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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黔人通[2006]7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在黔

单位:

现将《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1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职称资格条件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2006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150份

贵州省高等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大专院校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检测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参加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任教二年以上.

3,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三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教任职资格,担任助教四年以上.

第六条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具有本专业二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三年以上.

3,双学士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任职资格,担任讲师五年以上.

第七条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必须担任两门以上课程,年平均学时数需达160学时以上外,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第八条以科研管理和科技开发为主的教师,需担任一门课程,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72学时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年平均课堂学时数应在54学时以上,担任的党课,团课,辅导课,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按课堂学时数计算,对达不到上述规定学时数的特殊专业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相应学时数,并写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可.

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各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第五至第七条执行.

四、评审条件

第十条讲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70分以上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有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上获奖.

2,参编已出版使用的着作或教材,个人撰写二万字以上.

3,获校级优秀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获地(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证书获奖者),或取得1项发明专利或应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4,获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需获校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

第十一条副教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文科8篇,理工农医科5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普通本科院校中担任公共政治课,公共德育课,公共体育课,公共基础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及专科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的教师,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其中:文科5篇,理工农医科3篇.外语,艺术课教师发表较高水平论文4篇.

专科学校,高职院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申报思政学科,需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两课"教师,师德标兵,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先进个人等,且发表较高水平论文4篇.

2,出版过有较高水平的着作或教材1部,其中:文科十五万字,理工农医科(含艺术,体育,外语)十万字以上,或主编过高校教材1部二十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三万字以上,或参编较高水平的着作或教材,文科二十万字(以科研为主的二十五万字),理工农医科(含艺术,体育,外语)十五万字(以科研为主的十八万字)以上,或艺术,体育,外语教师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学术论文1篇.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1部或主译过2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着或学术着作十万字以上,且发表有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四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部)二级相应奖项三等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的第一获奖者,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二)计算达到20分以上者.

4,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参编较高水平的着作或教材五万字以上,科研获奖计分10分以上.

5,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后通过相应组织鉴定,获得较高评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文科3篇,理工农医科2篇.

6,在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着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提供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7,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参演)三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二等奖,或2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或举办较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或第一导演,编剧),作品展览(个人)2场次,且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8,音乐,戏剧,舞蹈教师有3件(首)音乐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二等奖,省(部)级比赛获一等奖,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或有3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或设计教师承担省(部)级设计项目或中标二次设计项目,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9,体育教师获得国家级裁判称号,或所训运动队(员)经过二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1枚银牌或2枚铜牌,以上均还要求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篇.

第十二条教授任职资格,除应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认真钻研教学方法,在教学实践中观点正确,教学效果优良,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创见性的论文:文科10篇,理工农医科7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2,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着作或教育部统编高校教材1部,其中:文科三十万字,理工农医科二十万字以上,或主编出版过创见性的高校教材1部三十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字数累计十万字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外语教师独立翻译过1部或主译过2部公开出版的文学名着或学术着作二十万字以上,且发表创见性论文4篇(其中有3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3,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相应奖项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按《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获奖计分表》(附件二)计算达到40分以上者.

4,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级的其它重大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重点攻关课题或工程项目2项,完成后经相应组织鉴定,达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着的社会,经济效益,且发表创见性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5,在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着社会,经济效益,近五年来新增利税500万元(提供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证明),且有2篇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6,艺术,体育,外语教师出版有创见性的着作,教材1部(二十万字以上),或高水平的个人作品专集1部(30件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有创见性的高校教材1部(二十五万字以上),个人在其中完成四万字以上,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7,音乐,美术,设计,戏剧,舞蹈,雕塑教师有2件(组)作品获省(部)级(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参展,参演)二等奖,或1件作品获省(部)级一等奖,或2件作品被核心期刊刊用,以上均还要求发表有创见性论文4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举办高水平的专场表演(2人以下),作品展览(个人)3场次,且发表创见性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8,音乐,戏剧,舞蹈教师有5件(首)音像作品(含创作作品)被省级以上电台,省电视台录制并公开播放,或主教的学生在全国专业比赛获一等奖,省(部)级比赛一等奖2次,或美术,设计,雕塑教师有3件(组)作品被选入全国美术,设计类作品展(指省级以上文化艺术主管部门或专业学术机构主办的展览),或有5件(组)作品被省(部)博物馆,美术馆,或设计教师承担国家级设计项目或设计项目中标3次,设计方案被采用和实施,以上均还要求发表创见性学术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9,体育教师所训运动队(员)经过二年主训,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取得1枚金牌或2枚银牌或3枚铜牌,且发表创见性论文3篇(其中有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五、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证书获得者,或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第一,二获奖者.

3,发表有较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

4,共同撰写出版的有较高水平的着作或教材(文科十万字,理工农医科五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星火奖为二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星火奖为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二获奖者.

3,出版过学术专着1部(文科二十五万字,理工农医科十五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

第十五条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者,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者,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2,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3,出版过有创见性的学术专着2部(文科共四十万字,理工农医科共30万字以上).

4,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有创见性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8篇.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件》为高校评审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本《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高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称论文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着作,教材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着作,教材.

本《条件》中提到的着作,教材,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规定的着作,教材,文科4万字,理工农医科3万字以及获得的专利1项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以及在论文集,增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总数,文科最多不能超过2篇,理工农医科不能超过1篇.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中所称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是指:分管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校一级领导干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部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组织部)中,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人员,各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党委)正副书记,团总支(团委)书记,学生辅导员等.

第十八条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高等学校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和《贵州省高等学校破格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推荐条件》(黔人通[199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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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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