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会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建筑节能协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以及《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为保障专委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怎么写作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会费收缴范围: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四条会费交纳标准:
一、单位会员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二)常务委员,委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委员单位(企业),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四)委员单位(企业),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
二、个人会员
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会费缴纳时间及办法:
(一)政府相关部门,科研设计单位及高校申请为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委员单位通过审核的的,或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为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委员单位的,即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批准,当年按标准缴纳.
(二)每年第一季度由专委会秘书处向各委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现有委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专委会秘书处指定账户.
(三)会费使用"北京增值税普通",由秘书处挂靠单位开具.如有必要可开具盖章的收款账户说明.
(四)新的委员单位在批准入会后,于7个工作日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第六条会费用途
(一)专委会业务活动经费,
(二)专委会编印出版资料,通讯,邮寄及宣传经费,
(三)专业会议交流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四)专委会办公相关支出等.
(五)专委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会费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二)专委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及会费收缴工作,并按照规定建立经费收支账目,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三)专委会接受协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后,不退回当年的会费.
(五)会费标准可根据专委会今后工作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议审核后进行调整.会费不包括由专委会组织的参观考察,评比等活动,如参加应按规定另行支付费用(会员将享有一定优惠及免费参加权利,具体情况可咨询专委会秘书处).缴纳办法可根据会员情况不同自行决定,可采取银行转账或直接前往专委会秘书处.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
二Ο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