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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上理工【2016】63号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卓越工程教育,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学校决定对"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上理工教[2006]7号文)进行修订,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的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获得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专业学位).

组织管理

第三条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校对第二专业和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

相关学院负责本部门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定等.

专业设置

第五条第二专业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同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学校现有相应本科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院原则上应根据相应本科专业的课程结构,确定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

第二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中需设置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不少于10学分).

第八条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必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4周内申报手续.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教学安排

第九条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为确保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教学质量,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二)学院应充分发掘师资与教学资源潜力,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生组织单独开课.单独开班的人数最少应在15人以上,报名15人以下的专业,可与相应本科专业课程合班上课.

(三)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编有专用课程代码(单独开班或合班上课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均有单独代码).学生按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课程的代码选课,按学分缴纳费用.

(四)学校将根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决定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规模.

学籍管理

第十条报名注册

(一)本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能认真遵守《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者均可报名(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经审批同意和注册缴费后,可获得修读资格.

(二)学生选择第二专业学位修读,原则上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如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则只颁发其第二专业证书,不再另颁第二专业学位.

(三)学生一经选定并经学校批准取得某一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籍后,不得转换该专业.确系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客观原因需终止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第二专业或第二专业学位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生效,但该情形下其已缴学费不再退回.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及成绩(学分)记载

(一)学生在报名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以前,已修读过的主修课程与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相同(同名,同学分)者,可以在正式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当学期提出申请,经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开设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该主修课程成绩及学分在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成绩单中予以录入.未经审批同意,主修课程成绩不能转换为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课程成绩.


(二)主修课程学分转换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上限为6学分.

(三)学生开始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以后,修读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不能转换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成绩.

(四)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所开设的课程均为考试课程.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参照《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执行.考试成绩合格记入专用《第二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

(五)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每门课程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必须缴费后再报名重修.

(六)如学生终止"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习,学生已取得的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及成绩,可在主修专业毕业当学期前4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转换为主修专业中的任选课程学分,转换学分上限为6学分.

第十二条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

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班级的学院,应建立导师制管理制度,负责对该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班级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及选课指导.

第十三条修读年限

原则上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以单科进修生的身份继续来校注册修读,直至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学分.

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单科进修生的住宿,医疗,人事管理等事宜须自理解决.

第十四条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一)未能获得本科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予颁发上海理工大学"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或辅修证书,但对其所修读之相关课程,教务处可提供成绩证明.

(二)获得本科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取得第二专业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颁发其"第二专业"证书.

(三)获得本科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经审核取得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者,颁发其"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对仅取得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培养计划中除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以外的全部规定学分者,可予颁发"第二专业"证书.

(四)学生未能修完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规定的全部课程,但取得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30学分以上(含30学分)者,可予颁发"专业辅修证书".

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属于计划教学任务以外新增加,辅修性质的教学工作,学生可以按照自身情况选择修读,根据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缴纳学费.

(一)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按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按照《上海理工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执行.

(二)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须按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陆学校"现代教务管理系统"进行学籍网上注册,缴费.逾期不注册缴费者,其选课结果按自动作废处理.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在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以前的主修课程,已获转换课程学分(6学分之内)者不再计费用.

(四)修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课程学习,学校不退还该部分学费.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之效力

(一)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进入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学习的学生,

(二)原"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上理工教[2006]7号文)仍适用于2016级及以前的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在籍学生,至该部分学生毕业后自然废止.

(三)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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