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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679 浏览:109611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变更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严禁建设单位以施工单位施工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原因为理由随意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

第五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经本单位法人签字和盖章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涉及突破初步设计概算,容积率,以及改变建筑规模,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等项目主要指标的,应同时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否则勘察设计单位不予变更.

第六条除原勘察设计单位解体,超出原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等原因外,勘察设计变更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涉及以下内容的更改属重大变更: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场地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或主要岩土性质指标,主要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建议值变更,

2.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结论涉及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作用,包括力学作用和物理化学作用变更,

3.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结论涉及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设计地震分组,抗震地段划分,场地类别划分或液化判别变更,

4.对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或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结论变更,

5.施工中发现土层与勘察文件明显不符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应当进行补充勘察,

6.由于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等方面发生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二)建筑工程设计

1.建筑专业

(1)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2)改变建设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

(3)改变设计标准,

(4)改变总体布局和建筑单体平面形状,立面形状,


(5)改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

(7)改变消防设施,防火分区等.

2.结构专业

(1)改变建筑结构的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等级,

(2)改变结构体系,

(3)改变荷载取值,

(4)改变主要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路径,

(5)改变基础形式或地基处理方式,

(6)改变主要结构材料,

(7)改变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设置.

3.电气

(1)改变用电负荷等级,供配电系统或设施,

(2)改变防雷类别,雷电防护做法,接地形式,

(3)改变消防控制和报警系统,

(4)改变安防系统风险等级.

4.给排水

(1)改变给水,排水,热水,中水等系统,

(2)改变消防系统和设施,

(3)改变主要设备位置或参数,

(4)改变涉及安全,环保或卫生给排水系统.

5.暖通

(1)改变通风,防排烟系统及设施,

(2)改变空调系统或设施.

(三)除上述内容以外的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变更.

(四)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发生重大变更引起的相应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修改内容.

第八条勘察设计变更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变更内容填写《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或《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并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

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勘察设计单位图纸专用章.因个别专业设计变更影响其他专业的,设计单位应同步更改.

第九条勘察设计变更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应以"云线"标出变更内容,并将变更后的施工图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等资料一并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因项目规模发生改变超出原审查机构业务范围的,可送其他具备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

属一般变更的,施工图不需报送审查机构审查,经勘察设计单位正式出版后即可交建设单位使用.

勘察设计变更后按规定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将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把关.对于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不全或变更依据不足的,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对于变更涉及项目规模发生改变的,还应对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变更是否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等内容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

第十一条重大变更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重大变更的施工图,视同施工图未经审查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重大变更后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应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执行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并提供准确的勘察设计资料和依据,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勘察设计较大更改或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按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单位补偿勘察设计工期,增付勘察设计费.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提供符合规范标准和满足深度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减少勘察设计更改,严格控制重大变更,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因勘察设计变更降低工程质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勘察设计变更监督管理,对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公布前有关勘察设计变更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勘察设计一般变更记录单

2.勘察设计重大变更记录单

或及变

明更改1.以上变更内容不属重大变更范围,属一般变更,

2.项目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二勘察设计单位,

2.,

3.变更内容说明栏应所及,页面不够.

或变更依据

(有关审批文件)变

明更改项目1.本表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一式三勘察设计单位,,

2.,

3.变更内容说明栏应所及,页面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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