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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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复习笔记(民法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2.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法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

5.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这是由商品交换必然要求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量劳动的交换决定的.

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

四,民法的解释

五,民法的适用

1.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不得溯及既往.

2.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

3.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1)我国民法对惟在中国境内的中国自然人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居住国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无直接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二,自愿原则

1.当事人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三,公平原则

1.本着公平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2.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

3.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司法公平合理,法无明文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处理民事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

1.将真实情况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诚实信用

2.恪守信用,认真履行民事义务含义

3.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都应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背离法律设置该权利的宗旨.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有区别的,诚实信用不仅是对行使权利的要求,更是对履行义务的要求,但禁止权利滥用,顾名思义,只是对行使权利的要求.

六,公序良俗原则

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以及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历年试题:

48.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写卖"交流电机"的合同.有一次签订合同时,在"标的物"一栏只写了"电机"两字.当时正值交流电机热销,而甲方供不应求,故甲方就以直流电机交货.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甲方违反了().[2005]

A.自愿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禁止权利滥用原则D.公序良俗原则79."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3]

55,在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2004]

A,地位平等B,意思自由C,平等协商D,等价有偿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2.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历年试题:

31.下列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2005]

A.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

B.民事法律关系需具备主体,内容与客体三个要素

C.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D.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存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14,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2000]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2000]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D.写作技巧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57.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2003]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76.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2003概念比较]32,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2004]

A,日出B,备课C,赠与D,恋爱

4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民事权利的是()[2004]

A,婚姻自由权B,亲属抚养权C,作品修改权D,仲裁请求权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称标的,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历年试题:

50.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05]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1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2002]

A.质押合同订立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出质登记D.公司同意之日

48.以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2003]以上两题也可以放在担保物权里面来讲.

63.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2003]

A.交付B.占有C.登记D.合意

45,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2004]

A,树上的果实B,未收割的庄稼C,银行存款的利息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第三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行为,使某一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化的权利.包括追认权,终止权,选择权,写回权,解除权,撤销权,撤回权,抛弃权,抵消权,免除权等.还包括撤消权,所有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

5.既得权和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四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一定时间的经过,天然孳息的产生等,人为事件则包括战争,罢工,动乱等.

行为包括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始于出生,注意胎儿应留份问题.

三,自然人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终于死亡,注意几个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推定问题.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债务之履行与接受履行.

与生理死亡相同,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其配偶可与他人结婚,其继承人可继承其遗产,其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失.

但被宣告死亡人并不见得已事实上死亡,他在其生存地点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其财产管理人应向他交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并回报财产管理情况,提交财产收支账目.

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失踪死亡.

其配偶若未婚,婚姻关系恢复,若已再婚,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影响第二次婚姻关系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收养关系不因撤销死亡宣告而受影响,以维持既已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定.

因宣告死亡而获得财产的人不论取得财产的根据是继承,遗赠或人寿保险,旨应返还给重新出现人或者其他给付者.所返还者应为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重新出现人适当补偿.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联系:

1.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步骤,利害关系人可自由选择提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申请.这是为了尊重利害关系人对下落不明者的感情.

2.宣告失踪只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宣告死亡同时结束下落不明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3.宣告失踪不是推定,而是对自然现实的确定,而宣告死亡是推定,是从自然现实推导出法律现实.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六节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成立

三,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历年试题: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2000]

A.自行恢复B.恢复,但需复婚手续C.不能自行恢复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才能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2001]

A,1年B,2年C,3年D,4年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2002判断]

1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002]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27.公民被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2002]

A.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B.其财产由特定人代管

C.婚姻关系中止D.继承程序开始

5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03判断]59.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2003]

A.婚姻关系解除B.失踪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C.财产发生代管D.财产发生继承

38,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五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2004]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宣告甲死亡

49,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在未经其法定写作技巧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为()[2004]

A,有效B,无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成立.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的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以营利为目的又非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同乡会,校友会等.2.机关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职权,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3.社会团体法人.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如基金会),行业协会(如科协,商会,书画社等),学术研究团体(如各种学会),宗教团体,各种俱乐部等.

4.事业单位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条件不同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范围不同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取得,至法人消灭时终止.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总是一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写作技巧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成立的原则

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强制主义.

2.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二,法人的变更

人格变更(分立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历年试题:

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而归消灭().[2000]

A.债的免除B.债的混同C.债的抵消D.债的解除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分别为6分和10分,满分16分)[2000]1,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6分)

四,简述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满分2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1,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26.下列各种概念中可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是().[2002]A.社团法人B.营利法人C.企业法人D.私法人

58.在我国,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2003]

A.准则主义B.特许主义

C.自由主义D.行政许可主义

66.在下列机构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2003]

A.某机关人事处B.某乡政府

C.某市教育局D.某大学法学院

37,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2004]

A,营业执照B,荣誉C,名称D,名誉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历年试题:

47.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2005]

A.负连带责任B.负部分责任C.负补充责任D.不负责任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000判断]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对外所欠债务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2000判断]

12.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2002]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

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明示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视听资料,公证,审核批准,登记)

二,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不作为的默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合格

二,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行为内容合法

四,行为形式合法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条件的法律特点

条件是将来的尚未发生的事实,条件是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当事人依其意志选择的事实,条件是合法事实,具有特定目的性,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3.条件的种类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期限的法律特点

未来确定到来,由当事人约定.

3.期限的分类

始期和终期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受胁迫而实施的且非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乘人之危的合同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撤销权人未撤销或在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为有效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无权写作技巧行为,无权处分行为,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财产返还,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历年试题:

46.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2005]

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2000]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

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

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2001]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6.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2002判断]

29.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行为有().[2002]

A.租赁B.加工承揽C.定金担保D.借贷

60.下列行为中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03]

A.授权行为B.遗嘱行为C.撤销行为D.写卖行为

56,赠与行为是()[]2004

A,单方法律行为B,双方法律行为C,单务法律行为D,双务法律行为

33.在所附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05]

A.自动解除B.自始无效C.继续有效D.不生效

46.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口头遗嘱属于().[2005]A.要式民事法律行为B.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C.要物民事法律行为D.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52.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2005]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2005简答]

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2000]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30.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2002]

A.尚未发生的事实B.将来能够发生的事实

C.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将来能否发生的事实D.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

六,法条分析题(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本题10分)[2003]8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十二,案例分析题:[2005]李勇系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姚刚(成年人且精神正常)的委托写作技巧人与某商场签订过一份写卖照相机的合同.李勇17周岁零11个月时曾与陈瑞签订过一份写卖合同,内容是李勇用一万元购写陈瑞所有的一套音响,李勇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问:(1)李勇与姚刚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勇与商场签订的写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李勇与陈瑞签订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李勇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14.甲出差前将家中的一台彩电交由邻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间,乙将彩电卖给丙,丙以为彩电为乙所有,便以合理价款购得.对此,().[2002]

A.甲不得向丙请求返还彩电B.甲可要求丙返还彩电

C.甲可要求乙与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要求丙赔偿损失

41,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2004]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效力待定

第六章写作技巧

第一节写作技巧概述

一,写作技巧的概念

理是写作技巧人于写作技巧权限内,以本人(被写作技巧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写作技巧的法律特征

1.写作技巧行为必须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写作技巧人一般以被写作技巧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写作技巧人在写作技巧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被写作技巧人对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写作技巧的适用范围

不得写作技巧的行为:人身性质行为和法定约定亲自为的行为.

第二节写作技巧的种类

一,委托写作技巧,法定写作技巧和指定写作技巧

二,本写作技巧和再写作技巧

按由谁选任写作技巧人来区分的.由本人选任的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称本写作技巧,由写作技巧人基于复任权选任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称复写作技巧,又称再写作技巧.

1.复写作技巧之要件.(1)有本写作技巧存在,(2)有复任权,(3)无复写作技巧权例外

2.复写作技巧之效力.复写作技巧人与写作技巧人之区别只是写作技巧人选任,其身份仍是本人的写作技巧人,而不是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人,复写作技巧人行为效果仍然直接归于本人.

三,显名写作技巧和隐名写作技巧

第三节写作技巧权及其行使

一,写作技巧权的概念

写作技巧权是能够据之进行写作技巧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写作技巧人的权限.

二,写作技巧权的产生

三,写作技巧权的行使规则

1.写作技巧人应在写作技巧权限范围内行使写作技巧权,不得无权写作技巧

2.写作技巧人应亲自行使写作技巧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写作技巧

3.写作技巧人应积极行使写作技巧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4.滥用写作技巧权禁止,滥用写作技巧权是写作技巧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写作技巧人利益而行使写作技巧权.包括双方写作技巧,自己写作技巧及写作技巧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行为.

第四节无权写作技巧

一,无权写作技巧的概念

无权写作技巧是指在没有写作技巧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狭义无权写作技巧,是不属于表见写作技巧的未授权之写作技巧,越权写作技巧,写作技巧权终止后的写作技巧的情形.

二,无权写作技巧的效力

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三,表见写作技巧

1.表见写作技巧的概念

表见写作技巧是指虽无写作技巧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写作技巧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写作技巧.

2.表见写作技巧的构成条件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写作技巧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写作技巧权的表征,须相对人为善意.

3.常见的表见写作技巧情形

授予写作技巧权的表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为行为不做否认表示,授权不明,写作技巧权终止后行为等

4.表见写作技巧的法律后果

发生有权写作技巧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五节写作技巧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写作技巧的终止

二,法定写作技巧,指定写作技巧的终止

历年试题:

1.根据写作技巧权产生依据的不同,可将写作技巧分为().[2005]


A.法定写作技巧,指定写作技巧与委托写作技巧B.自己写作技巧与双方写作技巧

C.直接写作技巧与间接写作技巧D.显名写作技巧与隐名写作技巧

十一,法条分折题:59小题,10分.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2005]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写作技巧权,超越写作技巧权或者写作技巧权终止后以被写作技巧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写作技巧权的,该写作技巧行为有效".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写作度的概念,制度构成和制度价值).

2,委托写作技巧的被写作技巧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00判断]六,案例分析题(本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2001]

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手中.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写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7月4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30万元定金汇入A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帐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帐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

8.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2002判断]34.下列各项中属于滥用写作技巧权的是().[2002]

A.超越写作技巧权B.写作技巧权终止后的"写作技巧"行为

C.自己写作技巧D.双方写作技巧

49.表见写作技巧本质上是无权写作技巧.[2003判断]

61.写作技巧人在写作技巧权限内,以()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03]

A.被写作技巧人B.自己C.被写作技巧人或者自己D.行为人

57,简述表见写作技巧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004]

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及意义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2.义务人的自愿履行3.时效利益的抛弃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认诺.

2.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6.以物上请求权为主要保护方法

三,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

第三节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4.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5.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异议登记.7.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写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写受人的物权变动.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特点:交付在前,写卖在后.亦即写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3.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特点:写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写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1.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2.共有的客体也是特定的独立物.

3.共有人对共有物或者按照各自的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

2.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3.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写权.

4.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5.在分割时按份分配.

第三节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

共同共有又称公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

2.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

3.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

4.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第十一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复合性

2.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

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样性与权利义务内容的复杂性

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区分所有人对专属于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二,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共有权的概念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共有部分范围包括: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不属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

三,成员权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使用同一建筑物而形成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成员权的内容:表决权,参与订立规约权,解任管理人权,请求权.

第十二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之间.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本身.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另一方以容忍义务为主要内容.

与地役权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2.内容不同

3.是否有偿不同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第三节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一,相邻土地通行或利用关系

二,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

三,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目的在于获取物的使用价值,实现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以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

3.用益物权是独立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

三,用益物权的种类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

1.主体特殊

2.客体特殊

3.内容限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家庭承包,协商招标投标,流转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1.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2.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有期限物权,不完全物权,主物权,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划拨方式.无期限,流通限制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怪牌,协议.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转让,互换,出资,出租,赠与或者抵押

3.附属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其地基范围内进行非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附属行为,如修筑围墙,种植花木,养殖等.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

第五节地役权

一,地役权的概念,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二,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三,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

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

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地役权人的义务

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

第十四章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写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第二节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

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

二,抵押权的设立

(一)抵押财产

1.可抵押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抵押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1.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因抵押权的实现而消灭.3.抵押权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4.抵押权因期间届满而消灭.5.其他原因

第三节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特征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二,动产质权

(一)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设定与担保范围

质押合同要求书面形式,不需要登记,其生效不是自合同成立时,而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质押担保的范围,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权利义务

出质人:质物所有权.

质权人:1.占有,留置质物的权利,2.收取孳息的权利,3.转质权,4.预行拍卖和变卖质物权.

5.优先受偿权

(四)实现

三,权利质权

(一)概念

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二)有价证券质权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指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可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票质权

以基金份额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知识产权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

(五)应收账款质权

应收账款,是指未被证券化的(即不以流通票据或者债券为代表的),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的现有以及将来的合同债权.

第四节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动产,以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

留置权具有下列法律牲特征:

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

4.留置权动产物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3.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标的合法,不违背当事人之间约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得相抵触.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

3.留置权人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请求偿还费用.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义务:保管留置物,返还留置物.

4.债务人权利义务:不丧失所有权,不妨碍留置权.

5.留置权实现:条件(特别注意2月最低期限),实现方式.

第十五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即人对于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二,占有的类型

1.所有人占有与非所有人占有,2.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3.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三,占有的保护

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排除占有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3.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十六章债权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概念

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种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事实.

1.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

二,债的变更

1.债的内容变更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以下情形:标的物的变更,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债的性质的变更,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债的担保的变更,其他内容的变更.

2.债的主体变更

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三,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原因:

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3.抵销,4.提存,5.债务免除,6.混同.

第三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1.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2.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3.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第四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怎么写作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无因管理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4.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2.无写作技巧权人以被写作技巧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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