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567 浏览:98426

浙江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及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跟踪检查工作. 省药品认证中心受省局的委托,承办省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技术审查工作,包括资料的技术审查,制定药品GMP认证,飞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收费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药品GMP认证申请及审查 第三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获得《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四)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五)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六)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 (七)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 (八)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及风管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九)申请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 (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二)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申请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包括改建,扩建)(原证书生产地址不变)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GMP认证.(原料药新增品种按正式生产之日前申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增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三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等国家局组织认证的,在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前,应以电子文档申报的形式向省局报送一份申请资料备案,省局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局提出意见.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由省局组织认证的,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6个月内完成认证. 第六条省药品认证中心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七条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省药品认证中心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 第八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对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制定药品GM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2-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员一般异地选调.

第十条当地局可视情况选派观察员.如上级局已选派观察员,则下级局不再选派.观察员负责与药品GMP检查有关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采取检查组长负责制,非检查组成员(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参与或干涉检查组工作.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确定企业的检查陪同人员.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根据检查方案,规范要求,检查标准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并应在统一下发的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检查过程及内容.

现场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有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等问题,检查组应予取证,并将问题通过观察员及时移交当地局查处,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观察员完成观察工作后,应向派出单位作出汇报.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在《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缺陷项目记录表》中,对关键项目的缺陷,详细记录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属于个例,可以马上整改的缺陷项目,应有说明.

第十五条《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明确认证范围,认证剂型(或车间)所在的地址,生产车间概述,实施GMP概述,根据检查标准条款,将发现的缺陷,逐项载明.缺陷的描述应详细,具可追溯性.报告不作任何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缺陷项目的记录:

缺陷项目可分为严重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其中

重要缺陷是指:可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的严重缺陷,或者发生情况严重的一般缺陷,重要缺陷不应包括系统性严重缺陷.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八条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宣读本次检查情况.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时间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省药品认证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药品认证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药品认证中心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省局对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交的认证资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申请企业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通过认证的,报国家局,由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内容为: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认证范围,现场检查时间,审批日期,检查员名单等,对10日内无异议的企业,发布认证公告.同时由省局发放《药品GMP证书》.

省局在发放《药品GMP证书》的同时,分别向企业和所在市局,县局发《药品GMP认证审批件》,并附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中的缺陷项目作为跟踪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之一.

企业存在重要缺陷,但在审核期间整改到位,并上报整改报告的,可判合格. 第二十四条对有异议的企业,组织调查核实,在调查期间,暂缓颁发《药品GMP证书》. 第二十五条审核及审批发证的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通过审核,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由省局发给《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并附限期改正的整改通知书,整改时限为6个月.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省局根据缺陷项目及企业整改情况,可选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七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5年.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二十八条符合简易认证程序的申请企业(或剂型),

按简易程序执行.

一,《药品GMP证书》到期,申请重新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凡在五年有效期内,符合以下几款要求的,执行简易程序认证:

(一)到期认证前三年连续三年监督等级被评为A的,

(二)在连续五年的跟踪检查中,未发现严重缺陷的,

(三)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和生产部门负责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对药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生产条件,关键设施,工艺流程等技术管理条件未发生变动的,

(五)无药品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的,

(六)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和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的, (七)各级药品质量抽验无不合格品情况的, (八)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企业已通过认证的剂型(或生产车间)能满足新申请认证剂型的生产,如企业的颗粒剂已通过认证,申请干混悬剂的认证,软膏剂通过认证,申请凝胶剂认证等,执行简易认证程序.在执行简易认证程序的同时,企业必须报送相应药品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资料,提供药品质量检验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九条简易认证程序:

一,企业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省局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

二,省局受理后,由省药品认证中心根据条款要求,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省局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条,实施药品GMP认证程序.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号令),《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省局负责本辖区内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承办飞行检查的实施.

市局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局每年年初制定《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年度指导意见》,提出跟踪检查计划.

第三十三条市局组织跟踪检查时,应按《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跟踪检查结果判定,可按照《浙江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进行.

企业存在严重缺陷,且有生产检测劣药情节的,按《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整顿,收回相应剂型的《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由省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跟踪检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方面:(是否不要) (一)上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情况, (二)生产和质量负责人是否有变动,有关变更的备案情况,变更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技术人员队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稳定,员工的培训情况, (三)生产车间和生产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 (四)空气净化系统,工艺用水系统的使用维护情况, (五)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的批次,批量情况, (六)认证以来所生产药品批次的检验情况,特别是委托检验的每个批次的检验情况, (七)药品生产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是否有委托生产或接受委托生产情况, (九)再验证情况, (十)省局对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事项的处理意见或结果.

第三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缴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生产范围的,其相应的《药品GMP证书》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GMP证书》企业名称和地址名称的,应在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局相关变更内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药品GMP证书》原件, 原发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相应变更手续.

第四章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由国家局统一培训和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省药品认证中心负责建立浙江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以及药品GMP检查员的继续教育,考核,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根据省药品认证中心的委派,承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必须遵守《浙江省药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药品认证检查员工作纪律》,不得进行有损公正的有偿咨询怎么写作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省局根据药品GMP认证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聘任有关方面的专家.

第三十九条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应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推荐表》,由省局审查确认后,报国家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车间)应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用的,中止认证或收回《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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