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职评定2016年

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874 浏览:67161

国立新竹教育大学教育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要点

95.09.28九十五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育学院第1次院务会议通过

95.11.13九十五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育学院第2次教师评审委员会修正通过

95.11.30九十五学年度第一学期第1次临时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

96.5.23九十五学年度第二学期教育学院第3次教师评审委员会修正通过


96.9.21九十六学年度第一学期教育学院第一次院务会议修正通过

依据大学法,本校组织规程第二十五条及本校各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等相关规定研订本要点,并设置本学院教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院教评会).

本院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院教评会)置委员15人.由下列人员组成之:

当然委员:院长(兼召集人)及所属系(所)主管.

推选委员:由本院所属系所各推选该系所专任教授代表1人担任之.委员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本院教评会委员遇审议与本人或其配偶及三亲等内血亲,姻亲为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自行回避.

本院教评会审议下列事项:

关於教师之聘任,升等,聘期,停聘,解聘,不续聘,资遣原因认定等事项.

关於升等未通过者之申覆.

教师延长怎么写作,研究进修,讲学,休检测研究及借调等事项.

其他有关教师评审之重要事项,及依法令应经院教评会审议之事项.

本院教评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开会时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对审查之事件,应经出席委员充分讨论,再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须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决议.本院教评会召开时,得视实际需要由召集人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报告或说明.

本会审查及复审通过之案件,应於决议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送审系所及当事人,并应做成纪录送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如为负面之决议,应叙明实质理由.当事人若有不服,得向本校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教评会对於本院教师聘任及升等审查办法另订之.

本要点经院务会议通过,报校教评会备查,并报请校长核定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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