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暴力对新闻价值的异化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28 浏览:20660

摘 要 :新闻价值作为新闻传播的核心概念,也是媒体进行新闻选择的重要依据,“媒体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未能正确的认知和遵循“新闻价值”的规律.本文通过对《搜索》为代表的“媒体暴力”现象的分析,从新闻的真实性以及客观性等方面,探讨了“媒体暴力”现象对新闻价值的异化;并从兼顾媒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原则出发,探讨了媒体在报道过程,应该如何重新审视并正确认知“新闻价值”.

关 键 词 :媒体暴力;新闻价值;异化

中图分类号:G24 文献标识码:A

在互动媒体高度发达的年代,当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媒体平台成为参与者甚至是新闻事件的发起者,一些急功近利的动机就引发了媒体暴力.陈凯歌的新片《搜索》通过一连串蝴蝶效应,让叶蓝秋这朵在死神来临前拥抱爱神的铿锵玫瑰,对媒体暴力做出了一次有力的抨击.电影公映一周的时间,笔者通过该电影的独家新浪网统计了对其的评论,新浪娱乐版有评论76条,其中以“媒体暴力”、“网络暴力”作为评论角度的共计21条,占到了总数的近30%;而在新浪微博中输入“《搜索》媒体暴力”,结果达到8万余条.而现实生活中,“杨武事件”以及近期的“公交让座事件”都是“媒体暴力”的典型.本文试从新闻传播中的核心概念“新闻价值”入手对“媒体暴力”的进行分析.

一、媒体暴力的内涵及其表现

(一)媒体暴力的内涵界定

对于媒介暴力和媒体暴力,公众以及学术研究中多是混杂在一起使用,并没有严格的进行区分.一般认为,其一是包括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登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其二是“媒体本身的暴力”,指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对新闻当事人或被波及的人群所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笔者认为前者主要是将媒体作为传播的载体,而有关暴力的内容只是其中之一,可以称之为媒介暴力;而后者则主要指媒体作为主动的实施者,在新闻传播中因其所选择的报道角度、内容、言论等所造成的对于受众或当事人的负面影响,可以称之为媒体暴力.本文所探讨的媒体暴力主要是针对后者.

(二)媒体暴力的表现

《搜索》对媒体暴力的抨击旗帜鲜明,两个情节最具代表性,1、叶蓝秋被查出癌症晚期,失去了生活的希望,在公交车上没给老人让座,被满怀的实习记者杨佳琪拍倒并交给“老记者”陈若兮策划成节目,引起了舆论的公愤,在生命最后的七天里被万千人围观羞辱尊严尽丧.2、在得知叶蓝秋是富豪沈流舒的秘书后,对于叶蓝秋的指责便更多的转向了将其作为社会“小三形象”的代言人进行攻击.记者无意中在公交车内拍下的一段视频被编辑看作是救命稻草,“公交让座”,一个严肃的道德话题的最终演变为对于“”、“金领”、“小三”、“富太太”等“热点”话题的议论和一场不道德的“人肉搜索”.

电影中所呈现的只不过是现实“媒体暴力”的冰山一角,笔者通过对“媒体暴力”事件的分析,将其表现总结为以下几点:其一是媒体对于暴力事件的热衷和暴力细节的刻画;其二是媒体对于新闻事件中“敏感”话题的挖掘;其三是媒体对于社会形象的刻板呈现;其四是媒体在具体行为实施中的“暴力”倾向.媒体暴力现象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从新闻价值人手分析,则突出的表现出媒体新闻价值的异化.

二、媒体暴力中对新闻价值的异化

新闻价值是新闻工作者衡量选择事实进行报道的标准,贯穿于新闻工作的全过程,是记者、编辑和受众判断构成新闻事实和材料所具备的价值要素的总称.新闻事实本身所具备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而采写新闻的工作者或接受新闻的受众对新闻事实的关注程度和价值认定则存在一定的主观性,是有差异的.作为新闻工作者在对新闻进行价值取舍时,首先应该考虑到新闻对受众的使用价值,其次才是媒体的利益.而媒体暴力中所体现出来的新闻价值观则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基本要求.

(一)媒体暴力中“有闻必报”和“细节情结”对真实性的异化.

李普曼在1922年《舆论》这本书中写道:“新闻与真实并非同一回事,而且必须加以清楚的区分.新闻在于突出一个事件,而真想的作用则是揭露隐藏的事实,确立其相互关系,描绘出人们可以在其中采取行动的现实画面.”2010年4至5月,中国连续发生数起针对儿童的暴力事件,媒体集中轰炸式的报道无意中造成了一种关于社会现实的检测象:似乎社会中类似暴力事件频发,大家都在关注此类事件.每个事件的真实不代表社会整体的真实.新浪总编辑陈彤事后在其个人微博上说:“鄙人认为:如此的乱世环境中,媒体显然不应该“有闻必报”,特别是近日屡发的砍杀儿童事件.大肆渲染报道的效果之一就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越来越多丧心病狂之徒铤而走险”.“媒介世界”与“现实世界”并不等同,我们很大程度上生活在“媒介世界”里.所以,媒体更应该尽可能的呈现社会的多方面,做到整体的真实.

“细节情结”是媒体暴力中对于真实性的另一种异化,主要体现在某一事件具体的报道中.良好的细节采写能使新闻报道更加出彩,是受众所需,亦能更好的体现新闻的真实性.而媒体暴力中所展现出的“细节情结”则是更多的是利用描述“故事情节”达到戏剧化的效果,吸引眼球.例如在2010年“杀童案”和2011年“杨武事件”中,新闻记者借客观报道之名对犯罪现场的渲染即是以讲述故事自诩而弱化对真正罪行的谴责.

(二)媒体暴力中对于“敏感性”话题的挖掘和放大,体现了其对新闻价值中“重要性”和“显著性”的异化

重要性和显著性是新闻选择的两个重要标准,从新闻传统要手,重要性主要定义为“事件和当前的社会生活,以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害有密切关系,势必引起人们的关心,例如:政局的变动、政治决策、战争、重大经济信息、重要科技发明、天气的显著变化、重大的灾害、疾病以及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的新动向等等”;显著性则指的是“名人、胜地和著名团体、单位的动态”.媒体暴力中表现出的则更多是对于“重要性”价值中的“敏感”部分的挖掘和放大.如2009年云南昆明的“小学生卖淫案”,事件本身具备较高的公共价值,体现了新闻价值的“重要性”,然而在后期多家媒体的报道中,“小学生”、“处女”这些极具敏感性的话题成为报道的焦点,而事件所折射出的问题本身以及如何面对和解决此类问题等这些真正有意义的价值点却被淹没. (三)媒体暴力中对“新奇”的过分热衷,是对新闻价值中新奇性的异化


新闻的新奇性,主要表现为对新思想、新观念的报道,以及通过强调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异常、耸人听闻的现象来满足受众的心理需求.媒体暴力的产生来源于对后者的过分热衷.如在关于凶杀案和案的报道中,公众常常对于凶手的的心理(往往是不同于常人的)感兴趣(比如凶手在施暴前和施暴中都在想些什么),媒体则千方百计的想从对凶手的采访中或知情人的口中窥探一二.2011年11月发生的“深圳联防队员入室案”中,面对已经备受煎熬的杨武,记者反复问及“面对妻子被,作为丈夫身处现场当时心里是怎样想的”类似问题,而“我是世上最窝囊的丈夫”就是在这样一次次的逼问中得到的答案.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杜骏飞指出“‘社会需要’并非仅仅为‘社会阅读的需要’,而更侧重于‘社会利益的需要’”.媒体暴力中一味的去迎合受众的“口味”导致了对于新闻价值的异化.

(四)刻板社会形象的呈现是媒体暴力对于新闻客观性的异化

客观性要求媒体在事件报道中,以超脱情感的重力观点表述事实,秉承公正和平衡的原则,为事实涉及的各方提供应答机会.电影《搜索》中媒体对于“让座事件”中主人公叶蓝秋的描述路线为“漂亮时尚的女人——公司老板的秘书——公司老板的小三”,而整个公共事件的报道方向最终也演变为对于“小三”的鞭挞,事情的结局却出乎大家的预料.在整个报道中,媒体始终没有给当事人发言的机会.现实社会中“官二代”、“富二代”、“宝马男”、“大学生”等等社会形象的刻板呈现,已成为我们急需警惕的媒体暴力现象.网络时代,面临汹涌的网络舆论,媒体更应该坚持专业的报道理念,警惕互联网塑造的刻板印象,为受众呈现社会的整体真实.

三、新闻价值再判断

对于“新闻价值”,媒体人都不陌生,主要指的是“事实本身所包含的引起社会各种人共同兴趣的素质,包括: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趣味性等”.新闻价值是新闻选择的重要依据.针对媒体暴力中所呈现的新闻价值异化现象,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当前的新闻价值观.在进行新闻选择和报道时,兼顾其社会效益和媒体利益.

(一)合理满足、正确引导受众的使用价值

传、受双方共同认可,是新闻价值产生的前提.在新闻报道中,传受双方分别对应的是媒体和受众.在我国,媒体从业人员发出某条新闻,第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新闻对受众的使用价值,包括直接需求,如天气预报,还有就是自我的兴趣,由于新奇对想要了解事件的愿望.受众使用价值的满足是媒体获取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前提,所以在市场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满足读者的需求是多数媒体追求的目标.哈贝马斯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曾经提出了“沟通理性”的概念,他认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传播媒体商业化、标准化,很多媒体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为了抢夺更多的受众资源,往往倾向于“低水平的满足”.

在深圳“联防队员入室事件”报道中,尽管舆论充斥着对媒体暴力的谴责,但在环球网“第一话题”栏目以“性侵暴力事件,媒体该不该报道细节”为题发起的在线中,不到一周的事件,参与的29855名网友中,有24028位网友(约占总人数的80%)对此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媒体的职责所在,媒体有责任将事件公布出来.正如一位网友描述他自己一方面斥责媒体的冷漠无情,一方面又迫不及待的想看到更加刺激的画面.这正符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所表述的人的生理需求是最基础的,也是基数最多的.但作为媒体,除了报道信息,还担负着“教育”、“传承社会遗产”的功能,在满足受众使用价值的同时,应从更高层次引导受众的需求,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二)坚持正确的利益取舍.“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媒体必须用新闻这一产品获取交换价值

为了获取更高的“交换价值”,“可售性”成了众多新闻追求的目标,在传媒消费主义的引导下,如何将新闻事件中刺激“销售”的卖点最大化的挖掘出来成了许多媒体从业人员热衷的行为.在关于“福建南平杀童案”的报道中,媒体以《郑民生:走上55秒杀戮之路》、《南平杀童案:死刑之后,大家都解脱了》等为题对杀人凶手郑民生的个人经历进行了全方位报道,甚至有些杂志以郑民生作为杂志封面.“煽情主义”式的报道更多的是以一些刺激人们眼球和感官,情绪发泄为手段来获取“眼球经济”.“深圳联防队员入室案”中对于受害者一次次的逼视对他们造成的是二次伤害.这样的报道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然而失去的是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在对于中国媒体的双重属性的描述中,始终坚持的是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经济利益.合理的利益取舍才能有助于消除媒体暴力现象.

(三)衡量事件的宣传效果,维护应有的政治利益

新闻价值是更多的是解决媒体的阅读率、收听率、收视率等问题,在我们国家,新闻媒体还担负着宣传、关注社会效果的责任.特别是在关系民生的公共事件中,如何正确引导受众的情绪,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样是媒体在报道中需要考虑的.在媒体暴力事件中,对于事件所引发的负面舆论和情绪,媒体的表现往往是跟风,一位的“顺从”和“附和”“民意”.不少媒体丧失了客观报道的能力,选择性采访、倾向性报道,使得社会中一些民众也依据这些报道发表一边倒的言论.“官二代”、“宝马男”这些刻板形象的呈现和渲染不仅加剧了社会仇官仇富的不良情绪,也会误导人们将“官”和“富”作为人生进步和成功的基石,宣扬错误的价值取向和人生观.因此,对于此类事件的报道,媒体还需要兼顾其宣传效果和社会价值,特别在网络时代,对于网络舆论,媒体要加以辨别,在客观平衡报道的基础上,加以引导.

新闻价值是新闻传播的核心概念,是媒体进行新闻选择的重要依据,媒体暴力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媒体在进行新闻选择和报道的过程中,未能正确的认知和遵循“新闻价值”的规律,舍本求末,以牺牲社会效益获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最终导致的是媒体公信力的丧失,受众的丧失,根治不存,皮毛焉附?