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密级分类,学位文密级填写明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853 浏览:69919

学位论文密级填写说明

请在填写学位论文封皮中"密级"内容前,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人应仔细阅读说明后所附《<,保密法>,宣传月宣传材料》.

学位论文密级的确定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密法》宣传月宣传材料之二中"一,保密工作基本常识".

如学位论文内容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定密内容,仅需要学位论文所研究内容延期公开发表的,请在学位论文封皮"密级"处填写"内部事项".

有保密要求不宜公开的论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提交书面申请在学位办公室备案.

《保密法》宣传月宣传材料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拖等方面显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

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

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国家安全和其他有关机关规定.

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标明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标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时,应当根据情况确定保密期限.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画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

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写,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这保密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保密法》宣传月宣传材料之二

一、保密工作基本常识

保密:"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社会公开,可能会对社会组织或自己造成某种损害,而对该事项所实施的一种保护行为."保密"是指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扩散的行为.

保密工作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管理,有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纪律约束,有一系列的保护措施,有组织,有领导地保护国家秘密而进行的活动.

保密工作的作用:保密工作是国家事务重大决策正常进行和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我国国际地位,保障国家重大外交,外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我国科技发展优势,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保密工作坚持保密与信息公开并重的原则.

保密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①从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等级来说,密级高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大的是重点,②从国家秘密分布状况来说,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保密工作的重点,③从知悉和掌握秘密人员来说,领导干部,经管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的人员是重点.

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①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原则,②保密工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③保密工作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⑤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⑥管理与怎么写作相结合的原则.

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①加强保密法制建设,②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③实施保密行政管理工作,④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保密技术,开展保密技术工作管理,⑤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开展保密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探索保密工作的基本规律,制定各项保密工作具体的政策和对策,⑥健全完善保密组织和保密工作机构.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三句话分别点出了国家秘密的本质特征,程序特征和时空特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是如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二是必须对该事项履行确定相应密级的手续后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国家秘密,三是该事项在一定时间内具有保密价值.上述三个特征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条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①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如保密期限确需长于上述限定的保密期限的,应报有关国家机关批准.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国家秘密事项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③对保密期限定为"长期"的事项,在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作出解密决定前,应长期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己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一定程序和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号入座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载体上作出标志,限定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及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失的事项.即: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范围:①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部位),②专门从事制作,传递和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部门(部位),③专门管理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设备(包括计算机,传真机,)的部门(部位),④负责生产,存放,保管,运输属于国家秘密的产品的部门(部位).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求:①有由领导负责的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布置保密工作,②建立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③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④结合业务工作出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⑤配置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⑥定期向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报告保密工作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保密要求

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责任制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总的原则是: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分工原则: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应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①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②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③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④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⑤对本地区,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⑥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⑦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⑧领导干部还要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十条保密守则.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①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②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③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④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⑤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人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⑥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⑦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⑧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着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⑨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⑩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奖惩的措施:①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②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着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③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④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家公务员履行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是:①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②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③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④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⑤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⑥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⑦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⑧不通过普通,明码电报,普通邮政,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⑨不携带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⑩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方面.

三、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等,录像带等.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类:①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②以磁性物质记录够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③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国家秘密以某种信息的形式在这种载体上流动,传输.④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这类载体有的可以从外观上直接反映出国家秘密的属性,有的则要通过测试,分析等物理或化学手段才能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要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止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的,要及时销毁.

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并由专人管理.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由单位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应当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阅读和使用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一是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二是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应派专人专送,三是实行二人护送制度.

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的复制:复制秘密载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②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③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④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⑤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必须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禁止到社会上营业性复印店,印刷厂复制国家秘密载体.

秘密文件,资料的汇编: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的保密要求:①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②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③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保密要求: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携带手续(要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外出,出境或者参加涉外活动的,按前款规定手续.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移交手续.

国家秘密载体的清理和移交: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被撤销或合并的涉密机关,单位,应当将秘密载体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秘密载体应定期销毁.所有待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必须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核对,登记手续.销毁秘密载体,必须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内部文件资料,计算机硬盘和软盘,录像(音)带,光盘等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送保密工作部门的国家秘密载体监销站,统一监督销毁.严禁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者收购.

四、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涉密会议是指有关机关和单位召开的,研究部署有关国家,部门,地区等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会议.

涉密会议的组织:组织涉密会议必须做好以下保密工作:①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会议内容的密级,参加人员范围及文件发放范围,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②明确会议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个环节保密工作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③规定与会人员的范围(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其他组织者,会议代表,工作人员,记者,怎么写作人员),保密纪律或保密守则及违反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问题的处理办法,④规定及检查供会议使用的各种通信,电子,扩音等设备的保密技术标准及其保密措施,会议召开前,应当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⑤确定会议文件,会议内容是否发放和传达,以及发放,传达范围,确定是否宣传报道及宣传报道内容,⑥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文件,资料,记录等,要严格按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与会人员应将带回的文件及时交本单位机要部门登记管理.会议密件不得随意提供给新闻记者,编辑人员,确需提供的必须签字手续,用后及时退还原单位.⑦新闻单位采访涉密会议及与会人员,必须经主办机关单位批准.宣传报道涉密会议应当遵守《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涉密会议会场通讯设备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会场禁止使用无线话筒.开会时会场内不得使用移动,对讲机等无线通信工具.涉密会议不得采用会议形式召开.确需以会议形式召开的,应当在具有加密技术措施的通信网络上进行.

涉密会议场所的选择:涉密会议要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不得在接待外国人的宾馆,饭店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会议.召开重要涉密会议的场所应事先对会场以及扩音,录音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五、新闻出版保密管理

各类新闻出版形式的基本保密要求:报刊,新闻电讯,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新闻出版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新闻出版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一是要了解党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二是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和新闻自由与保密发生矛盾时,要能够正规处理新闻出版工作与保密的关系,坚持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点,三是对采访中所接触到的秘密事项,要自觉保密,不能擅自扩散,四是在采访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保密事项,应当通过内部渠道反映,五是不能擅自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密刊物中的内容编人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和书刊之中,六是对公众网上可能涉密的信息不得转载,七是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实行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

新闻采访的保密要求: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信息,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后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公开发表涉密资料的保密要求:凡属于国家秘密的计划数字,统计数据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公开发表.

涉密会议或其他活动的新闻采访: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检查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

个人投寄稿件和作品的保密要求:个人拟向境内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凡涉及本系统,本单位业务工作的或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查.

个人向境外投寄稿件和作品的保密要求:个人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除遵守前条要求外,凡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也应当事先经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审查.

六、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涉外活动保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在我国境内或者境外的任何地方与境外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交往中,遵照我国保密法规,制度,所进行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活动.

涉外活动保密原则:内紧外松原则,内外有别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又有利对外交往原则.

重大涉外活动前的保密工作:①主办单位必须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严格保密措施,对拟对外提供的各种资料事先要进行保密审查.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擅自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物品,②召开与本次外事活动有关的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在布置工作,交代任务的同时宣布保密制度和纪律,提出保卫,保密要求,③划定并检查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及时处理可能造成泄密的隐患,④确定洽谈,翻译等接待人员名单,统一洽谈口径,严格保密范围,把握分寸,切实做到不该说的不说,⑤弄清来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目的,预测其可能提出什么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对策准备,防止其钻空子,诱,套我秘密,⑥确需提供,介绍的秘密事项,按照"有领导,有控制"的原则和有关审批程序,批准手续,确定介绍的程度,做好保密处理等,⑦对职工进行保密教育.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对外科技交流活动是指我国公民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的内容:①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②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③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④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⑤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传递国家秘密.⑥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⑦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的保密规定:参加或,举办国内外各类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必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①对参展或进行表演的技术项目,须报请省科技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机构进行保密审查,批准,②对可能被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丧失或者削弱我国在该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和优势,影响国家科技实力,影响其技术及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科技项目和产品,不得参加涉外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等活动,③未经批准,不得将尚未公布的国家政治,经济政策措施,计划,统计数字和生产技术资料等对外提供和公开发表.

外宾进入我涉密单位的保密要求:①必须佩戴胸卡,离开单位时退还,②不得将录音,摄影器材带进涉密单位内部,不得记录我涉密事项,③须由我方专人陪同,按预定线路及范围进行,不得自行到工作范围以外区域活动,④未经批准,不得将我方提供使用的秘密资料带走,⑤一般不得使用我内部,⑥遵守我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外提供资料的基本程序:向外方提供资料,应严格遵守五项基本程序:①审查拟提供的资料是否必要,合理,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②对已确定需要提供资料进行保密审查,③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技术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解密,④确需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须经有审批权限的机关,单位批准,⑤经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应按照国际经济合作通行惯例,依法对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法律手续.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的审批权限:①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②机密级资料,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所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其中,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应按其规定执行,③秘密级资料,涉及全国性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不涉及全国性的,须经所涉及的地,市级以上(含地方业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审批,其中,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④涉及军事,军工方面的国家秘密资料,须按照国务院和军委的有关规定,经有审批权限的军事机关或军工主管部门审批.

涉外社会统计调查的保密要求:受境外组织,人员委托进行社会统计调查,必须经统计部门审批,对外提供的资料事先须经保密部门批准.

接待外宾参观,考察的保密要求:接待外国人参观,考察,必须避开军事设施保密区,不得在保密要害部位接待来访.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与境外机构驻地,人员住所保持相应安全距离,并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七,通信,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

威胁通信保密安全的主要因素:机,手机,传真机,打印机等通信终端设备因电磁辐射泄密,传真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泄密,架空明线话音信号辐射造成泄密,长途线载波辐射泄密.

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一般要求: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严禁在普通有线和移动中谈论国家秘密.

电报或加密传真的保密要求:使用电报或加密传真,必须坚持密电(传)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传.

不得用文件转发密电.确需转发的密电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必须删除"电报"文头,并在文字上做技术处理.

使用手机的保密规定:党政机关等单位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①严禁在使用手机时谈论国家秘密.②不得将手机带人涉及国家秘密会议的会场,因特殊原因带人会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③不得将手机带人谈论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因特殊情况带人的手机应取出电池或采取屏蔽措施.④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使用其他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重要涉密机关通信安全的保密审查:涉密较多的重要机关在选址,规划和建设通信设施前,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通信安全保密审查.

使用进口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要求:使用进口办公自动化设备用于处理涉密信息时,事前应进行安全保密技术检查.设备检修时,应由我国技术人员操作,不准境外技术人员介入,确需境外技术人员解决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方懂行人员监督下进行,完成后须经保密技术检查方可使用.

重要涉密机房的保密措施:重要涉密机房,必须采取屏蔽措施,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根据涉密程度,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定期对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涉密机房,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需先经单位领导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由指定专人陪同进入.

涉密设备更换,维修的保密要求:涉密设备更换或维修时:①应在涉密场所进行,并有专人监督,所更换的设备配件未经允许和未采取技术措施不得带出机房挪作他用,②涉密设备或配件的报废,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实施不可恢复性销毁.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人员的配备条件: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按涉密人员的条件配备,并加强管理,明确保密责任,严格保密纪律.

八,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

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体制: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保密工作.

计算机网络的保密管理职责: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保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涉密信息系统是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简称,是指以计算机,机,传真机,打印机,文字处理机,声像设备等为终端设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进行涉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技术,管理的组合.

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原则: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分管本单位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同时要负责本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办.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要求:①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与保密设施同步进行.②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③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访问应当按照权限控制,不得进行越权操作.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泄密的途径:一是计算机电磁波辐射泄密,二是计算机网络被越权访问和网上攻击而泄密,三是计算机网络系统传输线路被入侵而泄密,四是涉密磁介质保管不善和利用剩磁恢复信息而泄密,五是计算机被外国人监督使用或维修时被做手脚而泄密,六是计算机工作人员被渗透利用而泄密,七是计算机操作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而泄密,八是计算机输出文件,资料的废纸不及时销毁而泄密.

电子涉密媒体是指存储有涉密信息的硬盘,软盘,光盘,磁带以及其它信息载体.涉密媒体应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进行严格管理和销毁.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承建,规划:涉密系统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进行承建,规划和建设中的涉密信息系统,应坚持同步建设,严格审批,注重防范,规范管理的原则,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审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经地市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经过审批的涉密信息系统,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补办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信息系统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审批程序:一是报告.涉密系统投入使用之前,必须向有关保密部门递交报告.二是初审.保密部门应当对涉密系统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保密设施情况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三是现场考察.保密部门要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和测试.四是评估.由保密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对涉密系统的安全保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五是批准.经过考察和评估论证,对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涉密系统,保密部门应当批准使用,对不完全具备投入运行条件的,应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漏洞,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改进后另行报批.对不采取改进措施而坚持继续使用的单位,应当责令其主管部门(单位)停止其使用.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单位)申请审批所需的书面材料:一是涉密系统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等基本情况,二是涉密系统所处理信息最高密级和涉密信息在系统内运行状况,三是涉密系统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有关认证结论或者审批件(复印件),四是涉密系统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正确涵义是:凡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上国际互联网和其它公共网络,凡需要上互联网和其它公共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严禁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也就是说:这里所指"网"是国际互联网络等公共网络,不包括涉密网络.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人员选拔: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密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和当地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软件的使用: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应用的各种软件,必须经过网络系统主管部门认可.其中,用于保障涉密信息安全的软件,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部门推荐或认可的产品.用于保障涉密信息安全的软件,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和加密设施的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尽量选用国内产品.使用国外设备,在安装和启用前,必须经安全,保密工作部门检测.

涉密信息系统所采用的保密技术防范设施,必须是经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许可的产品.

涉密信息的传输:传输秘密级,机密级信息必须采用加密措施或使用党政专用电信网.

绝密级信息的传输:传输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的涉密信息网络,不允许传输绝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必须在绝密级网络中处理.绝密级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加密传输.传输绝密级信息使用的加密设备或措施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与所保护的信息密级一致.

涉密信息系统的扩容:涉密信息系统新拓展的网络或新增加的用户,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和所处理信息的密级必须与系统要求相一致.未采取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不得与涉密信息系统联网.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公共计算机网络的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在目前尚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任何单位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的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保密管理:一要坚持实行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的原则,二要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提供网上信息怎么写作的保密审查: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怎么写作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网上开设信息发布业务中的保密要求: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计算机网络常用的保密防范技术有:①身份认证技术,②访问控制技术,③信息加密技术,④审计跟踪技术,⑤"防火墙"技术,⑥物理隔离技术,⑦电磁辐射防护等.

处理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的保密要求:处理秘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处理机密级信息的系统,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周,处理绝密级信息的系统,应当采用一次性口令或生理特征等强认证措施,口令必须加密存储,必须保证口令存放载体的物理安全,口令在网络中必须加密传输.

电子函件的保密要求: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人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怎么写作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

网上泄密信息的处理方法:互联单位,接人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门报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门接到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九,保密奖励与法纪责任

保密奖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规定,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其所在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依照规定给予奖励:①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②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③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④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⑤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着成绩的,⑥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的管理,事迹突出的,⑦长期经管国家秘密的专职人员,一贯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是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是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密事件的立案时间: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下落不明.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应当按泄密事件处理.

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的报案要求:发生或发现泄密事件或泄密隐患要及时报告,果断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的损失.发现泄密事件隐匿不报,致使国家继续遭受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刑法》中对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写,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4)以窃取,刺探,收写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5)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6)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7)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8)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9)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10)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窃取,刺探,收写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写,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泄密负有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予追究或查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建议有关芒门对负有领导责任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应当定密而未定密或者定密不及时造成密的,(2)对本机关,单位产生或者持有的国家君未采取保密措施造成泄密的,(3)管理,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秘密载体丢失,泄露国家秘密的,(4)未经批准擅自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参加涉外活动的,(5)未按照规定《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6)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擅自改变其原密级或者未按照原密级管理造成泄密的,(7)来按照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或者将其作为废品出售造成泄密的,(8)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中,使用未经国家保密部门认证的保密技术产品和设备造成泄密的,(9)雇用来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10)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未实行物理隔离的,(11)涉密会议,重大涉密活动和对外合作及交流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12)新闻报道,出版未进行保密审查,泄露国家秘密的,(13)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扩大,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处罚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处.

员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应受处分: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员违反党的保密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①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②党委(党组)成员及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人员,泄露党委(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③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④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⑤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泄露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致使检举人,控告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⑥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出境团(组)中的员,擅自脱离组织的,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员,违反规定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