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海洋生物所

更新时间:2024-02-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392 浏览:68783

国立中山大学海洋生物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资格考核及学位考试相关规定

九十九学年度起入学新生适用

经84年05月12日所务会议通过

经87年05月02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1年03月25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1年12月04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1年12月26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2年03月03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3年12月08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4年01月05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4年11月07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5年11月28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6年04月17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8年04月07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8年05月05日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经99年04月23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依据教育部颁「学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细则,本校「学则」及「研究生学位考试施行细则」订定之.

在学期间相关事项:

修业年限:依教育部规定二至七年(不含保留入学及休学期间).

修课要求:

学生选课均须经指导教授及所长主管认可.

博士班学生须於毕业前修毕下列课程及32个最低毕业学分数.

必修课程:专题讨论四学期.专题研究(四选二)

必选课程:海洋学导论(3学分)及下列四门科目,必须选修通过至少九学分 (1)海洋生态学(3学分)(2)海洋生物生理学(3学分) (3)分子细胞生物学(3学分)(4)系统分类与演化(3学分) 已修毕并及格者得申请免修.

经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委员会会议核定之所有课程.

指导教授选派:

研究生论文指导教授应由本所专兼任老师担任,如有重要原因拟由所外老师担任指导时,需事先商请本所老师共同指导.

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

学期之定义:上学期自每年八月一日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学期自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由所务会议推选组成之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委员会审查.

博士班学生须於入学後四学年(含休学期间)内通过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成为博士学位候选人,未能在四学年内成为博士候选人者迳予退学.资格考核包括资格考试及论文研究计画审查.

资格考试:

考试以笔试方式进行,由本所统一举办,每学期举行一次,每位学生每科至多考试三次.成绩以七十分为及格,各科参考书籍事先公布,部分考试可为开书测验.

考试科目:(1)分子生物与细胞学

(2)个体生物学

(3)族群,社群与系统生态学

论文研究计画:

论文研究计画应包括论文计画书及拟修习之课程,并由学生主动请求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委员会审查.如更换指导教授,则须重新提出论文研究计画书再行审查.

博士学位考试:

博士学位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後始得进行博士学位考试.

完成修课要求.

语文能力规定:

中文能力:在报章杂志上以中文发表之学术性或推广性文章至少一篇,总字数在二千字以上(图表不计).

英文能力:托福(TOEFL)考试550分或新制成绩(CBT)213分,或本校语文测验之相当成绩以上,或修读指导教授认可之英文课程至少6学分(不含大一英文).


论文发表规定:

1.修订第四条第三款论文发表相关规定,增订「毕业前至少出席一场以英语发表之国际学术会议(需提出国外主办单位论文发表接受函为证)」.

2.在SCI(ScienceCitationIndex)之期刊上发表一篇以上与博士论文研究相关之学术论文,并为第一作者,论文获期刊接受视同发表.

博士候选人学位考试考试委员人选,由指导教授依本校「研究生学位考试施行细则」第十,十一,十三条之规定提名,经系主任同意後陈请校长核定聘任之.

学位考试成绩不及格而其延长修业年限尚未届满者,得於次学期或次学年举行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经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依本校学则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应令退学.

毕业:符合上述之各项规定者,得提出毕业之申请.

其他未定事宜由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委员会决定,作业方式参考本所博士班学生须知.

本办法经所,院务会议通过,签请校长核定後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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