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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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文件

校学位(2016)1号

河北农业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是指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向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申请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类别学士学位.

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主干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完成全部教学环节,经审核准予毕业,平均学分绩达到校内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五条凡本科学生具有下列任何一款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毕业学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虽然获准毕业,但必修课,范围选修课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未达到校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追加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在毕业学年因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满换发书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并且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范围选修课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达到校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2.结业学生在回校补考合格,准予换发书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并且必修课,范围选修课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达到校内授予学士学位要求者.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含70分)以上,

2.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主干课程成绩平均65分(含65分)以上,

3.参加河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成绩中等(含中等)以上.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八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或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实习等环节,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 要,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掌握问题所涉及的国内外研究进展,

3.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学年以上,

6.学术型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为完整系统的研究论文,

7.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应体现应用性和技术性,论文形式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等形式.

第十条发表论文要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河北农业大学,第一作者为本人,或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

学术型硕士,同等学力硕士,高校教师硕士等学位申请者,应在学校认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研究性论文1篇.

第十一条外语及综合水平考试

1.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格,

2.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通过全国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对于国家有统一要求的学科还必须通过全国学科综合水平统一考试.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

1.能够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科学研究和高等学校教学的能力,

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

5.能熟练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具有宽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洞悉所研究领域国内外研究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3.熟练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4.对所研究的课题做出创造性研究成果,

5.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难度和较充足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发表论文要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论文署名第一单位为河北农业大学,第一作者为本人,或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同时须满足下列最低条件之一:

在学校认定的一级学报发表研究性论文2篇,或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自然科学类专业须有1篇在SCI全文收录期刊或EI全文收录国外期刊发表,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须有1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或在SSCI全文收录期刊发表.

第五章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指导教师(或导师组)提出,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委会")同意.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属硕士点领域校内外现任副高职以上同行专家5或7人组成,其中包括2或3位校外专家,3或4位正高职专家,主席由所属硕士点领域校外(正高职)研究生导师担任,秘书由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现任教师担任,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除满足第1条外,需有来自校外相关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除满足第1条外,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所属博士点领域校内外现任正高职同行专家7人组成,其中包括3位校外专家,博士生导师一般不少5人,主席由所属博士点领域校外(正高职)博士生导师担任,秘书由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现任教师担任,

5.研究生的导师(包括副导师)不能为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答辩秘书,

6.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为保密的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不包括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

1.审核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报告及发表论文等达标情况,

2.负责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工作,并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和授予学位作出决议,

3.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坚持标准,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决议采取不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对未通过者,应作出是否在一年内(硕士)或两年内(博士)重新答辩的决议,如未作出决议,任何人不得同意重新答辩,

4.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过程做好客观详细的记录,填写答辩委员会决议等,答辩秘书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论文选题的意义与先进性,

2.论文的理论性工作或新颖独到之处,

3.工艺流程,试验方案,理论模型的设计和研究方法的评价,

4.论文的结构,内容和语言论述等方面的评价,

5.对申请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运用情况的评价,

6.申请人在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方面知识了解情况评价,

7.对申请人英语书写熟练程度评价,

8.申请人学位评议表的总平均成绩,

9.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学位门类,学位级别)的建议.

第十八条论文评阅人的意见和委员将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在答辩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否则答辩无效.

第六章申请学位资格审查,审批和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学位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分委会提出申请,由学院分委会进行初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建议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非全日制)名单,拟授予硕士学位(全日制)和学士学位名单,并将初评结果分别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士学位审查汇总,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士学位审查汇总,现代科技学院负责独立学院学士学位审查,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日制硕士学位审查汇总,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学位办")负责博士,非全日制硕士学位初审汇总.各相关中层单位将汇总结果报学科学位办,由学科学位办复审后统一提交校学位会审议.

第二十条校学位会提供的材料,须上会前两天由相关中层单位报送到学科学位办.有关材料如下:

1.学院分委会会议纪要,

2.博士和非全日制硕士学位申请材料


(1)学位申请书2套,

(2)课程学习,论文答辩汇总表3份,

(3)学位论文大摘 要3份,

(4)发表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知识产权保证书1份,

(6)学位论文4份及电子版(按学院或专业刻成1张光盘),

(7)学院分委会形式审查汇总表1份.

3.全日制硕士材料

(1)学位论文及电子版(按学院或专业刻成1张光盘)各1份,

(2)研究生学院学位申请汇总报告1份.

4.学士学位材料

(1)教务处,现代科技学院学分绩统计分析材料30份,

(2)教务处,现代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等部门学位申请汇总报告各1份.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坚持不改者,

2.学位课程学习和考试不符合本细则第八,第十二条规定者,

3.学位论文工作不符合本细则第九,第十三条规定者.

第七章学位证书和学位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管理颁发,从校学位会做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三条学士学位分别由教务处,现代科技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汇总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名单报学科学位办备案,按照授予人数领取空白学位证书,打印,发放学位证书,填写学位证书存根.

第二十四条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科学位办统一打印,发放,填写学位证书存根,其中,博士学位证书在校学位会审议通过后,经三个月评议期无重大问题后另行颁发.

第二十五条每个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并按时提交校档案馆.档案内容包括:

全日制学士学位:学生学籍档案,学习成绩,学位证书存根,

成人学士学位:复印件,全学程成绩单和成人学士学位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学位证书存根,

硕士,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学位(毕业)论文,学位证书存根.

第二十六条学士学位档案建立与管理分别由教务处,现代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硕士,博士学位档案的建立由研究生学院和学科学位办共同负责,管理由学科学位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经通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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