹规划,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重点专业(类)建设负责人应于每年年底在广泛征求各专业主要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应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专业建设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送校教务处质量工程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计划须经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各重点专业(类)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将作为经费划拨,使用及审核的依据.


第四条重点专业建设负责人有向本专业主要成员,所在单位负责人,校教务处及上级管理部门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的义务.各重点专业(类)建设负责人每年年底须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校教务处质量工程办公室.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符合财务管理和审计的相关规定,使用范围仅限于学科建设所需的直接开支,主要包括:

(一)购置专业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不含大型仪器设备),实验用品,图书资料,专业电子软件,低值易耗的办公用品等.

(二)资助教学类培训,教学类研究会议,教学交流,学生竞赛,论文发表等费用.

(三)资助本专业成员高水平研究成果(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着,权威期刊论文等)的发表.所资助发表的研究成果须对专业建设方向构成支撑.受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注明"江苏师范大学重点专业(类)建设经费资助",否则相关费用自理.

(四)适当资助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受资助出版的教材应注明"江苏师范大学重点专业(类)建设经费资助",否则相关费用自理.

(五)支付因专业的申报,论证,评审等产生的费用,如材料打印,装订费,专家谘询费,评审费等.

(六)支付专业成员与专业建设直接相关的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但不得挪用于科研活动.

(七)未列入专业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其他开支或临时性应急开支,超过一万元,应事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教务处,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用专业建设经费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采购,入库手续,作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精心维护,合理使用.

第七条校教务处根据学校专业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与学校的财务状况,于每年年底提出当年全校重点专业建设总经费的年度预算报告,报校财务领导小组审议,再由校教务处会同计划财务处按审定的预算报告将年度经费下达到各相关专业.各专业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额度中控制使用,计划财务处按重点专业立项,对专业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按使用范围的规定控制和反映各专业(类)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财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建设经费的报销采取会签制度.使用经费在5000元以下,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主管教学副院长共同签字报销,使用经费在5000元以上由专业建设负责人,重点专业所在单位主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共同签字报销.

第九条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给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类)的建设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从学校行政事业费中拨付给国家级,省级重点专业(类)的建设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对经费使用不当,专业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经学校研究,学校有权要求限期整改,终止校拨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