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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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标准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1,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相似度检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6)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3,办学章程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及回报比例,

(7)学前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4,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园,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园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幼儿园决策机构

(1)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①聘任,解聘园长,

②修改幼儿园章程,

③制定发展规划,

④审核预算,决算,

⑤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⑥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园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专职园长一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聘任园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具体要求: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园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的园长任职条件,园长须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应与办园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应提交的材料(A4纸)

1,举办者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⑴《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

⑵举办者资格证明:

①举办者为法人组织,提交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②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③联合举办幼儿园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④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提供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⑷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举办者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除需提交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⑴筹设批准书(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

⑵筹设情况报告(有筹设期的才需提交):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⑶学前教育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简历.

⑷学前教育机构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⑸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①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房产证(复印件),

③园舍租借合同(无偿使用校舍的应提交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无偿提供校舍的证明,租用区教委系统房舍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须得到区教委房屋管理部门的批准),

④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幼儿园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6)园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幼儿园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7)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聘用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名单,聘任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8)安全证明:

①房屋建筑,消防用电,卫生防疫,治安等方面安全合格的鉴定书,

②出租,出借,无偿提供校舍方与民办学校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③安全保证书,

④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

此外,还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许可登记表》(9份表格),当事人若委托写作技巧人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八)申办流程

1,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教委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2,初审

民办教育科初审并实地考察幼儿园的园舍,教学设施等条件.如基本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3,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4,审定

教委办公会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决定.

5,告知

同意筹设的,制作筹设批准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对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6,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时限

三个月

(十)收费事项标准

此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号: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号:

职业

住址

联系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幼儿园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二条幼儿园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 (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学前教育的公益性社会怎么写作组织.

第三条幼儿园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园.

第四条本园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幼儿园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幼儿园层次与类型:标准规模民办幼儿园.

第七条幼儿园教学内容:.

第八条幼儿园规模:.

第九条幼儿园办学形式:幼儿园招生对象为岁至 岁学前儿童,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 (选项:半日制,全日制)形式.

第二章幼儿园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幼儿园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园协议)

第十一条幼儿园日常办学经费来源:(选项:收取托儿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标准规模民办幼儿园.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写作定幼儿园章程,推选民办幼儿园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幼儿园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园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幼儿园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园场地,办园设备等办园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幼儿园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幼儿园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幼儿园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幼儿园章程的规定决定幼儿园重大事项.

(八)幼儿园终止后,依法进行幼儿园财务清算.

第四章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园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幼儿园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园长,

(三)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幼儿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同志担任,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幼儿园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幼儿园设专职园长一名,经幼儿园决策机构聘任,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园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拟定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幼儿园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幼儿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幼儿园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幼儿园工作和幼儿园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园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园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园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园长)同志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幼儿园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资产在幼儿园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或选择: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比例取得回报.幼儿园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

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幼儿园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幼儿园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幼儿园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变更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幼儿园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幼儿园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幼儿园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终止的民办幼儿园,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幼儿园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月日

附件四

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决策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决策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的决策机构,负责幼儿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幼儿园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理事)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六条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聘的应免去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

第七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推举产生.董事长(理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承办董事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幼儿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经董事长(理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须亲自参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附表一

申办报告

幼儿园名称传真办园地址邮政编码办园规模班人办园形式半日制()全日制()招生对象岁至岁教学内容培养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资

况办学资金万元资

源举办者投入万元捐资万元其它万元设

况设备名称设

源举办者投入万元租用万元其它万元合计万元园

况活动室自有平方米租用平方米无偿使用平方米洗漱厕所自有平方米租用平方米无偿使用平方米办公室自有平方米租用平方米无偿使用平方米户外场地自有平方米租用平方米无偿使用平方米合计平方米举

(盖章)

年月日

附表二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举办单位

名称

传真举办单位

住址

邮政

编码举办单位

法定代表人

举办单位

法人类型举办单位

注册资金(万元)举办单位

现有总资金(万元)举办单位

开户银行举办单位

银行举办单位提供

办园资金(万元)举办单位提供

办园场地(平方米)提供

办园

设备

情况提供

其他

资产

情况举办

单位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年月日健康

状况政治

面貌身份

证号学历职称专职

家庭

住址邮编

手机拟任园所

职务档案所在单位

及职务工

(签字)

年月日档案

所在

单位

意见

(档案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附表三

幼儿园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

年限在民办校职务号档案关系所

在单位职务家庭

住址联系123456789 附表四

幼儿园决策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姓名性别出生

日期年月日健康

状况贴 照

片身份

证号学历职称政治

面貌是否

已退休家庭住址邮编手机专职从事学校教育 教学工作年限年从教专业档案所在

单位及职务工作 学 习简历

举办者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章

年月日附表五

幼儿园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姓名性别国籍贴照片民族号出生日期年月日学历及职称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办公家庭手机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单位地址工作履历 (自正式工作起)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及部门担任职务从事专业教育经历(自高中起,包括主要进修学习情况)起止时间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学位本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决策机构意见

(盖章或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备注:此表决策机构成员每人填报一张.

附表六

幼儿园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幼儿园名称决策机构

名称董事会()

理事会()

校务委员会()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决策机构

负责人会议主持人参加人

会议议题

会议决议

成员签字

附表七

幼儿园园长基本情况表

姓名性别

出生

日期年月日健康

状况

政治

面貌照

片身份

证号

学历

职称是否

退休家庭

住址

邮编

移动

手机

是否

专职

从事学校

教育教学

工作年限年从教

专业档案所在

单位及职务

(签字,盖章)

年月日档案

所在

单位

意见

(档案所在单位章)

年月日 附表八

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

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 年限在民办园

所任职务号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联系

附表九

幼儿园教师基本情况表

年月日

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从教 年限从教 专业是否 专职号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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