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文发表教师83人,副高文发表2016年

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627 浏览:121005

西安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规定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建立有效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体系,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位论文盲审

1.学位论文盲审是指送审论文中不含有学校名称,导师姓名,作者姓名以及其它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由研究生院统一送校内外专家评阅,同时评审专家的姓名对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保密,以保证论文评阅的客观公正.


2.盲审论文不要有致谢,后记,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等部分内容,封面重新制作,论文任何地方不得出现任何反映作者姓名,导师姓名等相关的信息,如盲审文本中不得出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导师×××","师兄×××"等信息.

3.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研究生院具体实施.

第二条盲审范围

盲审论文的名单由研究生院按下列规则确定:

1.由研究生院以一定比例在当年拟毕业研究生中随机抽取的论文.

2.上一年度论文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答辩"的导师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论文.

3.新增学科的第一届毕业生的论文.

4.新导师指导的第一届毕业生的论文.

5.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论文.

6.学位课与必修课未按照培养计划执行的研究生的论文.

7.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研究生的论文.

8.第三至第五学期在外实习超过三个月研究生的论文.

9.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

10.导师要求盲审的论文,或学生自己提出要盲审的论文(申请参评优秀学位论文者的论文必须盲审).

11.其他研究生院认为需要盲审的论文.

第三条免盲审范围

凡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以上期刊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文章的研究生的论文可不参加盲审.

第四条盲审的时间和办法

1.学位论文盲审一般安排在答辩前一个半月进行.

2.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必须是同学科授权点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且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3.为保证全部论文(无论是否抽取盲审)的质量,所有统招研究生都必须按盲审格式准备好论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论文盲审稿参加随机抽取.抽取的论文将直接送审不再给时间进行修改.

4.从寄送之日算起,论文评审时间一般为一个月,评审结果由研究生院安排统一公布.参与盲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阅人姓名和单位,不得透露学位论文申请者及其导师姓名,以保证盲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位论文申请者及其导师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干扰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专家评阅意见书由研究生院进行统计处理,并将评审的总体结果反馈给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对不同意公开评阅人信息的应隐去相关内容,以保证专家信息的保密性.

5.凡欲申请优秀学位论文评审的论文都需参加盲审,若未抽中参加盲审则需在答辩前向研究生院提交自主申请盲审要求,凡事先未参加盲审者则不受理其评优申请.凡自主申请盲审者论文评审以合格为通过原则,但要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由导师负责把关.

第五条盲审结果

1.以下情况视为盲审通过:

两位评阅人意见均为"同意参加答辩"或"少量修改后答辩",

两位评阅人中其中一位意见为"同意参加答辩",另一位意见为"少量修改后答辩",

两位评阅人中其中一位意见为"同意参加答辩",另一位意见为"较多修改后答辩",

两位评阅人中其中一位意见为"少量修改后答辩",另一位意见为"较多修改后答辩".

2.有一位评阅人结论为"不同意参加答辩"或两位评阅人结论均为"较多修改后参加答辩"的视为未通过本次盲审.两位评阅人结论均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未通过第一次盲审的研究生需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后再次进行学位论文盲审,如仍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论文作者必须对论文做重大修改,半年后至一年内方能提出第二次答辩申请,并重新聘请校外同行专家进行盲审.

3.评审后的论文须根据评审专家所指出的存在问题进行修改.修改时间和处理按评审专家中规定时间长者和要求高者为准.论文修改时间从收到评审结果后起算.论文评审后再次送审时必须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修改报告书",由研究生和导师签字后随论文一起送研究生院.

4.无论修改前的论文采用何种评审方式,重新送审的论文必须盲审.修改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论文,重审时必须送审两份论文.

5.盲审通过后,研究生导师应指导研究生参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把握修改过程,导师审阅合格后进行答辩,由答辩委员会参照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6.凡盲审中发现有抄袭行为的研究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责成该论文作者重新撰写论文,经导师重新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后再参加答辩.抄袭行为严重(抄袭内容量约占论文的30%以上)的研究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条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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