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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教育局文件

皋教发〔2016〕33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市直学校,各镇(区,街道)教育管理中心,皋南幼儿园,局机关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6〕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我市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将师德放在教师队伍建设首要位置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以"德为人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坚定不移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实施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进一步强化师德教育,践行师德规范,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努力铸就一支让学生尊重,家长信赖,社会满意的教师队伍,为进一步打造人民满意的"教育如皋"品牌提供师资保障.

二、突出重点,明确加强师德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

1.坚定职业理想.高涨的工作热情源于对职业的热爱.要教育和引导教师牢固树立"富强,,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教育当成一项事业,一种使命,一种责任,做到"有心,用心,尽心".

2.热爱全体学生."立德树人"是师德建设的核心.要教育和引导教师热爱每一名学生,善待每一名学生,教好每一名学生.

3.加强学风建设.要教育和引导教师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做到乐于学习,善于学习,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4.规范从教行为.要教育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从教,依法治教,依法施教.

5.塑造师表形象.要教育和引导教师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营造谦虚友善,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人文环境,树立高尚的师德形象,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健全制度,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健全师德教育制度,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和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

2.建立健全师德宣传制度,全面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各单位要将师德宣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

3.建立健全师德考核制度,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市局将进一步修订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师德考核一般每学年评定一次.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等次的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如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行为受警告处分的,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不得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市局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优秀教育人才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4.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制度,增强教师自我提升内在动力.进一步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每年评选一次如皋市德业双馨十佳教师,每两年评选一次如皋市师德标兵.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如皋市德业双馨十佳教师,十佳乡村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等表彰奖励,以及推选国家,省,南通级的教师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推荐评选如皋市师德标兵,德业双馨十佳教师及以上荣誉的,学年师德考核必须为"优秀".师德表现突出的,在评选省特级教师,各级各类优秀教育人才选拔和职务(职称)晋升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评.

5.建立健全师德监督制度,将失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各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开市局和学校的,(市局投诉平台是:87623032,87623018,rgjyjcs@163.,rska318@126.),并在显着位置设立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反映的苗头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处理.教育督导部门把师德建设开展情况作为学校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6.建立健全师德惩处制度,坚决遏制教师失德行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并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见附件).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按照"事实不查清不放过,违规收取的费用不清退完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查处.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特别是要严肃查处家长和社会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行为.

7.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全面加强师德建设组织管理.各学校校长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师德列为教师队伍建设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明确职责,明确机构,明确人员,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师德管理网络.各单位要建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由学校部分行政人员,普通教师代表组成,普通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市局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

8.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凝聚师德师风建设强大合力.切实加强师德建设监管工作.市局人事科要重点抓好培训,教育,考核,奖励等工作,要按规定,按程序,按权限运用师德考核结果,办公室要加大师德建设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优秀教师事迹,弘扬正能量,监察室要及时受理,对违反师德行为要按规定坚决予以查处,教育工会要配合做好师德教育工作,尤其要做好爱生典型培树工作,同时对困难教职工做好关心扶持,其他科室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师德建设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四、坚持统筹推进,切实提升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效果

1.坚持思想引导与制度约束相结合.既着重对教师进行思想教育,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又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靠制度规范师德行为.

2.坚持正面引导和解决问题相结合.既要弘扬师德建设的主旋律,讲敬业,讲奉献,讲爱心,又要着力解决师德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学先进,找差距,扬正气,刹歪风,树形象,比奉献的浓厚氛围.

3.坚持学习教育和活动引领相结合.既要组织好集中学习和大讨论,又要开展好形式多样的活动,使教师在学习中受教育,在活动中有提高,让师德建设活动丰富多彩,扎实有效.

4.坚持自我查摆与开门纳谏相结合.既要组织教师对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查摆,又要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开门纳谏,广泛征求师德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查摆问题全面准确,分析原因深刻透彻.

5.坚持师德建设与素质全面提升相结合.既要积极探索新时期师德建设的方式方法,切实强化师德建设的各项措施,又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明素质,使全市师德建设迈上新台阶.

附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6〕1号)

如皋市教育局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2016年1月11月印发)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检测,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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