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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苏城院[2016]23号

关于颁发《江苏城市学院科研管理和科研

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施目标管理和教职工岗位考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科研项目的立项

1,凡我校教职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项目推广,在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工程,教育改革以及国家经济建设中有重要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均可申请立项.

2,以下几个方面的课题,优先立项:(1)由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课题,(2)由学校联系的横向协作科研课题,(3)学校确定的科研课题,(4)学校确定的科研成果推广项目.

3,凡申请立项课题项目,均需填报课题项目立项申请书,并经所在系,处(室)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研处.国家和省级,市级及江苏电大科研课题由科研处按规定期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校级课题项目立项审批每两年审批一次.

4,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立项的课题项目进行审批,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的立项课题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复备案后,由科研处下达立项证书和立项任务书.

5,对批准立项的课题,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条件,承担课题研究人员的所在系,处(室)则应统筹安排工作,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和课题研究工作的关系,认真组织课题研究工作,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

6,立项课题实行课题项目负责人制,课题研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立项任务书的计划执行.科研处要做好课题研究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督促,检查,有关处(室)要积极配合,研究解决好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7,课题负责人每学期末向科研处提交课题研究工作情况汇报,或按时提交中期检查书.科研处汇总课题研究情况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研究成果总结报告.因特殊情况需对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执行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应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系,处室签署意见,报学校科研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研究计划,凡不按计划进行研究或不执行研究计划的,将受到学术委员会的处理,课题负责人将承担直接责任.

8,立项课题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成果鉴定.课题鉴定工作由

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组成员的组成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二)科研经费管理

1,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电大,省电大划拨的各类研究经费.

(2)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

(3)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划拨的科研经费.

(4)横向联系承担校外科研任务转入的科研经费.

(5)其他来源的科研经费.

2,项目经费的资助办法

(1)学校对科研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国家级:自然科学每项20000—1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每项15000—5000元.省级:自然科学每项5000—3000元,人文社会科学每项3000—2000元.校级:自然科学每项2000—1000元,人文社会科学每项1000—500元.市级项目与校级项目同等对待.学会,协会类课题:国家级每项1500—1000元,省级每项1000—500元.

上级有关部门立项的科研项目有经费资助的,学校原则上按1:1比例资助科研项目经费.上级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按上述资助标准资助.如同一项目在校级项目和省级或国家级项目中均立了项,取所资助经费的最高值而不重复资助.申报了专项项目或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项目科研资助经费数额.

(2)课题或其它项目申报评审费,学校按每两年,每人次200元资助,超出部分由申报者个人承担.

(3)科研项目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科研单位的第一署名必须为"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或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常州办学点",否则,不给予经费资助.

3,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分配比例

(1)项目业务费:项目必须的国内调研和国内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办公用品费,邮寄费,交通费,用于项目联系的招待费,费,经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工劳务费,学术论文评审费及版面费和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等.具体标准:办公用品费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招待费总量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2)项目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材料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费.

(3)项目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经费.

(4)项目管理费:各类纵向项目,学校提取项目总经费(含上级下拨和本校资助的经费)的10%作为项目管理费,横向项目学校提取20%.管理费由科研处集中管理,用于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开题,结题,会议组织和业务往来费用的补充等.

(5)项目劳务费:项目劳务费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具体标准是:按项目总经费的20%支付,支付一般应在结题后.

(6)项目特支费:必要的非计划开支,须向科研处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方可开支.

(7)项目结题之后,若有项目经费结余,其结余经费的50%发给课题组作为奖励资金,另50%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4.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项目经费的使用均应严格执行有关的财务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随意截留或挪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夸大开支范围,不得弄虚作检测,公款私用,违者依财经纪律论处.

(2)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级各类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由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校计财处监督使用和结算.科研处对每个项目发放经费使用本,由项目负责人掌握.每年年终由科研处审核,财务处对各项目经费统一结算.

(3)项目经费下达后,为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成,项目组可根据研究需要,分阶段报销部分经费.项目负责人须作好项目前中后三阶段所要完成的任务和达到的目标以及各阶段经费使用的具体计划,并填写《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若上阶段研究工作未能较好完成或实现预计研究任务和研究目标,则下一阶段项目经费不能报销.

(4)项目研究中所购仪器设备凡在800元以上的,属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保管,项目结题后统一入库.

(5)每年年底,科研处和计财处要将各科研项目收支情况汇总后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作出书面汇报.

(6)利用项目经费到市外调研,查阅资料,购写仪器,参加学术会议等,事先应由项目主持人递交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成行.参加学术会议人员返校后,应向科研处报告会议情况,出示会议资料.

(7)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以确保项目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经费的预算计划使用.中途或结题报销费用时科研处,计财处必须核对其经费余额,严格掌握,不允许超支.

(8)项目结题后,项目组要详细填写"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表"对经费开支情况分类统计,核对无误后报科研处,经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9)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长和校长批准签字后,凭经费使用本到计财处报销手续.除劳务费外的其它费用一律按票据结算,票据的开具时间不得早于立项时间,否则不予报销.

(10)被撤消的项目,项目经费全部收归学校,纳入校科研基金.被中止的项目,前期研究已使用的经费经审核予以报销,剩余经费收归学校,纳入校科研基金.

(11)项目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12)国家,省(部)级,市级专项课题(项目)对经费使用有特别规定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13)凡得到各级基金资助的项目,在成果公开出版,发表时应在论文,论着的适当位置标明本项目在研究过程中曾得到某某科研基金的资助.

(14)对未完成项目全部计划而不能结题的项目,将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规定追回剩余经费及扣除全部劳务费,同时在近期不得安排新的课题项目.

(15)资助经费的使用期限为四年,四年之后未按期结题则自动取消经费的资助.如项目负责人中途调离学校或到了退休时间而无合适人选接替时,学校将自动取消剩余经费的资助.

(16)学校大力鼓励成果完成人实施成果转化,但在转化前必须将有关方案和合同(协议)报科研处审批.

(17)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将学校资助完成的科研成果进行转让的人员,学校将追回其个人所得转让费,咨询费,怎么写作费,劳务费用,还将取消其一次晋升职称的机会,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18)科研成果转让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帐户,不得私分.对隐瞒私分科研成果转让费的部门及个人,学校将追回所有的款项,并严厉追究其领导者和当事人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二、科研成果的奖励办法

奖励范围

1,科研成果取得的时间,范围

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完成科研工作量以外的教师和无科研任务的本校在职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本校教职工调入前或调出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2,科研成果类别

(1)论文

通过国际国内学术期刊(含报刊理论版)或专业学会,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等公开发表或授予奖励,或被各科研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学术论文,学术综述,学术译文.

(2)研究报告

指通过国际国内学术期刊(含报刊理论版)或专业学会,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等公开发表,或通过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被各科研主管部门授予奖励的研究报告.

(3)着作

指通过国际国内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着,学术编着和学术性译着.

(4)课题

指通过相关科研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结题鉴定的科研课题.

(5)发明创造

指经国家专利部门鉴定认可,并获得专利号的发明创造.

(6)计算机软件

指通过相关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计算机软件.

(7)科普图书

指通过正规出版部门公开出版的科普性质的图书.

3,下列文章或资料不列入成果奖励范围

(1)发表在内刊上的论文,

(2)发表在论文集(包括有书号ISBN)上的论文,

(3)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4)发表在非理论版或非专业学术报纸上的论文,

(5)非学术性译文,译着,以及新闻报道,文摘,文献综述,史志,科普文章,科技新闻,考试大纲,教学大纲,复习资料,习题集(库),教学经验体会等,

(6)工作研讨,工作动态,讲座,报告,文件汇编等资料性质的材料,以及只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

4,完成方式

(1)独着:科研成果由我校教职工个人独自完成.

(2)主持:科研成果由多人合作完成,其中第一作者或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

奖励标准

1,获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

2,获国家高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8000元.

3,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四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8000元,3000元.

4,获市级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一,二,三奖者,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800元.

5,获电大(不含系,部,处)组织的全国电大系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

6,获省电大(不含系,部,处)组织的全省电大系统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600元,300元.

7,公开出版具有开拓性,有重大突破或具有原创性或对实践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学术理论专着,经学术委员会和外聘专家组织审定认可后,每部专着奖励作者3—4万元,一般性学术着作,每部奖励作者1—2万元,学术编着教材(主编)或学术译着,每部奖励作者5000元—1万元(参与编着部分章节,视字数另行规定)

8,计算机软件,发明创造通过校级或地市级鉴定的,每项成果奖励500元,通过省级或全国电大系统组织的鉴定,或由国家正规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每项成果奖励作者1000元,通过国家级鉴定,每项成果奖励作者2000元.

9,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的,每项专利奖励专利人2000—3000元.

10,论文或研究报告在国际核心类学术刊物发表,每篇奖励作者2000元,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每篇奖励作者800元,在省级学术刊物上(除《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外)公开发表,每篇奖励作者300元,在增刊上发表按相应期刊论文奖励标准的50%计算.

11,论文或研究报告在国际性重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并宣读(不含小组交流),每篇奖励作者800元,只提交发表的,每篇奖励作者500元.

12,论文或研究报告在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并宣读(不含小组交流),每篇奖励作者400元,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每篇分别奖励作者500元,400元,200元,150元,只提交发表的,每篇奖励作者200元.

13,论文或研究报告在省一级专业学会组织的全省性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并宣读(不含小组交流),每篇分别奖励作者300元,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每篇分别奖励作者400元,300元,150元,100元.

14论文或研究报告在市一级专业学会组织的全市性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发表并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者,每篇分别奖励作者300元,200元,100元,50元.

15,论文,研究报告或各种业务竞赛在省电大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上或各种业务竞赛中发表,宣读(不含小组交流)并分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每篇分别奖励作者300元,200元,100元,50元.

论文,研究报告奖励,按最高标准执行,同一成果多次评奖,不重复奖励.

16,论文或研究报告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科学评论索引》(IRS)四大国际科学检索权威系统收录,每篇奖励作者4000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人文社科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每篇奖励作者1000元.

17,论文或研究报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作者1000元,摘 要的每篇奖励作者400元,标题索引的每篇奖励作者100元.

18,论文或研究报告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奖励作者500元,摘 要的每篇奖励作者200元,标题索引的每篇奖励作者50元.

(三)奖励办法

1,经费来源:学校科研成果奖励专项经费.

2,以一项(部,个,篇,种)科研成果为单位进行奖励.

3,以"独着"形式取得的科研成果,其奖励直接授予成果取得者本人.

4,一项科研成果及其不同版本(不同的语言版本,不同的出版时间或地点)作为同一成果进行奖励,其不同版本经过较大幅度(40%以上)的修订或调整的则作为不同成果进行奖励.

5,着作,课题,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等类别的科研成果,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的奖励标准的,按其符合的奖励标准的最高值进行奖励.

6,论文或研究报告因其发表,宣读或被专业学会授予奖励等情况(不含被科学检索系统收录),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的奖励标准的,依据其中较高的标准进行奖励.

7,论文或研究报告因其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或全国电大科研成果奖励,或被科学检索系统收录,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的奖励标准的,按其符合的奖励标准的最高值进行奖励.


8,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市电大系统的科研成果评奖,每年举办一次科研工作会议暨学术年会,根据学校的要求,由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成果和学术年会优秀论文的评奖工作.

(四)工作程序

1,学校科研处下发文件或通知,组织科研成果登记与统计.

2,各部门组织本部门教职工按要求上报成果,填写《常州市广播电视大学XXXX年科研成果登记表》,进行成果登记,同时提交下列相应证明材料:

(1)着作,教材须提交原件,

(2)课题须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课题结题鉴定意见复印件,

(3)计算机软件须提交成果原件及鉴定意见复印件,

(4)论文或研究报告须提交发表刊物(或论文集)封面,封底,目录及论文复印件,

(5)凡参加学术研讨会进行的论文或研究报告交流,评奖,需提供会议纪要或其它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复印件,

(6)凡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3,各部门汇总本部门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并审查,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4,科研处汇总统计全校各部门上报的科研成果,进行成果复核,并按照本办法拟订初步评奖方案.

5,科研处将成果复核情况与初步评奖方案,报学术委员会和分管校长进一步审核,再报校长审批后公布结果.

6,颁奖.履行规定的财务程序后,由本人签名领取奖金.

(五)其他事项

1,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科研成果,在其产权明晰之前,不予登记并不得依照本办法授予奖励.

2,凡在科研成果登记和评奖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检测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取消其成果登记和评奖资格,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

3,本办法所涉及的国际,核心类学术刊物,中文核心期刊,省级学术刊物,以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省一级专业学会,成果鉴定级别的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以往发布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其他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