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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070 浏览:107563

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以适应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规模和培养质量的要求为出发点,应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作用,严格执行"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规模的发展要符合合理师生比的要求,同时建立能进能出的队伍优化机制以提高研究生导师队伍质量.

第三条学校设定博士生,硕士生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基本条件,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本细则的条件标准.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五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第六条1982年1月1日以后本科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有培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经验,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具有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研究方向明确,相对稳定,近年来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理工农医类教师近五年内在B类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4篇以上论文,或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项发明专利项.项

(三)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三年内累计两届送审不合格者,

(四)长期出国不能履行职责者,

(五)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六)导师考评不合格者.

第三十一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新通过导师遴选的程序才能重新获得导师资格:

(一)没有特殊原因,连续三年不承担指导研究生工作者,

(二)导师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及有关说明,必须是真实的,申请人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仲裁.

第三十四条跨一级学科申报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按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程序进行申请.已在2个一级学科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其它一级学科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从校外调入我校前已获得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即可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十六条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需要,允许聘请校外符合本校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要求的专家合作培养或指导博,硕士研究生(参照本校教师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的指导教师一般不能更换,但出现研究生指导教师调动工作,出国一年以上(一年以内者须指定主要协助指导人员写作技巧履行指导教师职责),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等情况时,由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共同培养研究生者(称第二导师),应在规定时间预先在研究生院备案.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及博士学位.第二导师协助研究生指导教师制订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签名,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研究工作和论文撰写,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中须署名为第二指导教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浙江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工大发[2016]2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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