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91 浏览:18851

江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学术水平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以下学术水平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就是否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出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3人签字,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教育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资格审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书者,

(三)在毕业前,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以下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艺术和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湖北省高等专科英语应用能力测试(AET-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最好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四)必修课和核心选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按绩点计算时达不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绩点分者,

(五)考试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在学校最长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校期间学有所长,综合表现突出,且在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前两名,或发明授权专利前三名或在与本专业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第一作者),

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四)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综合荣誉称号表彰者(如校长奖学金获得者,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青年,市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毕业时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10%者.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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