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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建人〔2006〕381号

现将《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安徽省非国有经济组织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国有经济组织中建设企业的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非国有建设企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建设企业中从事建筑学,建筑装饰,建筑机械,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镇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相关专业的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等),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七条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四章学历资历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4,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二)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获得大学本科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获得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5年.

(三)助理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获得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技术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高中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高级工程师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必须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解决本专业领域内重要工程技术问题的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工作上取得显着技术成果.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

2,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县(区)级重点工程(包括规划,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造价编制等,下同),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书为据,下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参与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一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参与完成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主持完成1项县(区)级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主持完成建设各行业县(区)级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显着效果,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7,有1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其发明专利已开发实施并取得100万元以上利税(有税务部门的证明,下同).

(三)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着作(译着)1部(独着或合着,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一条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一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符合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

5,部级优良工程质量奖鲁班奖,黄山杯等以上质量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省级以上科技示范工程主要技术负责人.

6,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表彰.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4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着作(译着)1部(独着或合着,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工程师条件

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必须具有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业务问题,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成果.

(二)业绩条件

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

2,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3,参与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参与完成符合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参与完成建设各行业县(区)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县(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得到开发实施并取得30万元以上利税.

(三)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三条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四等奖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

2,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主持完成符合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二级资质标准的工程1项或主持完成符合资质标准的工程2项.

4,获市(厅)级以上优良工程奖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示范工程主要技术负责人.

5,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四条助理工程师条件

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本单位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独立完成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撰写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十五条助理工程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市级科学技术以上奖励(或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奖1项.

2,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重点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获县级以上优良工程奖的重要贡献者.

4,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县以上政府或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2篇以上.

第十六条技术员条件

申报技术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九条规定外,还必须具有能完成本岗位一般技术业务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和掌握基本的专业技术知识.能较好地履行本岗位职责,能在他人的指导下较好地完成一定的业务技术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报人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着作(或撰写技术报告)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认可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八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三)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能力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二十条从行政机关辞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比照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直接申报.

第二十一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考核不合格不能申报,申报材料有弄虚作检测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取得非本专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有3个月以上的大,中专学校专业进修经历,并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

(二)所称的"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包括施工项目中负责技术,质量,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三)所称的"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相当奖励"是指与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等有关的市级以上政府或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包括优秀设计奖,工程质量奖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

(四)所称的"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条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