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对司法的监督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270 浏览:118373

【摘 要】本文从一则实例入手,分析了当前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办法.指出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应该是和谐统一的.新闻媒体应正确行使舆论监督权,在维护正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司法审判机关应调整心态、摆正位置、欢迎和配合正当的舆论监督.这种监督越多、越广,力度越强,才越能使老百姓得到公正的判决.

【关 键 词 】新闻舆论 司法 监督

一、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工作的现状

2004年7月9日,陕西渭南电视台《渭南新闻》栏目接到观众投诉,反映临渭区南师乡易西村因为土地纠纷,有七十多亩耕地已荒芜三个多月,无人解决.笔者作为记者被派往现场采访了解事情的原委.到易西村后了解到2004年4月下旬,易西村村民因不满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将原属于38户村民的七十多亩耕地承包给外村的王水利,(王水利承包当初给村长承诺要办棉绒厂,招收大量村民进厂务工,而事实上一直在地里耕种)一气之下将王水利种的棉花全部拔掉,4月28日,王水利以民事侵权的名义将村民代表告到了故市法庭,就这样一直到群众给电视台打,事情始终没得到解决.村民强烈渴望自己耕种属于自己的土地,先后多次到临渭区、渭南市政府及省政府投诉,造成了不安定的社会影响.从7月9日开始,我们九下南师乡连续播发了六集新闻报道,将事件的原委、方方面面相关人员的说法、看法及事件的进展进行了客观、公正的报道.在整个事件采访中故市法庭对记者的态度前后变化比较大,也最为敏感.由最初的严词拒绝、谩骂,到后来在我们并不要求的情况下拿出所有卷宗让记者看,而且在渭南电视台新闻舆论的有力监督下,临渭区法院领导亲自参与办案并且在南师乡政府的全力配合下,7月20日使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问题解决后重新分配到土地的38户村民又一次集体出村了,这一次不是投诉而是敲锣打鼓地到电视台给台领导和记者们披红戴花,朴实的村民说出了自己的心里话:“要不是电视台关注我这事,顶着压力连续跟踪报道,这地我还不知啥时候才能种上呢?”的确,拖了近百天的案件,在新闻舆论的监督下仅用了十天的时间就彻底了结,这一实例向我们充分证明了正确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其实,何止是地方新闻媒体对乡村一级案例的关注会产生如此积极的作用,象在哈尔滨的“宝马车撞人案”、西安“宝马车彩票案”、“刘涌改判案”等等这些不胜枚举的案例中,人们都能看到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重大影响,看到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长足进步.

然而,我们也同时看到在新闻舆论对司法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存在着冲突,很难完全达到统一.主要表现在司法审判机关对新闻媒体的排斥上,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使新闻监督无法正常进行,这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和现状.

二、新闻舆论与司法出现矛盾的原因

媒体与司法虽然是报道与被报道、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是两者之间仍有许多共同之处,如追求真实、准确、时效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两者的最终价值也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但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包括不受媒体的干涉.这种独立性是由于司法与媒体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司法要求独立和封闭,而传媒则要求公开和透明,于是两者之间便产生了矛盾和对立.

舆论监督源于新闻自由.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是: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实行社会主义原则,使新闻工具成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自由的权利和武器;通过新闻工具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情绪、要求和呼声,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舆论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调查、研究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提倡坚持真理、实事求是的作风.舆论监督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将各种问题公之于众,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的产生.

新闻舆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活动,二是对法官的行为.它用以下几种形式进行监督:⑴对案件的机关情况进行报道;⑵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进行报道;⑶对生效判决进行评判;⑷对法官的行为进行披露,评论.在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规范完善的过程中新闻监督也被称为是新闻批评,与其他方式的批评相比较,新闻批评有以下三个重要特点:第一,新闻批评是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批评,它具有极大的尖锐性.第二,新闻批评由于在报纸、广播、电视上进行,特别是在级媒体上进行,使得这种批评具有很大的权威性.第三,新闻批评一经播出,就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舆论压力,这使得被批评者不易申诉、阐明,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的后果.这几个特点也就是相对于被监督者来说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的最根本原因.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及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从价值层面上看,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社会所必须珍重的基本价值.一方面,我们的社会需要司法机关独立履行职责,例如侦破、起诉、审理一起案件,要求办案人员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相对隔绝各种公共权力,社会势力、社会情绪对办案人员的干扰和影响,使办案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事.另一方面,新闻自由和媒体的职责要求新闻舆论适时地监督司法活动,以帮助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此媒体必须介入司法活动.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者不可舍弃其一,损害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社会的巨大损失.我们应当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尽量保持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

三、在发展中解决矛盾问题

1998年4月15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审判机关要把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以“规定”或“通知”的方式逐步放宽对媒体介入司法的限制.笔者认为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主观片面地追求“轰动效应”.在对司法的监督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貌.公正是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新闻舆论对司法工作监督应遵循的原则.2、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新闻报道一定要遵循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新闻工作者要学法、守法,依法开展司法监督.3、对案件监督要注重诉讼结果,慎重对待刑事诉讼过程.诉讼结果因具有一定客观性和稳定性,对其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刑事诉讼过程因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对其进行公开报道时要谨慎从事.对此,我国学者谭世贵曾就新闻舆论对诉讼过程中的报道提出几条建议,值得借鉴.“第一,在诉讼过程中,新闻媒体应保持中立立场,对通过行使知情权而获得的诉讼文书只作如实报道,而不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第二,在审判过程中,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只作转播和客观评价,而不能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更不能对案件处理定调子,下结论,误导公众,从而对司法人员产生压力.

媒体要养成尊重司法权威的习惯,司法也要对媒体持宽容的态度,因为媒体与司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追求正义与公正.毋庸讳言,不适当的媒体报道与监督有碍司法公正,媒体在报道与监督司法中的不适当行为也会形成负面社会影响.这样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二是煽情性的热炒;三是,由多种原因造成了显失公正的报道;四是用道德标准评论法律问题;五是报道与监督的面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少等等.而作为司法机关来说要坦然面对新闻媒体,允许新闻媒体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对案件进行如实报道.当然,我们也应建立新闻媒体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些制度.1、明确采访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冲突的有效方法,使舆论监督在法定范围内进行.2、限定监督方式.3、建立特殊的监督渠道.法院应建立一条专门接受舆论监督的“绿色通道”,记者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法院反映存在的问题,由法院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和处理结果告知记者.4、司法报道的专门化、专业化.从事司法报道和监督的记者由于要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因此,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5、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6、建立不当监督处罚机制.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可以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

我们要清醒地看待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弊端,但我们决不能因噎废食.新闻媒体与司法部门都应当把握好各自的角色定位,各司其职.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品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不能以反对“媒体审判”为借口,拒绝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法律观念,不能以为借口干扰司法正常进行.双方应在良性互动中,共同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各自的力量.

(作者:渭南电视台记者、主持人)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