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新闻篇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254 浏览:154302

4月27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举行《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杨祖龙,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应科,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王惠萍及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两办信访局、省文明办、省工商业联合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负责同志,云南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昆明铁路局等产业工会的领导,云南省、昆明市和驻滇新闻单位的记者出席发布会.

镜头一: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江巴吉才: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广大职工群众普遍期盼的一件好事.

工资历来是涉及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利益的大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对于职工来说,工资收入是他们赖以生活的根本,是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核心;对于企业来说,工资则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经营者始终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职工则始终期望劳动报酬最大化,二者的博弈构成了劳动关系中的一对现实矛盾.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经济环境、利益格局的新变化,这对矛盾显得越来越突出.如何通过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妥善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必须下力的现实课题.出台《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化解劳动关系突出矛盾的需要,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充分实现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关系到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理念和政策的落实,关系到云南深化改革的勇气、能力和形象.

《条例》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法律的角度,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科学界定并准确回答了为什么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协商的原则、内容、方法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问题.《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对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必将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云南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条例》的制定和颁布施行,仅仅是一个开端,更重要的是要群策群力、始终如一地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

要积极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学习好《条例》,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委九届二次全委会精神和宣传贯彻《条例》有机结合起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大事来抓, 有组织、有计划地广泛开展下去.各级工会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列为“创先争优”、“党工共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列为“千名工会干部深入万家企业联系百万职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部门、特别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四家单位要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切实做好对企业经营者、工会干部和职工的培训,共同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和广大新闻工作者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营造强有力的宣传声势,为全社会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各个方面和广大职工群众都熟悉、了解《条例》的内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切实抓好《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法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让《条例》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工会推动、各方协同、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政策指导,推行目标考核管理,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及时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纳入企业执法年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协议的企业,必须依法处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的规定,以配合《条例》的执行.工会组织要依法主动发出要约,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要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扩大协商覆盖面.国资委(局)、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着力提高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列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工作中,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成员单位均要善于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典型引路,努力扩大工作效果,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人大要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做好《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以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镜头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应科:

《条例》起草的基本情况

从1995年《劳动法》确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至今,我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已经走过了17年的历程,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在我省已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工会推动、各方协同、劳资互动”的工作格局,社会效果初步显现,改变了过去在分配问题上由企业单方面说了算的局面,初步建立起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解决劳动报酬问题的长效机制,推动了职工收入的增长,受到职工的欢迎,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是,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由于缺乏保障措施,导致我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不平衡,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还不高,职工的受益面还不大;在一些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中,由于没有详尽的法律规范操作依据,还存在着协商制度不健全,签订工资协议的程序不规范,履约质量不高等问题;在一些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中,侵害职工工资权益的现象还比较突出.以上方面迫切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把多年来我省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实践中的成功探索和取得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把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法制轨道,更好地指导实践.

2010年,云南省总工会提出了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建议,2011年省政协委员卢正国在政协省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进行立法的39号提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2011年2月,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总工会成立了《条例》起草小组,开始了《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在充分听取各类企业、各相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专家学者意见,调研考察,组织论证,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11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常委会一审审议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制委联合省总工会经过专题调研、反复论证,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2012年3月31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共有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和救济,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的“两强一堡”战略和富裕文明开放和谐幸福新云南建设,贯彻有关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示要求,针对当前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确立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收入分配“两个提高”、“两个同步”的要求,《条例》明确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立法目的,其落脚点在于使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诉求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三款规定:“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明确了企业方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和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并且《条例》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强调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第五条).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两个维护的统一.

(二)规范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流程

为使企业真正建立起职工和企业就工资问题协商共决的机制,并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充分体现、公平、真实反映企业方和职工方的意志,解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由谁协商”的问题,《条例》专门设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专章,强调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第八条).规定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和劳务派遣工代表的情形(第八条)以及协商代表产生、更替(第九条).明确了协商代表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为协商代表设立了专门的保护条款(第十五条),使他们能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代表企业和职工完成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的提出与答复,强调了本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第二十一条).建立了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的操作模式,使协商过程能够有序运行.

(三)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协商内容是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既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权益.《条例》在协商事项中列举了企业内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和奖金分配办法等八项(第十七条),解决“协商什么”的问题.明确了职工方在本企业利润增长、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三种情形下,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合理要求(第十九条).

(四)突出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是《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推动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规范行业劳动报酬标准的重要制度选择,《条例》对此用专章加以规定(第五章).明确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协商代表确定、协商程序及协商效力等,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提供更为明确的法规依据和操作规范.

(五)强化了使工资集体协商正常有序开展的保障

规定了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救济途径(第三十五条).赋予了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监督权(第三十七条);上一级工会代为向企业发出协商要约的权力(第三十八条).为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切实履行,从行政罚款、取消荣誉权、记入信用档案、执法年检等方面设定了对企业拒绝协商、不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或提供虚检测信息、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由此引发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为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了专门保护(第四十二条).设定了对企业工会违反《条例》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时的责任(第四十四条)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的责任(第四十五条),同时,也要求职工依法有序表达工资方面的合理诉求,不得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干扰协商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伤害协商代表,或者阻挠其他职工正常工作(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