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新课题:是否退出国民教育?

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272 浏览:32185

今年9月3日,下发《关于印发<中国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同时,1995年9月6日发布的《中国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被终止.在新条例中,关于“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被删去.国内某媒体据此报道说,“党校学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党校学历的效力从此失去.

党校文凭的存在,一直是教育领域的异数.党校是否就此退出国民教育领域,党校文凭是否不再与国民教育学历待遇挂钩,目前仍未得到最后确认.有媒体认为,党校文凭的效力之争已到终局,党校逐渐淡出学历教育已是大势所趋.

新旧变化

此次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

1995版《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刚刚颁布的新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新条例删去了《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即“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新条例对党校教育依法规范,还意味着明确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暂行条例》第20条称,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而新条例第20条则明确规定: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拉锯之争

上世纪80年代初,乃至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开始办学.发展到今天,分为学位教育和学历教育两部分.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1983年出台的《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但据记者了解,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2000年6月,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据记者了解,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一些相关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在一部分系统内不被认可,其中就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近年来,因持党校文凭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各地状告司法组织者的讼争不在少数,但无一例外都败诉.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愤而将党校告上法庭.

记者获悉,全国像黄志佳这样拥有“党校文凭”者多达320万之众.黄志佳对记者表示:“我们的党校文凭不被承认,我能理解,但总得有人为我们负责.我将要求办学的党校、,要求出台政策的为我负责,承担赔礼道歉、,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求追究教育部渎职责任.”

不过,自去年7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通知黄志佳已受理其状告党校案,至今一年有余,江汉区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

公平之辩

多年来,党校文凭能否获得正式认可,一直存在争议,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多类考试,均不承认党校学历.党校学历教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长期悬而未决,是造成这种局面的制度根源.学历教育必须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和认可,而党校学历教育一直处于教育主管部门认可之外.

现实中有一种现象,每当拟任职干部情况公示时,看到某领导的学历是党校本科或研究生,不少人总是习惯性地不屑一顾,说“那张文凭还不是混来的”.这话固然说得有些偏激,但党校学历教育,至少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就读门槛偏低.全国目前拥有各级党校学历的人多达320万,其中领导干部为数不少.部分地方党校的入学考试,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即使出题、,考纪都不存在问题,但和国民教育的高考难度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语.

其二,投入偏少.领导干部获得党校文凭的途径有两条:一种是带薪脱产学习;另一种是接受函授教育,学费由公家写单,除了写点教辅书外,基本上无需个人掏腰包.

其三,隐含某种特权.到党校就读的大都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尤其是10多年前,以学历偏低的为官之人居多.这种免费“学历教育”,不可能惠及工人、,农民.所以,难免被群众看成是一种官场特权.

党校学历教育最为人诟病的,也就是这种显而易见的不公平,有人将其归纳为事实上的“五不文凭”,即不用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不用上课、,不用做作业、,不用写论文、,不用私人交学费.

由于党校机构的政治特殊性,这种教育不公一直未得到强力纠正,以至于发展成特殊的腐败形式.一方面,遍布全国各地的党校机构,违规办班创收的屡见不鲜,大建楼堂馆所的亦不少见,有的甚至陷入腐败泥淖.以前些年东窗事发的海南省委党校为例,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几千万元巨额学费都被私分.另一方面,官员普遍把进党校学习视为个人升迁的途径,庸俗交往之风盛行,这已是各界所习见的场景,并已经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

各地反应

有媒体记者就新条例的变化向党校函授学院求证,该院负责学历工作的负责人刘老师认为,就党校的函授学历来说,不可能取消与国民教育同等待遇的规定.“报道对《条例》的理解可能有偏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这个待遇的标准自从党校开办函授学历教育以来一直是这样实施的,也多次肯定党校的办学成绩,办学20多年来,上至高层领导,下至普通百姓,多少学员在我们这里一批又一批地毕业,很多已经享受了这个待遇很长时间,不可能突然取消.”

“语句删除不等于明确否认,”刘老师说,“鉴于去年党校按照要求开始停止函授学历教育,目前处理的函授学历主要是去年之前的.现在公务员招考对学历普遍有要求,党政干部的文化水平随高等教育的发展也有了提高和保证,因此规定党校不再举办函授学历教育了.新条例中把党校学历待遇的语句删除,可能就是为了淡化,但不等于否定原来的规定.”

而在重庆市,有关部门则明确表示,党校学历在该市干部人事系统仍得以承认,可参加多项人事考试和公,不影响原有干部学历考核方法.

重庆市委党校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相关语句的删除并不等于否定党校学历,目前也没收到党校学历待遇发生变化的任何通知.同时,党校学历在党政系统仍能获得认可.

“党校教育是相对于国民教育而言的独立教育序列,其学历在社会生活中自然会受到一些限制.”重庆市委组织部有关人士表示,对干部的学历考核办法却并不会因《中国党校工作条例》少了一句话而发生变化,党校学历仍然有效,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待遇.

广东省委党校教务科科长黄道清告诉记者,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党校学历只是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任务.党校学历的淡出,并不意味着已取得的党校学历将不被承认.

黄道清认为,和任何制度的出台都有一定的历史背景一样,党校学历是一个特定的历史产物.现在在职的领导干部几乎都拥有国民教育学历,大专、,本科学历已经很普遍,硕士及其以上的学历也不少见,因此规定党校不再举办函授学历教育,新条例中把党校学历待遇的语句删除,“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本刊综合)

编辑/衡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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