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发表文北京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38 浏览:12558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6〕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6〕19号),《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201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生教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分为奖学金助学金部分其学金包括国家和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第条校长特别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第条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和导师,其参评范围为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以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第条校长特别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评审等级与其所获学业奖学金等级相对应.第条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资助.校长特别奖学金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

第条比例和标准(万/年)第条博士研究生等级,比例和标准等级比例(%)奖助类别及金额(万/年)合计国家

助学金国家

学业奖学金学校

助学金学校

学业奖学金导师

助研费一等101.21.30.61.010二等401.20.80.60.65三等501.20.50.61.30.44第条士研究生等级,比例和标准等级比例奖助类别及金额(万/年)合计国家

助学金国家

学业奖学金学校

助学金学校

学业奖学金导师

助研费一等0.60.60.12.40.34二等0.60.40.10.70.22三等0.60.20.10.60.11.6第三章基本条件和资格

第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条对不授予中间学位研究生的申请资格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学业奖学金及发放助学金.

"长望实验班"学生,按照其实际获得教育部学籍身份参评相应的学业奖学金和发放助学金.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处理(一)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其参评学年学业奖学金降一个等级,若原评定为三等的保留原等级.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参评学年评审结果确定之前,取消其当次参评资格,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参评学年评审结果确定后,学业奖学金发放前,取消其当次评审等级,


(二)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取消其当学年参评资格,

(三)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公派或受学校资助出国学习交流者,具有参评资格,

(四)休学,保留学籍超过一学期者,不具有当学年参评资格,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检测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其当次参评资格,

(六)违反校规校纪或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未获得学分者,不具有当学年参评资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其助学金发放处理(一)受记过以下处分者,停发半年,受记过(含)以上处分者,停发一年,

(二)未进行学期学籍注册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者,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三)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公派或受学校资助出国学习交流者,出国期间暂停发放助学金,回国后恢复助学金的发放,

(四)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休学或保留学籍者,暂停发放助学金,复学后恢复助学金的发放,

(五)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停发当学年助学金第十条校长特别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校长特别奖学金以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1.博士研究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篇,

2.硕士研究生申请校长特别奖学金,须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第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协调,监督奖助工作的开展,审定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审定奖助学金名单.

第十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组织,包括制定工作计划,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审核各培养单位初审名单公布评审结果上报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等第十条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负责研究生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同时受理学生申诉等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评审(一)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博士研究生(1)复试专家组根据研究生在入学之前的学习或工作表现,学术成果以及潜在的科研素质等进行综合排名,

()硕博连读研究生可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2,硕士研究生(1)参加统考的研究生按总成绩排序评定学业奖学金等级,

()推荐免试研究生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等级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在本科阶段年级排名前3%的,原则上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校外生源基地的学生原则上参照生源基地协议条款执行.

(二)第二学年起学业奖学金评定第二学年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百分制进行综合测评,排序划等主要从课程成绩,科研创新能力导师评价和素质拓展四个方面综合..第章评审程序

第条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于每学年初实施.

第条研究生根据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提交个人申请,培养单位认真审核研究生的个人申请,在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并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获得学金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名单,经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审定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主页进行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研究生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果申诉人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导师助研费由导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从中支出,每年9月交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条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给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研究生助学金按照研究生的基本学制每年分10个月(二月八月)发放.毕业班研究生助学金最多发至学制期满的当月月底.其中,夏季毕业者发至6月底,提前毕业者发至毕业当月月底,延期及已毕业但尚未离校者均不再发放.第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1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